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修改超范圍問題的若干思考

2015-06-30

文/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王寶筠

摘要:

本文針對修改超范圍的問題,從一個實際案例出發(fā)進行了討論。尤其是針對相關內容在附圖中有所體現(xiàn)的情況,就修改是否超范圍判斷過程中的不同觀點以及相應的困惑進行了闡述。筆者結合對附圖的作用、地位的認識,以及對“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理解,提出了解決上述困惑的思路,厘清了修改超范圍判斷過程中所可能存在的誤區(qū)。

關鍵詞:修改超范圍、附圖、實施例、毫無疑義地確定

一、引言

修改超范圍問題,是專利業(yè)內討論的熱點,也是日常審查、答復審查意見過程中經(jīng)常遇到的問題。本文擬針對一簡單案例及其變形情況,介紹針對該案例修改是否超范圍的相關觀點并進行分析。

在本文的案例中,主要涉及針對兩個轉輪的大小關系進行修改是否超范圍的問題。結合原始申請文件就該內容的記載方式不同,下面針對以下幾種情況分別加以討論。

一、情況一、情況二及相關分析:

(一)、情況一、情況二的介紹:

1、情況一介紹:

在情況一中,在原始申請文件中以文字的形式記載了一裝置存在兩個轉輪,A輪的直徑是36厘米,B輪的直徑是18厘米。申請人在答復審查意見的過程中,對從屬權利要求進行了修改,增加了A輪的直徑大于B輪的直徑這一特征。這樣的修改是否是超范圍的呢?

針對第一種情況,相信很多讀者都能得出該修改是超范圍的結論。具體的理由是:申請文件中具體記載了A輪和B輪的直徑尺寸,結合這兩個直徑尺寸會得到“A輪直徑大于B輪直徑”、“A輪直徑是B輪直徑的二倍”以及“A輪直徑比B輪直徑大18厘米”等多個內容,這導致修改后的內容并不是結合原始申請文件的文字記載唯一確定的內容,由此該修改后的內容并不是“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因此,修改超范圍。

2、情況二介紹:

在情況二中,申請人并沒有直接在原始申請文件的文字記載中體現(xiàn)A輪和B輪的尺寸。結合想表達A輪直徑大于B輪直徑的需要,申請人在原始申請文件的附圖中,以圖形的方式表現(xiàn)出A輪直徑大于B輪這一內容。在此情況下,在從屬權利要求中增加A輪的直徑大于B輪的直徑這一特征是否超范圍呢?

針對這種情況,估計很多讀者所得出的結論是一致的,即修改不超范圍。理由是:附圖作為原始申請文件的一部分,從附圖所表現(xiàn)的內容中能夠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出A輪直徑大于B輪直徑,因此,該修改是不超范圍的。

(二)、結合情況一和情況二的對比分析

情況一和情況二都比較簡單,所得結論估計也不會存在太多的爭議,但在將這兩種情況加以對比后,令人困惑之處就出現(xiàn)了。

1、困惑所在:

所述的困惑主要在于:在將情況一和情況二進行對比后,申請人可能會認為:我原本都是想表達A輪直徑大于B輪直徑這一含義,在情況一中用詳盡的尺寸數(shù)據(jù)來體現(xiàn)這一含義,在情況二中則是用附圖的方式加以體現(xiàn)。情況一不僅給出了A輪直徑大于B輪直徑的信息,更是在此基礎上給出了A輪直徑和B輪直徑的具體尺寸數(shù)據(jù),而情況二僅僅給出了A輪直徑大于B輪直徑的圖示。在情況一給出的信息較情況二更多的情況下,為何在情況二中修改不超范圍,在情況一中反而超范圍呢?

2、困惑的解決:

關注以下兩點,有助于我們解決上述困惑:

(1)、基于的信息是一個用作何用的信息?

上述困惑中提及情況一給出的信息較情況二更多,但我們需要關注的是這個信息是一個用作何用的信息?是可以用來直接進行修改的信息,還是一個在“毫無疑義地確定”的過程中用來幫助完成確定過程的信息?如果是前者,那么自然原始申請文件中記載的信息越多,可供修改的空間越大。但如果是后者,情況則另當別論了。

簡單來說,當申請文件的信息是用來確定相關內容是否屬于“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時,給的信息越多,結合這些信息所能確定出的結果越多,這會造成結合這些信息難以確定出唯一的結果,從而導致一些修改是超范圍的。上述案例就是此種情況。在情況一中,給出的信息是比情況二多,即,給出了A輪直徑尺寸為36厘米,B輪直徑為18厘米。但正是由于這樣的信息的出現(xiàn),導致結合這個信息能夠進一步的得出“A輪直徑是B輪直徑的二倍”以及“A輪直徑比B輪直徑大18厘米”這樣進一步的結果,而這導致的內容的不唯一,由此就不能進行A輪直徑大于B輪直徑的修改。反觀情況二,由于通過附圖僅僅給出了A輪直徑大于B輪直徑的信息,未給出進一步的信息,從附圖的內容出發(fā)僅能得出A輪直徑大于B輪直徑的結論,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情況二是僅僅通過附圖形式體現(xiàn)的一個單獨的實施例,結合該實施例記載的內容所進行的修改是不超范圍的。

(2)、有關本意的問題。

之前的分析中提到了申請人的本意。對于情況一和情況二來說,有可能申請人的本意都在于要表達A輪直徑大于B輪直徑這一意思。但問題是,這只是申請人的一廂情愿,這個愿望是否清楚、確定地表達出來了,還是一個問題。在情況一中,基于A輪直徑是36厘米、B輪直徑是18厘米這一文字記載,他人難以把握申請人的本意到底是想表達A輪直徑大于B輪直徑,還是想表達其他的含義。由于存在對于申請人表達內容的不確定性,因此,就不能按照所謂申請人想表達的含義來進行修改了。

