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不可抗力”理由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適用

2022-05-13

  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張振軍 駱蘇華

 

  2022年年初以來,上海以及其他多個省市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影響。為了應對疫情,多地政府發(fā)布了“停課停工”等應對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事務以及其他法律事務中,新冠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以及如何適用不可抗力的理由,在此進行簡要的解釋和說明。

 

  一、在專利期限中的適用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疫情影響相關期限事項的公告(第350號)》(下稱“350號令”)(2020年1月28日發(fā)布),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但需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附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同時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xù)。

  由上,由于疫情造成的專利相關權利喪失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態(tài)度是當作不可抗力進行處理的。由于該通知已經過去2年多,筆者聯(lián)系了專利局進行核實,近期上海以及其他地方的疫情是否繼續(xù)適用,得到的回復是依照公告實行,具體操作尚在討論中。

  而且,筆者調研了上海市的近期規(guī)定,2022年4月8日,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發(fā)布了《全力抗疫情助企業(yè)促發(fā)展的若干知識產權工作措施》,就聚焦發(fā)揮知識產權助力疫情防控重要作用、提升知識產權金融服務能力、幫助困難企業(yè)恢復發(fā)展、加強知識產權服務保障等四個方面,提出了11條具體措施。其中第7條指出:對申請辦理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事務,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相關期限,導致權利喪失的,協(xié)助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權利恢復手續(xù)。

  從上海的規(guī)定來看,僅對申請類的事務喪失權利進行協(xié)助,那么對于其他類型事務,比如無效中補正、補充證據類是否適用?筆者也聯(lián)系了上海市知識產權局進行核實,得到的答復是尚不確定。但是,即便上海的規(guī)定不包括其他類型事務,也可以根據上述350號令進行恢復。此外,這類事務和審查員溝通比較方便,保險起見,和審查員核實溝通較為妥當。

  再者,關于期限的認定,法定或者官方指定的絕限落入全國或者地區(qū)的疫情管控期限內無法處理導致權利喪失,根據350號令是可以采用不可抗力理由免費進行恢復。

  對于已經喪失權利的專利,如果其恢復期落在全國或者地區(qū)的管控期限內無法處理導致恢復權利喪失的,也是可以利用上述350號令進行恢復,但是由于該恢復還需要采用正當合理理由,其恢復費用不能免交。

  關于證明材料,一般來說,若疫情管控的情況眾所周知,不需要額外提交證明文件,例如,當事人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處于重大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否則,審查員可能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所以,對于權利人最好事先準備好這類文件,例如可以是當地政府的疫情應對措施官方發(fā)布文件。

  總之,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原因請求恢復權利,相關要求小結如下:

  (1)期限:新冠疫情造成的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

 ?。?)費用:無需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證明材料:最好準備好證明材料,例如可以是當地政府的疫情應對措施官方發(fā)布文件。

 

  二、在商標期限中的適用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350號令,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不能正常辦理相關商標事務的,相關期限自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起中止,待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繼續(xù)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權利行使障礙導致其商標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請求恢復權利。

  由上,商標事務的相關期限自新冠疫情造成的障礙產生之日起中止,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如果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原因請求恢復權利,小結如下:

  (1)期限:各類期限在新冠疫情期間中止,如果辦理恢復的,自新冠疫情造成的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申請;

 ?。?)材料:需要附具證明材料,例如可以是當地政府的疫情應對措施官方發(fā)布文件。

 

  三、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期限中的適用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350號令,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適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但需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附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同時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xù)。

  由上,由于疫情造成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相關權利喪失的,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原因請求恢復權利,相關要求與專利相同,這里不再贅述。

 

  四、軟件登記和作品登記

  著作權登記包括軟件登記和作品登記,目前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尚未發(fā)現對由于疫情導致補正不能及時提交的處理措施。誠然,由于著作權并非登記而產生的權利,其錯過辦理期限并非引起著作權的喪失。但是,在軟件登記和作品登記中,依然會有一些實務操作的期限,比如補正期限(對于軟件登記和作品登記,分別是30日和60日)。根據實務經驗,若有特殊情況無法及時補正,可以通過和審查員溝通協(xié)商答復期限,而非超期后請求恢復權利。實務中,我們有過延長3個月的成功經驗。

  綜上,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事務因受疫情影響喪失相關權利的,可以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第350號令進行權利恢復,具體地,若完成相關事務的官方絕限落入管控期而無法在期限內完成,可以在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免費進行恢復。但是,已經喪失權利的專利的恢復期落入疫情管控期而無法按時處理的,仍需要繳納恢復費辦理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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