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拜爾公司訴華星化工侵犯知識產權一審敗訴

2008-08-07
  歷時5年的原告法國拜爾農科股份公司、拜爾杭州作物科學(中國)有限公司訴安徽華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氟蟲腈”產品侵犯其知識產權案,最近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原告承擔150310元的案件受理費和訴訟保全費用。

  原告訴稱,拜爾農科股份公司是“N-苯基吡唑衍生物殺蟲劑”專利權人,根據授權拜爾杭州作物科學(中國)有限公司獲得了該專利在中國的“獨占、不可轉讓”的實施許可。該專利產品通用名稱是“氟蟲腈”,商品名稱是“銳勁特”。2003年9月,在天津市武清區(qū)一外貿物流倉庫里,原告發(fā)現華星化工向境外出口6公斤氟蟲腈原藥。據此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要求被告停止生產和銷售“氟蟲腈殺蟲組合物”的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

  被告華星化工則辯稱,該公司生產的“氟蟲腈”原藥是一種不受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化合物,而原告的專利所保護的是一種“氟蟲腈”原藥為主要成分的組合物。1988年拜爾公司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時,由于當時的專利法不保護化學物質,因此該公司于1994年2月15日就“氟蟲腈”化合物向原中國化工部申請農藥化學物質行政保護,該申請于1994年11月19日獲得批準,行政保護期限為7年零6個月,截至2002年5月19日保護期限屆滿。原告在其享有的行政保護期限屆滿后,再對被告主張權利,沒有法律依據。原告對已放棄的內容提起訴訟,違反了禁止反悔原則,實屬濫用訴權。

  在此案訴訟過程中,華星化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宣告拜爾公司涉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2005年3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經過審理,在拜爾公司對原權利要求進行了修改并放棄100個組合物后,作出了僅維持一項專利權(氟蟲腈組合物)有效的審查決定。同年5月17日,華星化工對這一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專利技術保護的是一種以化合物為“氟蟲腈”作為活性成分,包含除水以外的載體,具有確定百分組成的組合物,因此被告華星化工生產化合物“氟蟲腈”的事實,與原告訴訟請求無關,不構成侵權。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足以證明被告侵權的證據,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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