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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期 | 總第994期(2024.11.30-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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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尼西亞第三次修訂《專利法》

            2024年10月28日,印度尼西亞頒布了2024年第65號法律,此前該法已通過《綜合勞工法案》(Law No.11 of 2020 concerning Job Creation)進行修訂,隨后又通過2023年第6號法律進行了修訂,此次是對2016年第13號《專利法》的第三次修訂。

            此次修訂旨在精簡《專利法》,以適應技術實踐的發(fā)展,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2024年第65號《專利法》修訂的一些重要變化如下:

            1、定義

            ?第1條(2)款修改:

            發(fā)明是發(fā)明人的創(chuàng)意,體現(xiàn)在解決技術領域中的特有問題上,可以是產(chǎn)品和/或工藝、產(chǎn)品和/或工藝的改進和/或開發(fā),以及系統(tǒng)、方法和用途。

            ?增加了第1條(18)款:定義傳統(tǒng)知識

            ?增加了第1條(19)款:定義遺傳資源

            2、專利保護范圍

            ?第4條修改內容:

            發(fā)明不包括:

            a.美學創(chuàng)作;

            b.架構;

            c.實施活動的方法;

            d.計算機程序,使用計算機實現(xiàn)的發(fā)明除外;

            e.信息的呈現(xiàn);

            f.原第4條(f)款廢除;

            g.科學和數(shù)學領域的理論和方法。

            關于第4條(f)款,先前的2016年第13號法律中第4條第(f)款規(guī)定,發(fā)明不包括以下形式的發(fā)現(xiàn):

            1.現(xiàn)有和/或已知產(chǎn)品的新用途;和/或

            2.現(xiàn)有化合物的新形式,其不會產(chǎn)生顯著增強的功效,并且含有與化合物不同的相關已知化學結構。

            3、發(fā)明可獲得專利

            ?第4條(f)款規(guī)定現(xiàn)有和/或已知產(chǎn)品的新用途無法授予專利,由于該規(guī)定已被廢除,因此現(xiàn)有或已知產(chǎn)品的新用途相關的發(fā)明,仍可被授予專利。

            ?第6條:

            在申請日之前的12個月內(新穎性寬限期為12個月),即使另一方違反了對發(fā)明保密的義務而披露了該發(fā)明,該發(fā)明也不被視為已被披露。

            該修正案將先前規(guī)定的新穎性寬限期從6個月延長到12個月。

             4、專利實施

            ?增加了第19條(1)(c)款:

            專利權人享有實施其擁有的專利的專有權,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并禁止未經(jīng)許可的他人實施該專利:

            產(chǎn)品專利:制造、使用、銷售、進口、租賃、轉讓或許諾銷售、租賃或轉讓專利產(chǎn)品;

            方法專利:使用獲得專利的生產(chǎn)方法來制造(a)款中提到的商品或其他行為;和

            方法、系統(tǒng)和用途專利:使用已獲得方法、系統(tǒng)和用途專利或第(a)款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除了工藝和產(chǎn)品專利之外,這項新規(guī)定現(xiàn)在還可以注冊方法、系統(tǒng)和用途專利。

            ?第20A條增加內容:

            專利持有人應在每年年底前向該部提交專利實施聲明。

            ?第26條:

            廢除所述遺傳資源和/或傳統(tǒng)知識信息必須由政府授權的官方機構確定的要求。

            5、優(yōu)先權申請

            ?第30條(5)款增加內容:

            如果在12個月內未提交優(yōu)先權申請,則仍可在該優(yōu)先權截止日期后的不遲于4個月內提交申請,并須繳納費用。

            6、形式審查

            ?第34條(3)(a)款增加內容:

            如果說明書是以外語撰寫的,則適用于以下條件:

            a.如果說明書是用英語以外的外語撰寫的,則說明書必須附有英語和印尼語的翻譯,或者

            b.如果說明書是用英語撰寫的,則說明書必須附有印尼語的翻譯。

            翻譯必須在申請日起30天內提交。

            ?第35條修改內容:

            申請人可申請延長的時間為2個月。1個月的延期不再適用。

            ?第36條補充內容:

           ?。?)申請人未履行形式審查修改的,視為撤回申請;

           ?。?)申請被視為撤回的,申請人仍可以重新提交申請,但須繳納費用;

           ?。?)第(2)款所述的重新提交申請,最遲可在申請視為撤回的通知函發(fā)出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只有在符合形式要求的情況下才能重新申請。

            7、修改申請

            ?第39條增加內容:

            可以對申請及其附件(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或附圖)進行修改,修改須不超出申請所提交的發(fā)明范圍。增加修改須繳納費用。

            8、撤回申請

            ?第43條補充內容:

            已撤回并已收到印度尼西亞專利局撤回通知的申請,最遲可在撤回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請求重新提交申請。

            9、公布及實質審查

            ?第46條修改內容:

            根據(jù)申請人的請求,最早可在申請日起3個月內請求加速公布,并需繳納費用。由原來的6個月修改為3個月。

            10、實質審查

            ?第55A條補充內容:

            如申請的形式審查已完成,則可提前進行實質審查。

            提前審查應由申請人向專利局請求并繳納費用。該請求應最遲在申請公布之前提出。

            審查結果應在公布期結束時提供。

            ?第63A條補充內容:

            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局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繳納相應費用。

            申請人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a.駁回;

            b.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或附圖的更正;

            c.專利授權決定;

            d.撤回申請;

            e.視為撤回決定。

            對于以上(a)(b)(c)(e)款所述的實質審查請求必須9個月期限內提交,自授權、駁回和視為撤回通知之日起9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對于撤回的申請,最遲可以在撤回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專利局應當自請求之日起12個月內發(fā)布批準或駁回重新實質審查請求的決定。

            11、申請駁回的申訴請求

            ?第68條(1)款增加內容:

            針對申請被駁回的上訴,必須在駁回通知之日或復審駁回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12、強制許可請求

            ?第84A條補充內容:

            如果商業(yè)競爭監(jiān)督委員會做出最終且具有約束力的決定,認定實施本專利會導致或引起壟斷行為和不正當商業(yè)競爭的,不適用授予強制許可。

            13、年費

            ?第126條(4)款補充內容:

            如果年費繳納超過第(3)款規(guī)定的期限,則應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但須處以100%的罰款。

            14、雜項規(guī)定

            ?第167條修改內容:

            下列案件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不受本章第十七章規(guī)定的限制:

           ?。╝)在印度尼西亞進口專利藥品,并且該產(chǎn)品已在該國合法銷售,前提是該產(chǎn)品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口的;和

           ?。╞)在專利保護終止前在印度尼西亞生產(chǎn)專利藥品,目的是處理許可證并在有關專利保護終止后進行營銷。

            注:為了鼓勵國內醫(yī)藥行業(yè)開發(fā)以研究為目的的仿制藥,對第167條(b)款進行修改,取消5年的期限限制。因此,出于研究目的,國產(chǎn)仿制藥的開發(fā)不再受時間限制,此類行為不能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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