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兩審一波三折 “藍色風暴”政訴案工商勝訴

2007-07-31
  25日,萊陽工商局接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判決某商行狀告工商局行政處罰不合法一案,工商勝訴。至此,一場曠日持久的行政訴訟案,以工商勝訴一錘定聲。

  2006年3月,萊陽市工商局接群眾舉報,稱市區(qū)某超市銷售的由濟南某可樂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款可樂上標有“藍色風暴”字樣,涉嫌侵犯浙江藍野酒業(yè)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工商執(zhí)法人員立即行動,在某超市和某商場現(xiàn)場封存了部分該品牌可樂飲料,提取掌握了有關證據,并對可樂經銷商萊陽市某商行實施立案調查。經查,該商行于2005年7月自濟南某可樂有限公司購入標有“藍色風暴”字樣的可樂等飲料對外銷售,貨值6萬多元。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前提下,工商部門依法于2006年4月1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商行停止侵權和非法經營行為,并處罰金10萬元。收到處罰決定書后,商行負責人楊某對處罰不服,于2006年5月9日向煙臺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煙臺市工商局經過反復核查,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原處罰決定。

  2006年8月23日,楊某向萊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商部門對其實施的行政處罰。主要理由有商標侵權事實認定不清;認定商標侵權證據不足;違反程序;濫用職權;規(guī)避級別管轄規(guī)定。2006年9月14日,萊陽市法院第一次進行開庭審理,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出庭參加了訴訟。后因原告主動請求,庭審后中止了訴訟。

  今年6月25日,此案恢復審理,并于7月25日作出判決。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原告經銷的可樂等飲料包裝上標有“藍色風暴”字樣,構成對“藍色風暴”商標所有人的侵權行為,且經司法審判已有結果。因此,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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