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法”在判斷創(chuàng)造性過程中的應用——“滑動引導裝置”專利復審案評析

2011-12-28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張春水

  一、案情
  本案涉及申請日為2005年3月18日、發(fā)明名稱為“滑動引導裝置”的PCT發(fā)明專利申請(以下稱為本申請),其申請?zhí)枮?00580008979.6,優(yōu)先權日為2004年4月28日,進入國家階段的日期為2006年9月20日。

  在實審階段,國際知識產權局的原審查部門以本申請權利要求1-4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為由,于2008年10月10日發(fā)出了駁回決定,駁回了本申請。駁回決定引用對比文件如下:EP1231392A1(下稱對比文件1),公開日期為2002年8月14日;GB1362976A(下稱對比文件2),公開日期為1974年8月14日;

  駁回決定所針對的權利要求如下:
  “1.一種滑動引導裝置,包括:
  設置在支撐構件上的滑動引導表面;
  設置在可動滑動件上的滑動表面,其被引導于所述滑動引導表面而在其上移動,并能夠在該滑動引導表面上滑移;
  油槽,其具有第一供應孔,用于將潤滑油供應至所述滑動表面與所述滑動引導表面之間的接觸表面區(qū)域;
  獨立于所述油槽形成的油包,用于保持所述供應至所述滑動表面與所述滑動引導表面之間的接觸表面區(qū)域的潤滑油;以及用于從所述油包排出空氣的排氣裝置。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滑動引導裝置,其中所述油包設置有第二供應孔,用于將潤滑油供應到所述油包中。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滑動引導裝置,其中所述油包設置為靠近所述滑動表面與滑動引導表面之間的接觸表面區(qū)域的端部部分設置。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滑動引導裝置,其中所述油包設置為靠近所述滑動表面與滑動引導表面之間的接觸表面區(qū)域的端部部分設置。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滑動引導裝置,其中所述油槽、油包和排氣裝置設置在所述滑動表面上。
  6.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滑動引導裝置,其中所述油槽、油包和排氣裝置設置在所述滑動表面上。
  7.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滑動引導裝置,其中所述油槽、油包和排氣裝置設置在所述滑動表面上。
  8.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滑動引導裝置,其中所述油槽、油包和排氣裝置設置在所述滑動表面上?!?br />
  駁回決定指出: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半接觸導軌裝置,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qū)別在于:本申請還包括用于從所述油包排出空氣的排氣裝置。對比文件2公開了用于排出油包內空氣的排氣通道,例如與出口23、24和25分別相連接的鉆出通道34、35,這些通道可以讓氣體排出也可以讓油通過進入下一油包,因此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已被對比文件2公開,而且該特征在對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與其在本發(fā)明中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排氣,可以說對比文件2給出了在油包上設置排氣裝置或通道以解決技術問題的啟示。由此可知,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得出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因此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因而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從屬權利要求2-4的附加技術特征均被對比文件1公開,因此,在它們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情況下,從屬權利要求2-4也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申請人(下稱復審請求人)對上述駁回決定不服,于2009年2月1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未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復審請求人在復審請求書中認為:對比文件2涉及一種流體軸承組件,其具體公開了在元件側壁上設置多個包,這些包有連接通道34、35,其中該組件的工作流體可以是液體或者氣體,當使用氣體時,上述通道僅僅用來向后續(xù)的包供應作為工作流體的空氣,即僅僅起到在不同的包中供應工作流體的作用而不是從包中排出空氣,因此該對比文件沒有公開“用于從所述油包排出空氣的排氣裝置”,也不存在將對比文件2結合到對比文件1中得到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的技術啟示;另外,本申請設置的排氣裝置能夠從油包排出空氣,可以容易地將油包充滿潤滑油,因此增加保留在油包中的潤滑油量,從而進一步延長潤滑油供應的時間間隔。因此,權利要求1具備創(chuàng)造性;相應地,其從屬權利要求2-4也具備創(chuàng)造性。

  在前置審查階段,原審查部門認為:復審請求人沒有修改申請文件,也沒有提出有說服力的理由,因此堅持駁回決定。隨后,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查。

  合議組認為,對比文件2涉及一種流體軸承組件,其中與包連接的通道(如34、35)的作用是向后續(xù)的包“供應”工作介質——氣體或者流體,而不是“排出”卷入油包中的多余空氣以使油充滿整個油包??梢?,上述連接通道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達到的技術效果與本申請的排氣裝置均不同。因此,對比文件2沒有給出將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以獲得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技術啟示,而且也沒有證據(jù)證明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為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或慣用技術手段;由于采用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使本申請的排氣裝置能夠從油包排出空氣,可以容易地使油包充滿潤滑油,因此增加保留在油包中的潤滑油量,因此給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帶來了有益的技術效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在上述兩篇對比文件的基礎上需要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才能得出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人員來講并非顯而易見,權利要求1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相應地,其從屬權利要求2-4也具備創(chuàng)造性。

  因此,專利復審委員會在2009年12月15日作出了撤銷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

  二、專利代理人評析

  專利代理人認為,本案雖然案情簡單,但是一個特別典型的案例。在本案中,專利代理人在提交復審的意見陳述中運用了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最通常的方法,即“三步法”,對本案專利是否具有創(chuàng)造性作出了論述,同時在撰寫意見陳述書時也充分考慮到該判斷方法的思路,從而說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接收專利代理人的意見,最后撤銷了駁回決定。

  首先,專利代理人通過分析對比文件1和2,對它們的技術特征逐一進行對比后,確定了對比文件1是與本案專利最為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該意見與原審查部門以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意見一致);其次,由上述技術特征比對的結果確定本案專利與該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所存在的區(qū)別技術特征,即對比文件1沒有公開“用于從所述油包排出空氣的排氣裝置”這一技術特征;最后,判斷該區(qū)別技術特征在包含對比文件1和2的現(xiàn)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xiàn)有技術是否給出了將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應用到最接近現(xiàn)有技術中以解決所存在技術問題的啟示,以及判斷該技術方案是否會產生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

  具體而言,其一,對比文件2涉及一種流體軸承組件,在元件側壁上設置多個包,這些包有連接通道34、35,這些通道用于在不同的包中供應工作流體的作用而不是從包中排出空氣,因此該對比文件沒有公開“用于從所述油包排出空氣的排氣裝置”,也不存在將對比文件2結合到對比文件1中得到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的技術啟示,而且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也不是現(xiàn)有技術或慣用技術手段。其二,由于采用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使本申請的排氣裝置能夠從油包排出空氣,可以容易地使油包充滿潤滑油,因此增加保留在油包中的潤滑油量,因此給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帶來了有益的技術效果。通過上述“三步法”的判斷和評述,可以得出本案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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