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楊東游
一、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由來與特點
(一)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由來
在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之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僅僅進行形式審查,未對其是否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的要求而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設立專利權評價報告,有利于平衡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引導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或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合法地行使權利,使公眾免遭訴累。
(二)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特點
1、評價部門的法定性。即專利權評價報告必須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這一法定部門作出,其他任何部門或機構均無權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2、評價客體的特定性。只能請求人對已經授權公告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作出評價報告,包括已經終止或者放棄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針對下列情形請求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視為未提出:
(1)未授權公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2)已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全部無效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3)國家知識產權局已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3、報告請求人的限定性。根據規(guī)定,只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才有權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報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屬于多個專利權人共有的,請求人可以是部分專利權人。請求人是利害關系人的,在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同時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請求人是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的,應當提交與專利權人訂立的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或其復印件;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的,應當提交與專利權人訂立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或其復印件,以及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證明文件。如果所述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請求人可以不提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但應在請求書中注明。
4、查閱復制的任意性。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
二、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作用
《專利審查指南》認為:“專利權評價報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確定是否需要中止相關程序。作為證據,供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確定是否需要中止相關程序。”
為此,可以如此理解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性質與作用:如請求人或原告提供肯定性評價報告時,專利行政部門或法院原則上不中止案件的審理;相反,如被請求人或被告提供否定性評價報告時,專利行政部門或法院原則上應當中止案件的審理。當然,中止審理的前提條件是請求人同時向國家局提出無效宣告。如果被請求人或被告僅僅是提供否定性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而不提起無效宣告,相關部門沒有理由中止審理。
具體而言,專利權評價報告可在以下幾個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
1、在展會上的作用。在專利權人主動提供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時,展會上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更能積極受理投訴,并能以此駁回涉嫌侵權人的相關抗辯。
2、在專利權許可、質押、轉讓與入股中的作用。在上述使用情況下,更容易與專利權人達成交易,減少交易時間。
3、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作用。同樣,在提起侵權訴訟的同時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即使被告在答辯期內提起無效宣告,法院一般也不中止審理,同時,對原告的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申請,法院也更容易接受。相反,如果在專利權人發(fā)現涉嫌侵權人之后,再去辦理評價報告,這就將化去二個多月的時間進行等待。如果立案時仍未能提供的,一旦對方在答辯期內提起宣告無效,法院一般應當中止審理;另外,對于原告的財產保全申請,法院由于擔心專利權的法律穩(wěn)定性,往往怠于行使。
三、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請求、時間
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號、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請求人和/或專利權人名稱或者姓名。每一請求應當限于一件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多個請求人分別請求對同一件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均予以受理,但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合格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和請求費后兩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fā)現被評價專利存在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授予專利權條件的,審查員應當在專利權評價報告中給出明確結論。對于被評價專利存在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授予專利權條件的,審查員應當在專利權評價報告中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具體闡述評價意見,并給出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授予專利權條件的明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