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文件中技術效果撰寫的重要性

2021-08-27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李帶娣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

  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該發(fā)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該條規(guī)定了申請專利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具有創(chuàng)造性是授予其專利權的必要條件之一,尤其對于審查比較嚴格的發(fā)明而言,對于技術方案的創(chuàng)造性要求比較高。

  創(chuàng)造性判斷條件之一就是“顯著的進步”,上述“顯著的進步”是指發(fā)明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技術方案所產生的技術效果是否超出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可預期范圍,由此判斷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對現(xiàn)有技術作出的技術貢獻大小。而取得預料到的效果表明了其做出了技術貢獻比較低,相應技術方案的創(chuàng)造性也比較低。因此在撰寫申請文件時,技術方案的技術效果的描述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通常在申請文件的撰寫階段盡量全面記載技術方案所體現(xiàn)的技術效果,技術效果越顯著,其對于創(chuàng)造性的貢獻也就越大。

  即在專利申請的授權和確權階段,技術效果描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作為代理人,在申請文件撰寫初期應當充分了解技術方案,將技術方案所體現(xiàn)的技術效果全面體現(xiàn)于申請文件中。

  再者,2015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七條:《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

  該條解釋了等同特征這一名詞,從解釋中可以看出技術效果是判斷“等同特征”的條件之一,可以理解的是,被訴侵權產品對應特征需要與專利所限定技術特征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技術效果時才能被判定侵權,也就是說,如果不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技術效果,則不會構成侵權。顯然技術效果在侵權判定中也占據(jù)著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

  從以上描述可以看出,技術效果的描述在專利授權、確權和侵權判斷中均具有重要作用。在各個階段中,如果專利權人主張申請文件或者專利文件中沒有記載的技術效果(即使該技術方案能夠得到這樣的技術效果),都是很難得到審查員和法官的認可,一旦不予認可這必然影響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權利。

  因此在申請文件的撰寫初期就需要在說明書中明確記載技術方案的技術效果,并且技術效果盡量撰寫全面。

  需要說明的是,上文中所述的技術效果撰寫全面是指技術方案確實能夠帶來或者達到的技術效果,而并非是夸大描述的技術效果或者記載一些子虛烏有的技術效果??浯蠹夹g效果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看起來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顯著性比較高,即該技術效果超出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可預期范圍,顯得發(fā)明創(chuàng)造性比較高。但是夸大技術效果存在以下隱患。

  專利文件的技術效果、技術問題和技術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關聯(lián)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款第二條規(guī)定: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夸大描述技術效果,即當前記載技術方案不能帶來該技術效果,相應地當前技術方案不能解決與該技術效果相對的技術問題,即當前技術方案可能被認為缺少解決與技術效果相應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手段,不滿足《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款第二條規(guī)定,存在授權階段被駁回風險以及確權階段被無效的風險。

  綜上,筆者認為專利文件中技術效果的描述不僅要全面,而且要準確。

  以上僅是筆者在工作和學習中的一點心得體會,希望對各位的工作有所幫助,由于經驗有限,如有不足之處,還望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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