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案件一審勝訴

2013-07-25
  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新力光源”)系專業(yè)研發(fā)、生產(chǎn)LED照明產(chǎn)品的企業(yè),2011榮登《福布斯》“中國最具潛力中小企業(yè)”,系2008年北京奧運會、北京地鐵、廣州、深圳地鐵等大型工程項目的指定LED照明產(chǎn)品供應商。

  新力光源于2009年9月27日向商標局申請在第11類“燈、電燈、照明燈”等商品上注冊使用“ ”商標(以下稱“涉案商標”),申請?zhí)?730724。2010年11月4日,商標局認為涉案商標與第3576886號“ ”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1”)、第3996229號“ ”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2”)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2010年12月2日,新力光源向商評委申請復審。2013年5月6日,商評委做出商評字(2013)第12356號關于第7730724號“SUNFR及圖”商標的駁回復審決定書(以下稱“涉案決定”),仍然認定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1、2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新力光源對涉案決定不服,于2013年6月25日委托集佳律師事務所劉文彬律師、謝忱商標代理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并于2013年8月15日下發(fā)(2013)一中行初字第1724號行政判決書:認定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1、2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判決撤銷涉案決定,商評委就涉案商標重新做出裁定。

  由于涉案商標申請注冊的商品與引證商標1、2核定使用的商品系《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所劃分的相同或類似商品,因此,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1、2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規(guī)定的的商標近似。

  在評審階段及涉案決定中,商評委認為涉案商標由英文“SUNFR”及圖形構成,其圖形部分在商標中占有顯著位置,給予消費者突出的識別印象,為其主要顯著識別部分之一。該圖形部分與引證商標1、2在整體構圖要素、設計風格及視覺效果上相近,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將其區(qū)分。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1、2共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對此,集佳劉文彬律師、謝忱商標代理人經(jīng)過對評審階段新力光源提交的復審理由以及證據(jù)材料進行分析后提出了如下代理觀點:1、涉案商標的創(chuàng)意來源是“新力光源”的英文名稱“SUNFOR”,只不過將其中的字母“O”進行了藝術化處理。但是,從英文字母“O”被藝術化的效果來看,其與其它英文大小差異不大,聯(lián)系緊密,是一個整體。2、即使單純地對比涉案商標中藝術化的字母“O”和引證商標1、2的圖形,它們也是不近似的。因為,對于圖形化商標來說,判斷近似與否的標準是構圖、設計方面是否相同或近似。前述藝術化的字母“O”和引證商標1、2的圖形在內(nèi)外部構造、是否指定顏色等方面有明顯區(qū)別,其構圖、設計顯然不同。法院最終的判決采納了集佳劉文彬律師、商標代理人謝忱的上述主張,認定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1、2均不構成近似商標。

  本案的最大亮點在于集佳代理人深刻、準確地把握了商標近似的判斷標準,針對案情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見并圍繞該意見進行了充分舉證。集佳代理人在本案中的專業(yè)工作得到新力光源的充分肯定和贊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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