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中包含知名商標和他人在先商標的近似判定

2018-12-29
  •   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張雅靜

      “申請人在先知名商標+與他人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在判定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時,不能僅因包含關系即認定商標近似,而應該從商標的構成、顯著識別部分、整體結構及視覺效果上綜合判斷,以是否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作為判斷標準。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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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商標                                            引證商標

      申請人: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理由:申請商標與和引證商標標識本身不近似,且在市場實際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注冊、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商評委認定:申請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的顯著認讀部分之一的“歡天”,使用在類似商品上已經構成了近似商標。

      申請人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申請商標由漢字“瀘州老窖”、“二曲白酒”及“歡天”組成。引證商標由藝術化處理的漢字“歡天緣”及圖組成。申請商標雖然含有漢字“歡天”,但所占比例較小,不屬于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應為漢字“瀘州老窖”。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相比較,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字形、讀音、整體構成等方面差異較大,相關公眾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即使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并存,亦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由中文文字“瀘州老窖”、“二曲白酒”及“歡天”組成。其中“瀘州老窖”、“二曲白酒”在申請商標標志中所占比例較大,“歡天”所占比例較小。“瀘州老窖”、“二曲白酒”為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引證商標由藝術化處理的中文文字“歡天緣”及圖形組成。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相比較,申請商標雖然含有漢字“歡天”,但所占比例較小,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字形、讀音、整體構成等方面差異較大,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可以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并存,因其整體結構及狀態(tài)視覺效果的不同,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兩者有特定聯系。因此,判決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結果】

      商評委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整體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案例評析】

    在以往的案件中,對于“申請人在先知名商標+與他人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結構形式的商標,多數被駁回申請,如:申請商標“/res/unitalen/structure/1812148462.png”,引證 “ /res/unitalen/structure/1812148463.png”商標駁回;申請商標“ /res/unitalen/structure/1812148464.png”,引證“ /res/unitalen/structure/1812148465.png”駁回;申請商標“/res/unitalen/structure/1812148466.png ”,引證“ /res/unitalen/structure/1812148467.png”駁回。究其原因,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行初5085號行政判決給予了較為清晰的解釋:申請商標由文字“瀘州老窖永盛燒坊金坊印”構成,其中“瀘州老窖”、“永盛燒坊”均為原告在先注冊的馳名商標,為原告的主品牌,“金坊印”為該兩項主品牌商品下的子品牌。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可知,該系列子品牌還包括“藍坊印”、“紅坊印”等。對此本院認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服務)之間,相關公眾基于消費習慣、消費能力、對品牌商業(yè)文化內涵認同差異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會做出不同的購買選擇。一般而言,子品牌的創(chuàng)設是商品(服務)提供者基于上述市場因素考慮,為實現市場占有率和商品利潤最大化而進行的商業(yè)經營模式調整與創(chuàng)新。具體體現在針對不同的消費群體、商品品質、價格等因素,對主品牌的相關公眾的進一步細分。通過相應的商業(yè)宣傳和使用,相關公眾對子品牌的注意程度應至少不會弱于對主品牌的注意程度,因為它最大化滿足了個性化消費的需求。就本案而言,相關公眾會將“金坊印”認定為申請商標構成要素中不可忽略的重要部分。引證商標由文字“金印坊”組成,申請商標的“金坊印”與之僅詞序不同,已構成近似商標標志。由于申請商標還包含有“瀘州老窖”、“永盛燒坊”兩件馳名商標,相關公眾看到申請商標時能夠與原告建立對應聯系。但是,正是由于申請商標包含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當相關公眾看到本案引證商標時,亦容易將引證商標與原告建立關聯性認知,或誤認為引證商標權利人即為原告,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因此,上述構成形式的申請商標,法院還是以堅持保護他人在先商標權利為原則,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合理避讓。所以商評委在第一次審查時將申請商標駁回也是有其根據的。但是,所有案件不能一概而論,還應當結合商標標志本身,具體案件具體判定。

      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申請商標“瀘州老窖二曲白酒歡天”構成,分兩行排列,而引證商標為“歡天緣”,文字的藝術化設計程度較高,整體視覺效果上傾向于圖形。同時,“歡天緣”三個字又為繁體字,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6081號行政判決書中體現出的裁判標準,關于簡繁體商標的比對,雖然互為簡繁體的漢字,在含義上是相同的,但兩字的偏旁、書寫不同,且中國大陸相關公眾對繁體字的熟知度不高,在識別時未必會將現代寫法與古體寫法聯系、對應起來。綜合兩件商標的構成、整體結構及狀態(tài)視覺上差異較大,在隔離比對情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夠加以區(qū)分,因此認定商標不近似。

      【結語和建議】

      知名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如若允許其以“知名商標+他人在先注冊商標”形式注冊,則會憑借已有的知名商標的知名度很容易進入到“他人在先注冊商標”已存在的市場領域,并進一步將這些市場力量較小的企業(yè)排擠出市場,而在此市場結構變化過程中,知名商標權利人卻付出的市場努力較小,這將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帶來不利的影響。

      因此,對于知名品牌商譽的延續(xù),應保留在為之付出市場努力的知名品牌原有市場范圍內,而不應侵入他人在先商標已開辟的市場領域。否則,很容易使初創(chuàng)品牌因尚未通過公平競爭就被不正當地排擠出市場,這將有悖公平競爭的市場規(guī)則。

      因此,擁有知名品牌的企業(yè),在“知名品牌+子品牌”商標的注冊過程中,對于“子品牌”的設計應當回避在先已注冊的在先商標,防止商標注冊申請的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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