(三)、對情況二的補充分析

現(xiàn)實中,對于情況二不超范圍也是存在爭議的。爭議之處在于,有人認為結合《審查指南》的規(guī)定,就附圖所確定的內容來說應該適用于“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這一確定方式①。但在附圖中,不僅僅能看出A輪的直徑大于B輪的直徑這一內容,還能看出A輪和B輪軸心處于同一水平線,A輪和B輪均處于車座之下等結論,由此,修改后的內容并不是結合附圖唯一確定的內容,該修改是超范圍的。對于這樣的觀點,盡管我們可以反駁:上述得出的結論并不是就A輪直徑和B輪直徑之間的關系所確定出的內容,就A輪直徑和B輪直徑之間的關系來說,仍然滿足唯一確定的要求。但這種論述是否能被普遍接受還存在疑問。

針對上述爭議的觀點,筆者認為按以下方式加以分析似乎更有說服力:

附圖作為一種工具語言,本身也就有語言的性質和作用,附圖和文字只是在表現(xiàn)形式上有所區(qū)分,實質表達內容上并無差別。在附圖中已經(jīng)通過圖形表達出相應內容的情況下,該內容應該被視作是文字記載的內容,無需再適用“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筆者建議,在《審查指南》就什么是申請文件記載的內容的表述中,將說明書附圖所體現(xiàn)的內容作為一個獨立的部分,與文字記載的內容以及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以并列關系的方式存在,而不再作為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的一種。

二、情況三介紹及分析:

(一)情況三介紹:

對于情況二來說,附圖是一個單獨存在的實施例,而該實施例在文字記載中并沒有與之對應的介紹。對情況二稍加調整,情況三就出現(xiàn)了。

在情況三中,在申請文件中,以文字記載的方式明確了某實施例如附圖(假設為附圖1)所示,之后,以文字的形式記載了A輪直徑為36厘米,B輪直徑是18厘米。那么,針對這種既存在文字又存在附圖的情況,修改是否超范圍呢?

針對該情況就存在兩種觀點:

觀點一認為修改不超范圍,理由是附圖既然已經(jīng)明示了A輪直徑大于B輪直徑,那么,自然可以基于此進行修改,修改不超范圍。這和僅有附圖時的結論是一樣的。

觀點二認為修改超范圍,理由仍然是從文字記載的A輪直徑為36厘米,B輪直徑為18厘米,會確定出多個不同內容,因此,并不能唯一的確定A輪直徑大于B輪直徑這一內容,修改超范圍。附圖是對文字的進一步補充,是針對文字的具體體現(xiàn),在基于文字記載判斷修改超范圍時,即使結合附圖也會得出同樣的結論。

(二)、對于情況三的分析:

筆者認同觀點二的看法。具體而言,筆者認為此處有兩個關鍵點:

1、附圖的作用。

從《審查指南》有關附圖的闡述中,明確了附圖的作用在于用圖形補充說明書文字部分的描述② 。既然是“補充”,就不能脫離開文字記載的基礎。也就是說,當存在文字記載時,對于附圖的內容應該參照文字記載來加以解讀。由此,對于情況三中的附圖,應被解讀為是以圖的形式直觀體現(xiàn)出來的“A輪直徑為36厘米,B輪直徑為18厘米”,在此情況下,進行A輪直徑大于B輪直徑的修改自然是超范圍的。

2、附圖的地位。

之前我們分析情況二時,曾經(jīng)確定情況二中的附圖屬于一個單獨的實施例,該實施例是一個表現(xiàn)了A輪直徑大于B輪直徑的實施例,我們稱之為上位的實施例。在情況三中,由于存在了與附圖相對應的文字記載,因此,情況三中的附圖不再是情況二中那個上位實施例了,而是變成體現(xiàn)文字記載內容的下位實施例的附圖了。在附圖僅能體現(xiàn)下位內容的情況下(即具體尺寸的情況下),進行上位概念的修改(即進行A輪直徑大于B輪直徑這樣的修改),顯然是沒有依據(jù)的,是超范圍的。

(三)、針對情況二和情況三的分析對比:

比較情況二和情況三,可能也會出現(xiàn)之前提及的困惑,即,情況二只有附圖,修改不超范圍,情況三中的附圖和情況二一樣,而且還增加了文字描述,怎么反而修改超范圍了呢?

借助之前的分析,可以解決這一困惑:

情況二就是因為僅僅有附圖而沒有對應尺寸的文字描述,因此,該附圖所記載的是一個僅體現(xiàn)A輪直徑大于B輪直徑這一關系的實施例;而情況三中,盡管附圖和情況二的一致,但是由于存在和附圖相聯(lián)系的文字記載,因此使得情況三中的附圖變?yōu)榱艘粋€具體下位實施例,即反映具體A輪尺寸和B輪尺寸這一實施例的附圖,在反映的是這一下位實施例的情況下,進行上位的修改(A輪直徑大于B輪直徑),自然是修改超范圍的?;蛘?,也可以簡單來說,情況二中附圖給出的是一個無限定的上位的附圖,情況三中給出的是一個有限定的下位的附圖,結合情況三進行修改自然超范圍了。

三、結語:

以上,筆者結合一簡單案例及其變形情況,對修改是否超范圍的相關問題進行了一些分析,期望這些分析能夠厘清修改超范圍判斷中所存在的一些誤區(qū)。上述分析屬于個人理解,難免有不妥之處,還請讀者批評指正。

注:

在《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中,提及的是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范圍,這里未提及附圖;對于以附圖確定的記載的范圍,該部分中提及的是根據(jù)說明書附圖能直接地、毫無意義地確定的內容。

具體參見《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3的表述。

 

相關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