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民”商標異議
2005-02-24“江民”商標異議
背景介紹
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江民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異議人”)對北京江山計算機軟件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異議人”)經(jīng)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777期商標公告第1594339號“江民”商標提出異議。被異議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異議人異議的主要理由:異議人是由我國著名殺毒軟件專家王江民先生1999年發(fā)起設立的,主要從事殺毒軟件技術研究、開發(fā)和殺毒軟件產(chǎn)品的銷售以及網(wǎng)絡防火墻技術和網(wǎng)絡防毒技術服務。江民既是異議人字號,也是異議人實際使用的商標。經(jīng)過異議人的宣傳和使用,異議人字號與商標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并獲很多榮譽。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字號和商標相同,且被異議人和異議人同處一個行政區(qū)域,被異議商標注冊和使用容易導致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裁定結果:
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由漢字“江民”構成,指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計算機軟件(已錄制);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程序)”等,申請日期2000年4月21日。異議人引證商標“江民”主要使用在計算機軟件等商品和計算機軟件編制、計算機網(wǎng)絡等服務上。雙方商標文字相同,制定商品和服務類似。雙方商標構成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提供的證據(jù)證明被異議人已經(jīng)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最早使用宣傳時間為1999年,在于被異議人申請時間。另外,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屬同行并與異議人屬于同一行政區(qū)劃,異議人應當能夠通過《中國計算機報》等渠道知道“江民”是異議人實際使用的字號和商標。異議人在明知情況下,仍將“江民”文字作為商標在計算機軟件編制、計算機網(wǎng)絡服務等服務上申請商標注冊,被異議人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被異議商標注冊和使用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來源產(chǎn)生混淆,導致誤人誤購。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商標局裁定,異議人理由成立,第1439480號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案件評析:
第三十一條中的不正當手段主要指申請人具有企圖竊取他人的勞動成果的主觀惡意。一般證明被異議人具有惡意舉證重點包括:被異議人知曉或應當知曉異議人在先使用的商標;被異議商標是對異議人在先使用商標的抄襲、摹仿;被異議商標核準注冊會給異議人造成商業(yè)損失,使被異議人獲得不當?shù)美?br />
本案中,關鍵在于“江民”為異議人實際在計算機軟件等商品及服務上的商標,并且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而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屬于同一行政區(qū)域的同行業(yè)者,因此商標局推定被異議人在明知的情況下?lián)屪⑺松虡?,因此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