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訴訟中的禁止反悔原則
2008-11-05文/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鄭建華
隨著專利授權數(shù)量的逐年增多,專利權人保護專利權意識的增強,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侵犯專利權的案件每年都在增加。人民法院審判專利侵權遇到的最大難題就是如何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怎樣進行專利侵權判斷。經(jīng)過多年的摸索,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已經(jīng)總結出了一些基本的原則,比如全面覆蓋侵權原則、等同原則、禁止反悔原則、多余指定原則、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來源于英美法系的證據(jù)規(guī)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的審批、專利權的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程序中,為了獲得專利權,在與知識產(chǎn)權局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之間往來的文件中通過書面聲明或者文件修改所作的承諾、認可或者放棄的內(nèi)容,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禁止將已被排除或者已經(jīng)放棄的內(nèi)容重新納入專利保護范圍。這個原則基于這樣一個背景:任何發(fā)明人要將自己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都試圖得到一個較寬的保護范圍,但是,如果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范圍過寬,就會侵害公眾的利益。因此,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的過程中,有時不得不按照知識產(chǎn)權局的意見,對專利權利要求中的一些保護范圍過寬、模糊的技術特征以及相似的技術方案作出一些放棄、修改、承諾,不這樣做就可能得不到專利權。而專利權人一旦這樣做,其在申請過程中已經(jīng)放棄的東西,不得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再拿回來,即不允許專利權人反悔,出爾反爾。
在我國,禁止反悔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具體體現(xiàn)。這一原則的設立旨在防止專利權人采用出爾反爾的策略,即在專利申請審批過程中為了獲得專利權而承諾對其保護范圍進行限制,或者強調(diào)權利要求中的某個特征對于確定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如何重要;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又試圖取消所做的限制,或者強調(diào)該技術特征可有可無,以此來擴大其保護范圍,從而“兩頭得利”。
在專利侵權判定中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應該把握以下幾個要點:
第一,禁止反悔原則是等同原則下面的一個原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如果按照字面意思判定不構成侵權時,專利權人往往會主張適用等同原則認定侵權,而此時被告則可能會提出適用禁止反悔原則認定不構成侵權。
第二,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必須依據(jù)專利文檔。專利保護范圍是由專利的權利要求確定的,專利文檔不是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依據(jù),但它可以對權利要求記載的內(nèi)容起幫助限定、理解及證明的作用。
第三,專利權人在專利審批或者無效程序中,通過書面形式承諾、認可、放棄、修改的內(nèi)容,往往是為了縮小、澄清專利的保護范圍,只有通過當這種承諾、認可、放棄行為與專利授權或者維持專利權有效有關,構成了專利權有效的基礎,對專利權有效起了作用時,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才不得反悔。
第四,在侵權訴訟中的被告不作請求時,法院不應主動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當被告提出請求時,他必須提供專利權人在專利審查或者專利無效過程中作出的承諾、認可、放棄修改的專利文檔加以證明。這樣才能經(jīng)過庭審質證,查清專利的保護范圍,最終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參考文獻
1.《上海法院知識產(chǎn)權案例精析》第124頁。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5月第一版。
2. 程永順主編:《專利權糾紛案件法官點評》第185-189頁。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3. 戴曉翔:《自由已知技術抗辯原則在司法審判中的運用》,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200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