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中國公民鄭某某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湛江某公司在深圳中院起訴韓國福庫電子株式會社(下稱“韓國福庫”)在華子公司青島福庫電子有限公司(下稱“青島福庫”,其與“韓國福庫”合稱為“福庫”)侵害其商標權并索賠人民幣1000萬元,青島福庫在應訴的同時在深圳中院起訴鄭某某及湛江某公司侵害其著作權。兩案歷經一審、二審及再審程序,集佳代理青島福庫在這兩例涉及“一品石”在先著作權及在后商標權沖突的雙向互訴案件中據(jù)理力爭,并于近日先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審勝訴判決。
一、基本案情
韓國福庫成立于1978年,致力于高壓電飯煲及家用電器的研發(fā)和生產。2006年,韓國福庫開發(fā)出內膽材質為黃銅鍍金、天然滑石、鑄鐵等電飯煲,并命名為黃金銅、一品石、打鐵名匠等系列,還專門聘請設計公司設計藝術標識。在同期市場上,只有韓國福庫設計生產了純石鍋內膽電飯煲,“一品石”內膽電飯煲產品一上市,立即獲得廣泛關注。
2007年7月,廣東省湛江市居民鄭某某在“電壓力鍋”等廚房器具商品上申請注冊第6175220號“一品石”商標,并于同年8月成立湛江市某公司。2008年4月,鄭某某又申請注冊另一枚第6671221號“一品石”商標,該枚商標的字形與前一枚商標略有變化,著作權圖樣及涉案相關標識如下附圖所示:
鄭某某上述兩枚商標分別于2010年2月和5月核準注冊。在兩枚商標注冊滿五年后,自2015年11月起,鄭某某開始向工商部門行政投訴青島福庫及其經銷商商標侵權。福庫亦在被行政投訴后從2016年起對鄭某某“一品石”商標先后提出撤三和無效宣告申請,但因商標核準注冊已滿五年等因素,未能成功撤銷或無效其注冊商標。
2016年6月,鄭某某及湛江某公司一紙訴狀,將青島福庫告上法庭。
二、案件分析
接受委托后,集佳律師建議福庫從在先著作權等角度進行抗辯,并反訴或另訴鄭某某及湛江某公司侵害其著作權。因一審法院未接受青島福庫的反訴意見,青島福庫另訴鄭某某及湛江某公司侵害其著作權。
集佳經分析研判后認為,綜合兩案案情來看,著作權案件的勝負至關重要。而在著作權案件中,核心點在于對“”作品獨創(chuàng)性及對方接觸可能性兩方面的證據(jù)收集及論理。為此,集佳律師在收集大量證據(jù)的基礎上,從書法作品的創(chuàng)作特點、獨創(chuàng)性判斷要件入手,認為即便是在現(xiàn)有字體基礎上經選擇、取舍、編排設計等活動而形成的個性化表達的書法文字造型,即已滿足著作權法對于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構成書法美術作品。同時,盡管被訴方主張其獨立設計“一品石”商標,且對方商標申請前福庫一品石電飯煲尚未進入中國市場,僅有韓國的在先發(fā)表證據(jù)及2007年4月中國廣交會上展出的報道(文字報道中未明確顯示“一品石”圖樣)及照片等證據(jù),被訴方似乎不具有接觸的可能性。但是,集佳律師對此挖掘大量證據(jù)后,證明被訴方惡意搶注包括韓國其他品牌在內的多個知名品牌,同時,結合被訴標識與在先美術作品高度近似的情形,從概率學、邏輯推理、高度蓋然性等角度,強調其具有接觸可能性。
對于商標侵權案件,集佳律師在代理過程中,重點強調福庫的在先著作權,鄭某某等惡意注冊的商標不具有實質合法性,其惡意行使商標權的行為構成權利濫用,應依據(jù)最高院第82號指導案例“歌力思”案的裁判規(guī)則等,對其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同時,從全面抗辯的角度出發(fā),在該案中還分別從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合理來源、權利人無真實使用商標意圖等多角度進行全方位抗辯。
三、法院判決
青島福庫在兩案中的訴求在一二審程序中均未獲得法院支持,故而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就兩案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兩案后均依法裁定予以提審。
經提審,最高院在著作權再審案件中認定:“”書法文字造型是個性化選擇、取舍、編排的結果,屬于作者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被控侵權標志使用的是“”美術作品中排除了公有領域創(chuàng)作素材之后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部分,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著作權法上的接觸可能性并不限于對國內作品的接觸,對于在國外發(fā)表的作品,國內主體也具有接觸可能性。被控侵權標志是否已作為商標注冊,并不能成為其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合法抗辯事由。據(jù)此,最高院再審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鄭某某及湛江某公司停止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
經提審,最高院在商標權再審案件中認定:民事訴訟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具有合法權利基礎的權利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第82號指導案例裁判要點,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惡意取得、行使商標權并主張他人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構成權利濫用為由,判決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本案中,由于鄭某某及湛江某公司取得及使用涉案商標權的行為系在侵犯青島福庫合法在先著作權的基礎上進行,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具有正當性,但其仍據(jù)此向青島福庫提起商標侵權之訴,其訴訟行為構成權利濫用,其訴訟請求缺乏合法的權利基礎而不予支持。據(jù)此,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駁回鄭某某及湛江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典型意義
在本著作權再審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對書法美術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實質性相似的判定、接觸可能性的推定以及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相關證據(jù)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核認定等方面,均對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就商標侵權再審案件所做判決,再次確認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取得并行使商標權利構成權利濫用,即便其商標形式上獲準注冊,亦不具有實質上的合法性,其權利不具有保護的基礎,相關主張不應得到法律支持。該判決再次彰顯中國司法機關從司法層面制止非法搶注者試圖通過形式合法的已注冊商標進行惡意索賠的決心,為權利人在遭遇同類情形如何合法維權提供了又一經典判例。
兩份再審判決展現(xiàn)了我國對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制止商標惡意注冊、惡意訴訟的力度和趨勢。在民事訴訟中賦予被搶注者以抗辯權,從而堵住非法搶注者的權利行使路徑,使其無利可圖,以凈化市場環(huán)境、鼓勵正當競爭為指引,堅決制止惡意搶注等商業(yè)標識侵權行為,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長提供良好的法律環(huán)境。
本案也啟示相關市場主體,在遭遇到類似商標被搶注及惡意訴訟時,應堅定合法維權并據(jù)理力爭的信心和決心。從風險防控角度,在開展相關業(yè)務前,應盡可能提前進行商標申請注冊等布局,在相關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及時進行相關版權登記,對包括商標、版權等在內的知識產權進行合理布局,在獲權、用權、維權等方面合理規(guī)劃并適時尋求知識產權專業(yè)人士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