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國壽”商標異議復審裁定行政訴訟案件一審勝訴

2013-12-03
  2003年7月2日,上海國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國壽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第3616481號“國壽”商標(即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該商標于2008年5月28日初審公告,被核定使用在第36類“保險;公共基金;資本投資;基金投資;票據(jù)交換;金融管理;不動產(chǎn)管理;擔保;信托;受托管理”服務項目上。

  2008年8月21日,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局以“被異議商標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為由裁定不予核準注冊。上海國壽公司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2013年6月24日,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3]第19087號異議復審裁定書,認定“國壽”一詞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2013年8月8日,上海國壽公司不服上述商評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國人壽公司作為第三人,于2013年8月21日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劉文彬律師、黎琳律師參加訴訟。北京市一中院于2013年10月16日開庭審理,并于2013年11月19日做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523號行政判決書,認定“國”字一般會被認為與“國家的”、“最好的”等含義有關,“國壽”二字用于“保險”等服務上,具有夸大宣傳服務品質的效果,有違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容易對我國經(jīng)濟等社會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判決維持商評委做出的商評字[2013]第19087號關于第3616481號“國壽”商標異議復審裁定。

  由于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法院進一步明確了“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本身的圖形、文字或其他構成要素有害于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guī)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或者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對“國壽”二字的理解從公平競爭、國民經(jīng)濟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角度闡述了若原告申請注冊“國壽”易導致不良影響。

  本案的最大亮點在于:在行政階段、訴訟階段中集佳律師都從“國壽是中國人壽公司的企業(yè)簡稱,很早就進行使用,其已經(jīng)與中國人壽公司形成唯一對應關系”的角度,論述上海國壽公司搶注“國壽”商標易引起公眾的混淆誤認從而引發(fā)不良影響。這一點為今后中國人壽公司對自身“國壽”商標的保護做好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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