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判決加拿大官方商標在侵權責任及賠償上不具特殊豁免權

2020-11-30

  ?本期案例

  Quality Program Services (以下簡稱"QPS"),于2013年在“提升公眾節(jié)約能源”的相關服務上申請“EMPOWER ME”商標,該商標于2014年7月23日獲得注冊。2013年11月,加拿大安大略省能源部推出名為“emPOWERme”的新網(wǎng)站,內容為能源使用相關。QPS隨后向安大略能源部發(fā)出律師函,要求其停止使用前述商標,并在安大略能源部拒絕停止使用后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安大略能源部以其為政府機關,有權持有官方商標為理由,主張其不構成侵權。

  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判決,雖然官方商標在申請過程中,不會因存在在先近似商標而被拒絕公告,第三方也不能基于混淆誤認而向審查員的公告決定提起反對,但此與官方商標在侵權案件中具有豁免權非同一概念。

  官方判決安大略能源部構成侵權,并需支付一定的損害賠償。

 

  ?律師點評

  官方商標(Official mark)是加拿大公共機構(如政府機構、非營利組織)使用于有利于公共利益之事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特殊保護的商標(一般標記為OM、M或?),在商標注冊簿中無需指定類別,且自公告后即受保護。如安大略能源部在侵權訴訟抗辯中主張的,官方商標在申請過程中不會因在先的其他近似商標而被審查員拒絕其申請注冊,第三方也不可基于混淆誤認而對審查員決定公告官方商標而提起反對。此外,依據(jù)加拿大《商標法》第9(1)(n)(iii)條相關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基于商業(yè)用途,使用與官方商標近似或包含官方商標的商標(或其他)。

  然而,該種“免于在先近似商標的阻礙”,從實踐和法律規(guī)定而言,都僅限于商標局的注冊流程,并未擴展至其他領域。而第9(1)(n)(iii)條的內容,主要系防止他人對官方商標的侵權,并未涉及官方商標侵權他人的情況。

  本案中,加拿大法院明確了官方商標的“特殊保護”并不能使其豁免于侵權責任,而在侵權的認定上,官方商標也不享有任何優(yōu)待。公共機構作為侵權人,就侵權造成的損害,同樣需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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