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跨國馳名商標侵權案 美"星巴克"獲勝

2006-01-04
  中廣網上海12月31日消息 著名咖啡連鎖經營跨國公司美國星源公司及旗下的上海統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訴上海星巴克咖啡館有限公司及南京路分公司商標侵權一案,12月31日由上海市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STARBUCKS”、“星巴克”馳名商標和普通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企業(yè)名稱,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共同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并在《新民晚報》上刊登聲明,向向兩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據悉,這是我國新的商標法實施以來,上海法院判決的首例跨國馳名商標侵權案。

  創(chuàng)立于1971年的星源公司,以咖啡為主營業(yè)務,自同年在美國西雅圖開設第一家“STARBUCKS”咖啡店開始,經過30多年的發(fā)展,已成為全球著名的咖啡連鎖經營企業(yè)。1976年,星源公司在美國申請注冊了第一個“STARBUCKS”商標。此后“STARBUCKS” 和“STARBUCKS COFFEE(Design)”商標陸續(xù)在全球12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務達20多個類別 。1998年起,星源公司以 “STARBUCKS”的中文譯名在中國注冊了“星巴克”商標 。1996年至2003年,星源公司在中國大陸分別注冊了“STARBUCKS” 和“STARBUCKS”文字及圖形商標。在星源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后的4年間,星巴克連鎖店得到迅速發(fā)展。2000年3月,經星源公司授權成立了統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并以上海、杭州、深圳等城市為中心開設了多家星巴克咖啡連鎖店。

  成立于2000年3月的上海星巴克公司以“星巴克”為字號,該公司下屬的南京路分公司經營的咖啡館內,燈箱、座位隔離板以及菜單、發(fā)票、名片等物品上均使用與 “星巴克” 和“STARBUCKS ”文字及圖形相同或近似的服務標識。原告以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向法院遞交了訴狀,請求法院確認原告“STARBUCKS ”、"星巴克"等6種商標為馳名商標,并判決兩被告停止使用相關標識,停止使用含有“星巴克”字樣的企業(yè)名稱,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發(fā)生的合理開支人民幣56萬元等。

  今年4月29日,上海市二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針對原告的指控,兩被告辯稱,“星巴克” 與“STARBUCKS”是各自獨立的商標,“STARBUCKS”商標與本案無關;原告的“STARBUCKS”等6個商標均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被告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 “星巴克”早于原告“星巴克”商標的注冊時間,因此被告享有在先權利;況且被告在企業(yè)名稱中并未突出使用“星巴克”字樣,故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證明,“星巴克”是“STARBUCKS”商標文字意譯與音譯的結合體,原告通過各類媒體、促銷和公益活動對“STARBUCKS”商標、“星巴克”商標等進行了長時間的廣泛宣傳,并投入了大量的資金。由于“STARBUCKS”系列商標廣泛的國際知名度,以及在華語地區(qū)對“星巴克”商標的宣傳、使用,“STARBUCKS”、“星巴克”商標的知名度迅速擴大,已為中國大陸相關公眾所熟知。因此,基于上述事實,應當認定“STARBUCKS”以及“星巴克”商標 為馳名商標。

  另從“星巴克”文字使用的時間看,無論是“星巴克”文字的使用還是相關權利的取得,原告星源公司均早于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與原告存在同業(yè)競爭關系,其明知其對“星巴克” 文字不享有合法民事權益,卻將“星巴克”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登記并在其經營活動中使用含有 “STARBUCKS”、“星巴克” “STARBUCKS”文字及圖形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其行為具有明顯惡意,并已造成相關公眾對商標注冊人與企業(yè)名稱所有人的誤認或混淆,侵犯了星源公司“STARBUCKS”、“星巴克”馳名商標專用權以及普通商標專用權,并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兩被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鑒于兩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和兩原告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法院依法酌情確定上述賠償數額。對原告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信息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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