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專利法2022修正案的主要內容

2022-09-02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王靜宇

 

  為了遵守加入《區(qū)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xié)定》(簡稱RCEP)所作出的承諾,馬來西亞專利法修正案終于在2022年3月18日生效實施了,同日,RCEP也在馬來西亞正式生效。本次專利法修正案經歷了十數年的激烈討論,終于2021年12月22日提交至國會上議院通過,并由元首批準通過后,在2022年3月16日公告。本次專利法修正案是對馬來西亞1983年專利法的一次重大變更,修訂內容除了遵守RCEP中的規(guī)定,也根據TRIPS協(xié)議、CPTPP協(xié)定以及《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條約對專利法進行修訂,使得馬來西亞的專利法更符合國際標準,可以為申請人提供更好的專利保護。

  本次專利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重新定義“居民”(Resident)

  根據修正案第3(e)款,馬來西亞的居民包括:a)居住在馬來西亞的馬來西亞公民;b)擁有馬來西亞永久居住權且馬來西亞為經常居住地的馬來西亞非公民,或者是根據馬來西亞移民法案而獲得的有效簽證從而在馬來西亞進出、居住的馬來西亞非公民;c)根據馬來西亞相關法律在馬來西亞境內成立或者注冊的法人團體、法人企業(yè)、非法人團體。

  根據1983年專利法第23A款,作為馬來西亞的居民(無論是發(fā)明人還是申請人)在向海外提交專利申請前,應先在馬來西亞提交申請。該法條在修正案中依然保留,也就是說,適用馬來西亞首次申請制度的申請人范圍擴大了。

  2.新增微生物保藏規(guī)定

  根據修正案第26C款,申請人應根據該款的要求為專利申請存放微生物。

  根據修正案第26(1)款,申請人應在不遲于專利申請日向國家微生物保藏機構或國際微生物保藏機構保存微生物樣品。

  3.新增優(yōu)先權恢復規(guī)定

  根據修正案第27(1B)款,若申請人未能在12個月優(yōu)先權期限內提交申請,那么在下述條件下,可以請求恢復優(yōu)先權:

  a.提交書面請求并繳納費用;

  b.滿足規(guī)定的條件(1)巴黎公約或者PCT進入國家階段申請;(2)非故意的理由標準;(3)對于巴黎公約申請,請求優(yōu)先權恢復的期限為自優(yōu)先權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4)對于PCT進入國家階段申請,請求優(yōu)先權恢復的期限為自進入國家階段期限屆滿之日起1個月。

  4.新增專利異議程序和調整專利無效程序

  根據修正案第55A款,任何利害關系人都可以對一件已授權專利向專利局提出異議請求。異議請求人必須在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的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請求并支付費用,異議理由應滿足第56(2)(a)、(b)和(c)款的規(guī)定。

  根據修正案第55A(5)款,異議程序中,專利局局長可以決定維持本專利、或者通過修改維持本專利或者宣告本專利無效。根據第88款的規(guī)定,對異議決定不服者可以提起上訴。

  根據修正案第47款,若已啟動異議程序,那么該利害關系人將不能向法院提起無效訴訟,除非異議程序中的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啟動該無效程序或者該利害關系人為侵權訴訟程序中的被告。利害關系人在啟動無效程序前應通知專利局長并且撤回異議請求。

  5.新增提公眾意見程序

  根據修正案第34A款,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對申請中的專利申請?zhí)岢龉娨庖?。第三方應提交請求,繳納費用,并提供與評估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有關的現有技術資料。

  對于巴黎公約直接申請來說,提交公眾意見的期限為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的3個月內;對于PCT進入國家階段申請來說,提交公眾意見的期限為進入國家階段之日起的3個月內。

  6.縮短專利恢復期限

  根據修正案第35A(1)款,因未支付年費而導致專利失效的恢復期限為專利失效公告之日起12個月,而舊法中規(guī)定的恢復期限為2年。

  7.新增強制許可規(guī)定

  根據修正案第52A款,專利局長有權授予強制許可,即使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簽署的是獨占許可協(xié)議。

  8.允許專利作為一種擔保權益

  根據修正案第39(2A)款,任何作為專利擔保權益交易的一方都可以按照約定的方式向專利局長申請將該擔保權益交易記錄在專利登記冊中。

  9.調整權項超項附加費

  根據修正案第16款,權項附加費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調整如下:

 ?。╝)從第11項至20項,每項收取權項超項附加費RM20;

 ?。╞)從第21項至30項,每項收取權項超項附加費RM30;

 ?。╟)從第31項至40項,每項收取權項超項附加費RM40;

 ?。╠)從第41項起,每項收取權項超項附加費RM50。

  10.新增專利申請公開程序(僅適用于巴黎公約直接申請)

  根據修正案第33D款,專利申請將于提交日或者最早優(yōu)先權日起18個月起在官方公報上進行公布。若申請人提出請求,有可能請求提前公布專利申請。

  11.新增序列表的提交規(guī)定

  根據修正案第28款,在需要在專利申請中提交序列表時,那么提交序列表是獲得專利申請日的一個必要條件。

  12.修改實質申請請求的規(guī)定

  根據修正案第29A(6)和(6A)款,申請人只能在提交簡化實審請求時可以申請延期,且延期的條件是有相應的在6個指定專利局(包括歐洲、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和韓國)的專利申請仍在審查中。在提交延期實審請求時,申請人應提供在前述6個指定專利局的專利申請信息。若不滿足前述條件,那么申請人就必須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普通實審請求,若未提出,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放棄或者撤銷。根據修正案,在申請人啟動普通實審程序后,將可能不再有義務提供相應專利申請的審查信息。

  13.調整主動修改的規(guī)定

  根據修正案第79款,專利局局長有權修改專利申請,且申請人也可以提出主動修改,包括明顯的錯誤或者對申請文件進行實質性修改。申請人提交的修改應提交請求,并繳納規(guī)定的費用,修改由專利審查員審查并接受。

  除此之外,新增授權后修改程序,若專利權人想要在授權后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性修改,可以提出專利再審程序。

  14.縮短提出分案申請和將發(fā)明專利轉換為實用新型專利的期限

  根據修正案第26B款,申請人主動提出分案申請的期限為自第一次審查意見發(fā)出之日起的3個月內,且不能延展。該期限和第一次審查意見的答復期限相同,但是答復期限可以延期,提分案期限不能延期。

  根據修正案第17B和第33C款,提出轉換類型(從發(fā)明轉化為實用新型或從實用新型轉化為發(fā)明申請)請求的期限為自第一次審查意見發(fā)出之日起的3個月內,且不能延展。在舊法中,通常來說會要求第一次審查意見中含有實質性問題的駁回,對于非實質性問題的駁回,審查員是否同意轉換請求是不確定的。修正以后,無法審查意見包不包括實質性問題的駁回,審查員都應該接受轉換類型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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