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勁霸”同名操戈

2004-06-15
兩“勁霸”同名操戈

提起“勁霸”,消費者自然都會想到“勁霸”電池和“勁霸”時裝,如今“勁霸”電池和“勁霸”時裝的商標之爭風云正起。原來“勁霸”電池和“勁霸”時裝并非同出一室,雖然商標名稱一樣,但生產(chǎn)廠家卻有天壤之別?!皠虐浴彪姵禺a(chǎn)自廣東中山先科電池有限公司,而“勁霸”時裝則由福建勁霸時裝有限公司出品。近年來,隨著“勁霸”商標在消費者中知名度的不斷攀升,面對“勁霸”品牌帶來的巨大市場經(jīng)濟效益,同名操戈,相煎怎能不急!

商標之爭源于今年2月19日,中山先科電池有限公司收到了一份來自遠在福建的勁霸時裝有限公司的商標異議書,稱中山先科電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1日申請的,并已獲國家商標局初審公告的第11類“勁霸”燈飾商標違反商標法,存在不正當?shù)膿屪⑿袨?,他們已要求國家商標局撤銷該注冊。

異議書上,福建方面認為,勁霸時裝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已有十幾年的歷史,其前身福建晉江英林新藝佳麗服裝廠于1992年10月30日就申請了“勁霸Jinba及圖”商標,并于1996年轉讓至現(xiàn)公司。2001年5月1日福建勁霸時裝有限公司又注冊了組合“勁霸K-BOXXING及圖”的商標。從最初注冊到現(xiàn)在,“勁霸”商標已有十幾年的歷史,通過十幾年的苦心經(jīng)營和大力宣傳,“勁霸”時裝已廣為人知,“勁霸”商標也獲得福建省著名商標稱號,并已向國家商標局申報了馳名商標的認定。福建方面還認為,“勁霸”一詞屬于非合成詞,本身在漢語詞典里就沒有,從這點說,“勁霸”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性,作為商標的顯著性也顯而易見。因此,“勁霸”既作為它的企業(yè)商號又是注冊商標,理應受法律保護。

對于中山先科電池有限公司申請的并已獲公告的第11類“勁霸”燈飾商標,福建方面提出兩點異議:一是“勁霸”一詞屬于其公司商標的核心部分,也是商標中的顯著部分,由于“勁霸”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性,中山先科電池有限公司申請的第11類“勁霸”燈飾商標是對其商標的刻意摹仿;二是“勁霸”服裝商標應當認定為馳名商標,雖然其尚未在第11類燈飾上注冊,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有關保護規(guī)定,“勁霸”服裝作為馳名商標也應在其他類別上受到保護,即可以禁止他人在非類似商品上注冊與馳名商標相同的商標,因此中山先科公司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搶注。

收到異議書后,中山先科電池有限公司甚感疑惑,他們的“勁霸”商標在電池行業(yè)用了十幾年且比福建“勁霸”時裝早一年就注冊成功,為什么自己公司最近注冊的第11類“勁霸”燈飾商標構成了不正當搶注?

經(jīng)了解,中山先科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已有十幾年的歷史,作為全國最早的蓄電池生產(chǎn)廠家之一,“勁霸”電池是其品牌的主打產(chǎn)品,“勁霸”商標是先科公司1993年從瀕臨破產(chǎn)的廣東韶關蓄電池廠花高價轉讓過來的。

國家商標局注冊商標的資料顯示,韶關蓄電池廠于1990年12月3日就提出了“勁霸”電池商標的申請,1991年9月20日初審公告,1991年12月20日獲得注冊成功,而福建勁霸時裝公司的最早申請時間是在1991年10月24日,也剛好是“勁霸”電池商標公告一個月后。

中山先科公司負責人認為,如果按照福建方面的觀點:“勁霸”一詞具有獨創(chuàng)性,則明顯是福建方面在刻意摹仿和搶注別人的商標。

據(jù)中山先科負責人介紹,1995年經(jīng)國家商標局正式核準轉讓買入“勁霸”商標后,中山先科電池有限公司傾全力對“勁霸”商標進行打造,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對“勁霸”商標進行宣傳。在先科公司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下,1997年,短短的幾年時間,“勁霸”電池就被評為中國名牌產(chǎn)品。隨著公司的進一步發(fā)展壯大,先科公司越來越認識到了商標的重要性,并加強了對該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考慮到自己獨特的地理優(yōu)勢,也是出于對自己無形資產(chǎn)的保護,2002年7月11日,中山先科電池有限公司提出了對第11類“勁霸”燈飾商標的申請,后又于2003年12月2日提出了第9類“勁霸”防盜器商標的申請。

針對福建勁霸時裝有限公司的異議,中山先科電池有限公司依法向有關方面做出了自己的答辯。

中山先科電池有限公司認為其申請注冊的第11類“勁霸”燈飾商標應受法律保護。由于中山先科電池有限公司的“勁霸”電池商標早于福建方面的“勁霸”時裝商標將近一年,因此中山先科電池有限公司不存在摹仿行為,既然國家商標局予以初審通過,就足以說明所有的申請程序符合國家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因為中山先科電池有限公司處于中國有名的燈飾之都———古鎮(zhèn),發(fā)展燈飾產(chǎn)業(yè)具有得天獨厚的條件,出于對自己的品牌實施防御性商標注冊戰(zhàn)略的考慮,既然“勁霸”商標沒有人在第11類燈飾產(chǎn)品上提出過申請,按照《商標法》保護在先申請人權利的規(guī)定,中山先科電池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第11類“勁霸”燈飾商標理應受法律的保護。

廣東金劍時空律師事務所律師侯文黔認為:《商標法》規(guī)定,馳名商標必須經(jīng)過國家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查通過后才可以認定,任何企業(yè)無權自行認定馳名商標。福建勁霸時裝有限公司稱“已向國家商標局申報了馳名商標的認定”,經(jīng)查閱國家商標局發(fā)布的馳名商標記錄,目前并未獲批準。因此,福建勁霸時裝有限公司無權認定自己的商標為馳名商標。其“勁霸”服裝類商標受保護的范圍也不應延伸到其他類別,即無權禁止他人在非類似商品上注冊“勁霸”商標。另外,中山先科電池有限公司使用“勁霸”商標已有十幾年的歷史,“勁霸”電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除獲得中國名牌產(chǎn)品的稱號外,“勁霸”電池還獲得“消費者可信賴產(chǎn)品”、“消費者首選產(chǎn)品”等多項榮譽稱號。由于“勁霸”電池商標早于“勁霸”服裝商標,這一無形資產(chǎn)的歸屬當然也就不爭自明了。

據(jù)了解,目前國家商標局已受理此異議,最終的結果還有待于商標局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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