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C狀告4中國公司鍵盤侵權案獲勝

2008-08-08
  因日本電氣株式會社享有的"NEC”商標在我國有很高的知名度,故一些不法小企業(yè)紛紛搭便車,制造銷售假冒的NEC產品。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侵犯NEC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一審判決。深圳、珠海4家公司因制銷假NEC鍵盤、鼠標被法院判決賠償日本電氣株式會社人民幣共計115萬元。  

  日本電氣株式會社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NEC商標在1979年于中國獲準注冊。   
  
  2006年12月19日,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珠海躍華電子有限公司、珠海躍華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依法沒收銷毀假NEC鍵盤4萬余只、保證卡3萬8千余張、產品合格證1萬余張、印制NEC商標的鋼制模板一塊和印有NEC商標的外包裝紙箱、說明書等。   
  
  日本電氣株式會社以侵權產品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給其商譽造成極大傷害為由,將躍華電子、躍華科技和制造鍵盤的深圳市金積嘉電子工業(yè)有限公司,銷售假鍵盤的北京世紀躍華科技發(fā)展中心4家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4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在媒體上公開致歉,消除影響,收回并銷毀所有假冒"NEC”商標的鍵盤成品、包裝材料、條形碼以及用于印刷假冒"NEC”商標的鋼制模板等侵權物品,共同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承擔相關費用人民幣5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明知NEC是知名品牌,還共同實施了銷售假冒"NEC”注冊商標侵權產品行為,主觀過錯明顯,4被告理應就此承擔停止損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并支付日本電氣株式會社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鑒于目前尚無證據(jù)顯示因假冒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對日本電氣株式會社產品聲譽產生不良影響,或是人們已對其產品品質失去信任,因此,日本電氣株式會社請求4被告為其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就賠償金額的問題,法院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委托制造合約書》、《購銷訂單》等可以確信侵權獲利至少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考慮到上述合約不能完全履行等可能因素,法院確定最終賠償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據(jù)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珠海躍華電子有限公司、珠海躍華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積嘉電子工業(y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與銷售涉案侵權產品;北京世紀躍華科技發(fā)展中心立即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躍華電子公司、躍華科技發(fā)展公司、躍華科技發(fā)展中心、積嘉電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日本電氣株式會社經(jīng)濟損失、支付合理開支總計人民幣115萬元。駁回日本電氣株式會社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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