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灣合作委員會專利局(GCCPO)公布了對應專利法修訂案的專利法實施細則,該細則在海灣合作委員會總秘書處官方公報第25期予以公布,并預計在2022年2月1日與專利法修訂案一起實施。
本次修訂的專利實施細則進一步確認了從統(tǒng)一的法律到國家指定系統(tǒng)的轉變,并為各海灣合作委員會國家局提供一個選擇——由海灣合作委員會專利局作為專利申請?zhí)峤?、審查?或授權的單位。根據(jù)2021年4月11日公布的專利法修訂案,海灣合作委員會專利局將不再作為一個獨立的專利局受理、審查和授權專利,且該授權專利將在所有成員國有效。根據(jù)修訂案,海灣合作委員會專利局可以基于某一個成員國的國家局受理一件專利申請和審查。得到提出請求的國家局批準以后,該專利才能被授權且只在所述國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