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10 月30 日,加拿大《專利法》修正案和新的《專利實施細則》將正式生效。改法涉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非故意(Unintentional)作為PCT國家階段42個月期限的要求
根據改法的規(guī)定,如果申請人自PCT申請優(yōu)先權日起至30個月未能進入加拿大國家階段,則申請人必須向加拿大知識產權局提交一份“非故意”聲明,闡述錯過進入國家階段期限的理由,才可享受PCT國家階段42個月的期限限制。
二、放棄第三方權利(Third Party Rights with Abandonment)
根據改法后的新規(guī)定,在未獲得專利權期間,可能會產生第三方權利。例如當申請人未主張臨時保護等相關措施,而第三方有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此時該第三方行為有可能受到保護,而免受侵權訴訟的風險。
三、相關期限縮短
新專利制度縮短了申請人一些申請過程的期限。如:(1)請求實審期限從申請日起5年縮短為4年;(2)答復OA的期限從6個月縮短為4個月,但仍有可能再延期兩個月;(3)證書費的繳納期限從發(fā)出授權通知起的6個月縮短為4個月。
四、要求優(yōu)先權和優(yōu)先權恢復
對于PCT國家階段申請,除非在國際階段已經提供了認證的優(yōu)先權副本,否則在進入加拿大國家階段時必須提供。
新規(guī)定保留了12個月的優(yōu)先權期限,但進一步為非PCT國家階段申請?zhí)峁┝藘蓚€月的寬限期。但是,申請人同樣需要提供“非故意”說明。對于PCT國家階段申請,此寬限期為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