自訴人北京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控訴,指控被告單位蘇州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侵犯其所享有廣場舞視頻的獨家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涉案作品多達1500余部。
被告單位及法定代表人第一時間找到業(yè)內知名的知識產權咨詢公司-北京集慧智佳及集佳律所出謀劃策。集佳接受委托為被告單位蘇州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進行辯護,并于近日收到法院裁定,駁回自訴人對被告單位侵犯著作權罪的指控。
自訴人為一家文化傳媒公司,開發(fā)及運營廣場舞視頻教學分享網(wǎng)站,自訴人稱其從某些舞蹈家處簽約取得相關視聽節(jié)目作品、制品的獨占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自訴人發(fā)現(xiàn)被告單位在其經(jīng)營的網(wǎng)站中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線播放服務,遂對播放視頻進行了公證保全,并起訴至法院。
集佳律所接受被告單位委托后,指派閆春德和王嘉雨兩位律師代理本案。集佳律師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了解相關事實情況,并指導客戶有針對性地收集相應證據(jù)。結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辯護中提出如下意見:
一、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自訴人對其主張“獨家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具有合法的權利來源,自訴人不具有提起本案的權利基礎。
自訴人所提供權利來源的授權文件在內容及形式上存在諸多瑕疵,所提供權利作品/錄像制品的權屬鏈條亦不完整。
二、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單位實施了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相關行為。
1、在自訴人遲遲未提交公證書及相關視頻原件供比對的情況下,僅將自訴人指控的侵權視頻名稱與其提供出版物封面目錄中的視頻名稱進行比對,僅有不足300部包含在出版物所列視頻中,根本未達到“傳播他人作品的數(shù)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定罪處罰標準,不構成犯罪。
2、被告單位網(wǎng)站提供視頻分享服務,為用戶提供信息網(wǎng)絡存儲空間,對涉嫌侵權內容僅承擔“通知后刪除”的注意義務。
三、即便假定被告單位存在被控侵權行為,但因不能證明被告單位存在“營利目的”這一犯罪構成要件,也不能認定被告單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四、刑事訴訟案件的證明標準遠遠高于民事訴訟案件的證明標準,需要自訴人的舉證程度達到了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對其所指控的行為進行定罪量刑。在自訴人并未充分舉證證明其所主張或指控的事實存在的情況下,任何的類推、心證等均應嚴格予以禁止。
合議庭充分聽取了控辯各方意見,經(jīng)審查后認為,自訴人對于被告單位犯有侵犯著作權罪的指控缺乏罪證,依照《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裁定駁回自訴人的控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