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商標使用證據收集那點事

2017-07-14
  •   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姜麗穎

      每次在給客戶寄送商標注冊證時,我總是要提醒客戶,在商標使用過程中要注意及時收集使用證據,以防范潛在的被撤三風險。雖然經過了口頭加書面提示,但在出現(xiàn)法律案件時,卻常常發(fā)現(xiàn)有些客戶提供的證據不盡人意,雖然有時我們明明知道企業(yè)實際上的確是在大量使用。

      商標使用過程中及時、有效收集使用證據的意義

      首先,可以避免已注冊滿三年的商標被他人以未使用撤銷掉。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二款規(guī)定:“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

      商標法之所以做出這個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商標注冊后注冊人不使用造成的資源閑置浪費。這樣的制度在其他國家也是普遍存在的,只不過有的是滿三年,有的是滿五年可以提出撤銷。

      當然,商標注冊滿三年后會不會有人對你提起撤銷申請,這是無法預知的事情,完全取決于他人,如果你的商標很不錯,碰巧別人也想注冊,經過查詢發(fā)現(xiàn)有你在先注冊的障礙,那么他就可能對你提出撤銷申請,同時自己申請注冊?;蛘咚纳虡吮灰C了你的商標駁回了,那么他也可以在駁回復審的同時,對你的在先商標提出撤銷。

      對于撤銷三年不使用的申請,舉證的責任全部在商標注冊人這邊,如果你不能夠在限定時間內提供出規(guī)定期間的、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證據,那么你的商標就會被撤銷掉。這是從自身商標有可能被他人撤銷這一被動原因來看它的意義所在。未雨綢繆,總比被撤銷掉要好得多吧。

      其次,從維權方面來說,時常地收集商標使用證據也是不無意義的。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試想,如果你發(fā)現(xiàn)有人搶注了你的商標,要對其提出異議,那么要證明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如果沒有自己商標大量的使用證據和知名度證據來支持,如何能夠異議成功或者無效成功呢?道理是不言而喻的。

      再次,從主動方面來說,如果商標知名度到一定程度,需要申請個省著名商標時,或者在遇到侵權糾紛需要馳名認定時,使用證據的收集更是必不可少的。

      這一點,我們從《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九條所列的證據材料更是可以清晰看出大量使用證據收集的重要性。

     ?。ㄒ唬┳C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

     ?。ǘ┳C明該商標使用持續(xù)時間的材料,如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材料。該商標為未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xù)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注冊時間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續(xù)使用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ㄈ┳C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ㄋ模┳C明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q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材料。

     ?。ㄎ澹┳C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銷售收入、市場占有率、凈利潤、納稅額、銷售區(qū)域等材料。

      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是三位一體的,商標+使用時間+商品,即所提供證據要能體現(xiàn),什么商標在什么時間用在了什么商品上。以撤銷三年不使用為例,注冊人需要提供的是在被提撤銷之日起前三年內的使用證據,那么有效的使用證據必然得是在這個期限內的被提撤銷商標在被核準的商品上的使用,缺一不可。

      商標日常使用時應留意的問題

      由前所述,那么在日常工作中,不僅需要及時收集使用證據,而且還要注意證據的有效性。

      在進行廣告宣傳時,要注意和廣告公司在廣告合同中寫清楚宣傳的是哪個商標的哪些產品,合同上的簽訂日期自然也應該是填寫完善的,并要留存對應金額的發(fā)票,發(fā)票中要寫上商標、商品名稱是最好的。即,合同和發(fā)票要對應留存,如果沒有對應發(fā)票,就把和合同規(guī)定金額一致的收據或銀行往來對賬單留存。當需要提供使用證據時,僅有合同,沒有發(fā)票或收據等,是不能夠證明合同實際履行的,那么單獨這個合同的證據就不是有效證據。同樣,僅有一張發(fā)票,宣傳的什么商標什么商品全無體現(xiàn)同樣也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如果在報紙、雜志等出版物上做廣告,那么這期的報紙、雜志也要留存,至少雜志的封面、目錄和當頁要留存。如果是做的戶外廣告、車身廣告、電視廣告等,拍攝一些帶有時間的宣傳圖片也是有必要的。

      同理,產品銷售過程中,銷售合同、銷售發(fā)票也要注意體現(xiàn)商標、商品和時間,并留存好這些材料。如果是參加展會,也要留存展會合同、發(fā)票和參展圖片。

      如果委托別人設計、印刷商品包裝物,同樣,設計、印刷合同加對應發(fā)票也要注意體現(xiàn)商標、商品。

      商標使用的情況各種各樣,舉例難免會掛一漏十,總而言之,收集商標使用證據時,要注意證據的有效性,要能夠完整體現(xiàn)商標、商品和使用時間。

      如果商標注冊后,由于種種原因,注冊人并未實際使用,那么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被許可人的使用視同注冊人的使用。這種情況下,雙方應該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最好在商標局備案,被許可人同樣應該注意使用證據的日常收集、留存。

      商標使用證據收集在公司內部需要相關部門協(xié)同合作

      收集商標使用證據,是一件比較煩瑣、持久的工作,在企業(yè)內部也并不是某個部門或者某個個人的事情,需要知識產權、市場、后勤、財務、檔案等等部門的配合進行,所以需要在公司的管理制度上進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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