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侵權疊加商標侵權,原經(jīng)銷商售賣盜版軟件判賠80萬

2021-06-30

  近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金蝶公司提起的軟件侵權訴訟與商標侵權訴訟案件進行宣判,集佳律所代理的上述案件取得一審勝訴。

 

  案情簡介

  金蝶公司是知名企業(yè)管理軟件公司,技術實力雄厚,屬于行業(yè)領先企業(yè)。金蝶公司針對不同規(guī)模企業(yè)所開發(fā)的KIS軟件、K/3軟件深受市場歡迎。同時因為受歡迎度高,金蝶公司旗下的軟件成為侵權盜版的目標。

  2020年,金蝶公司相繼收到2家最終用戶關于確認KIS軟件、K/3軟件正版與否的請求。經(jīng)金蝶公司核查,相關軟件均為盜版,而盜版軟件銷售者均為隆迪公司。

  金蝶公司委托集佳律所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在起訴前,隆迪公司為逃避法律責任進行注銷。集佳律所綜合分析案情,以隆迪公司的股東、清算組成員為被告提起訴訟,并深入挖掘組織證據(jù)。最終,法院認定隆迪公司侵權成立,并由隆迪公司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要點

  本案中,集佳律師將涉案侵權行為分解,分別以侵害軟件著作權與侵害商標權為案由進行訴訟組合。

  面對侵權者已注銷的情況,通過調取隆迪公司企業(yè)工商檔案,發(fā)掘其未依法注銷的證據(jù),使得法院支持金蝶公司關于隆迪公司清算組成員就隆迪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侵權者隆迪公司曾是金蝶公司的授權經(jīng)銷商,因此被告以隆迪公司具有授權經(jīng)銷商身份進行不侵權抗辯。案件審理中,集佳律師詳細闡述正版軟件的經(jīng)銷體系、銷售方式,否定了被告的不侵權抗辯。

  軟件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往往依靠最終用戶的舉報發(fā)現(xiàn)侵權行為,相應的侵權者獲利證據(jù)通常局限于侵權者與舉報侵權行為的特定最終用戶之間的合同,而被發(fā)現(xiàn)的銷售盜版軟件的合同通常是全部盜版軟件銷售合同中的很小一部分,進而導致案件判賠金額受有限的合同金額限制,使得權利人不能獲得充分的賠償。如何充分證明侵權者的獲利,是盜版軟件侵權案件中權利人所面臨的普遍難題。集佳律師在本案中成功調取隆迪公司稅務資料,以稅務信息為支撐,打破在案的有限合同金額的限制。

  對于證據(jù)可以明確顯示出被侵權軟件的侵權獲利,納入侵害軟件著作權案件中要求賠償;對于證據(jù)未明確顯示被侵權軟件的侵權獲利,納入侵害商標權案件要求賠償,組合訴訟使權利人的損失獲得充分賠償。

 

  結語

  本案屬于銷售盜版類型的軟件侵權案件。案件處理中既有知識產(chǎn)權類案件所需要面對的共同問題,又有不屬于知識產(chǎn)權領域的特殊問題。面對侵權人注銷后的責任承擔問題、授權經(jīng)銷商違反銷售規(guī)則銷售盜版軟件的問題、盜版軟件侵權獲利的證明問題,集佳律師深入挖掘組織證據(jù),完善訴訟策略,成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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