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HONDA”訴力帆“HONGDA”侵權

2004-06-14
本田“HONDA”訴力帆“HONGDA”侵權

“HONDA”與“HONGDA”是不是近似商標?中文發(fā)音一致的商標,在同一類產(chǎn)品中使用是不是構成侵權呢?“HONDA”這一注冊商標在中國境內是不是馳名商標呢?這是6月10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訴重慶力帆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和北京某摩托車商店一案中爭論的焦點。

作為一家跨國企業(yè),原告日本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在2000年發(fā)現(xiàn)北京市某摩托車商店未經(jīng)授權銷售由重慶市摩托車廠和重慶力帆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帶有“HONGDA”標識的兩款摩托車。作為馳名商標“HONDA”商標的所有人,原告請求法院:判令摩托車商店、重慶摩托車廠和重慶力帆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銷售、使用帶有“HONGDA”商標的商品;銷毀庫存侵權商品及有關的商標標識、廣告宣傳材料以及用于制造侵權商品的模具、印版等工具;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2257萬元。被告重慶力帆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認為,“HONGDA”標志是其曾使用的公司名稱(重慶力帆轟達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中“轟達”中文的漢語拼音,而原告的注冊商標“HONDA”本身僅為一可視性標志,其本身無任何含義,也不符合漢語拼音的拼寫方法。中文“轟達”一詞的文字商標已由被告合法注冊,且被告一直將“HONGDA”作為裝潢標志來使用。從外觀上看,兩個商標之間僅有一字之差,原告認為這種差別不足以讓消費者區(qū)分和識別。被告認為原告商品和被告商品之間根本不可能會出現(xiàn)“足以造成誤認”的情形,所以被告認為自己不存在對原告“HONDA”注冊商標的侵權。目前,本案還未宣判。

“HONDA”與“HONGDA”是否近似商標,是否足以造成誤認,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劉丹認為:本案中,被告是將“HONGDA”作為其摩托車產(chǎn)品的標志(裝潢)來使用的,而非作為商標使用的,所以不存在“HONDA”與“HONGDA”是不是近似商標的問題。從本案的事實來看,被告并未就“HONGDA”進行商標注冊,而是就中文“轟達”一詞的文字商標進行了注冊。盡管“HONGDA”是中文“轟達”的漢語拼音,但未經(jīng)注冊,所以不是注冊商標。確認本案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關鍵,是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使消費者“足以造成誤認”,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白阋栽斐烧`認”是指不僅會造成商品產(chǎn)源的誤認,還包括使消費者產(chǎn)生當事人與商標注冊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聯(lián)系的錯誤認識。劉丹認為,本案中,盡管被告將與原告注冊商標“HONDA”近似的文字作為商品標志(裝潢)來使用,但綜合考慮被告與原告所生產(chǎn)的摩托車品牌、特點、性能、市場定位、價格等因素,并不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因此不構成侵權。


對于原告要求法院將注冊商標“HONDA”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訴求,劉丹認為,判定原告的注冊商標“HONDA”是否為馳名商標并不是判定被告是否侵權的必要條件,所以,法院沒有必要對其是否為馳名商標作出判斷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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