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印度尼西亞頒布了2024年第65號法律,此前該法已通過《綜合勞工法案》(Law No.11 of 2020 concerning Job Creation)進行修訂,隨后又通過2023年第6號法律進行了修訂,此次是對2016年第13號《專利法》的第三次修訂。
此次修訂旨在精簡《專利法》,以適應技術實踐的發(fā)展,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2024年第65號《專利法》修訂的一些重要變化如下:
1、定義
?第1條(2)款修改:
發(fā)明是發(fā)明人的創(chuàng)意,體現在解決技術領域中的特有問題上,可以是產品和/或工藝、產品和/或工藝的改進和/或開發(fā),以及系統、方法和用途。
?增加了第1條(18)款:定義傳統知識
?增加了第1條(19)款:定義遺傳資源
2、專利保護范圍
?第4條修改內容:
發(fā)明不包括:
a.美學創(chuàng)作;
b.架構;
c.實施活動的方法;
d.計算機程序,使用計算機實現的發(fā)明除外;
e.信息的呈現;
f.原第4條(f)款廢除;
g.科學和數學領域的理論和方法。
關于第4條(f)款,先前的2016年第13號法律中第4條第(f)款規(guī)定,發(fā)明不包括以下形式的發(fā)現:
1.現有和/或已知產品的新用途;和/或
2.現有化合物的新形式,其不會產生顯著增強的功效,并且含有與化合物不同的相關已知化學結構。
3、發(fā)明可獲得專利
?第4條(f)款規(guī)定現有和/或已知產品的新用途無法授予專利,由于該規(guī)定已被廢除,因此現有或已知產品的新用途相關的發(fā)明,仍可被授予專利。
?第6條:
在申請日之前的12個月內(新穎性寬限期為12個月),即使另一方違反了對發(fā)明保密的義務而披露了該發(fā)明,該發(fā)明也不被視為已被披露。
該修正案將先前規(guī)定的新穎性寬限期從6個月延長到12個月。
4、專利實施
?增加了第19條(1)(c)款:
專利權人享有實施其擁有的專利的專有權,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并禁止未經許可的他人實施該專利:
產品專利:制造、使用、銷售、進口、租賃、轉讓或許諾銷售、租賃或轉讓專利產品;
方法專利:使用獲得專利的生產方法來制造(a)款中提到的商品或其他行為;和
方法、系統和用途專利:使用已獲得方法、系統和用途專利或第(a)款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除了工藝和產品專利之外,這項新規(guī)定現在還可以注冊方法、系統和用途專利。
?第20A條增加內容:
專利持有人應在每年年底前向該部提交專利實施聲明。
?第26條:
廢除所述遺傳資源和/或傳統知識信息必須由政府授權的官方機構確定的要求。
5、優(yōu)先權申請
?第30條(5)款增加內容:
如果在12個月內未提交優(yōu)先權申請,則仍可在該優(yōu)先權截止日期后的不遲于4個月內提交申請,并須繳納費用。
6、形式審查
?第34條(3)(a)款增加內容:
如果說明書是以外語撰寫的,則適用于以下條件:
a.如果說明書是用英語以外的外語撰寫的,則說明書必須附有英語和印尼語的翻譯,或者
b.如果說明書是用英語撰寫的,則說明書必須附有印尼語的翻譯。
翻譯必須在申請日起30天內提交。
?第35條修改內容:
申請人可申請延長的時間為2個月。1個月的延期不再適用。
?第36條補充內容:
?。?)申請人未履行形式審查修改的,視為撤回申請;
(2)申請被視為撤回的,申請人仍可以重新提交申請,但須繳納費用;
?。?)第(2)款所述的重新提交申請,最遲可在申請視為撤回的通知函發(fā)出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只有在符合形式要求的情況下才能重新申請。
7、修改申請
?第39條增加內容:
可以對申請及其附件(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或附圖)進行修改,修改須不超出申請所提交的發(fā)明范圍。增加修改須繳納費用。
8、撤回申請
?第43條補充內容:
已撤回并已收到印度尼西亞專利局撤回通知的申請,最遲可在撤回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請求重新提交申請。
9、公布及實質審查
?第46條修改內容:
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最早可在申請日起3個月內請求加速公布,并需繳納費用。由原來的6個月修改為3個月。
10、實質審查
?第55A條補充內容:
如申請的形式審查已完成,則可提前進行實質審查。
提前審查應由申請人向專利局請求并繳納費用。該請求應最遲在申請公布之前提出。
審查結果應在公布期結束時提供。
?第63A條補充內容:
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局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繳納相應費用。
申請人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a.駁回;
b.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或附圖的更正;
c.專利授權決定;
d.撤回申請;
e.視為撤回決定。
對于以上(a)(b)(c)(e)款所述的實質審查請求必須9個月期限內提交,自授權、駁回和視為撤回通知之日起9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對于撤回的申請,最遲可以在撤回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專利局應當自請求之日起12個月內發(fā)布批準或駁回重新實質審查請求的決定。
11、申請駁回的申訴請求
?第68條(1)款增加內容:
針對申請被駁回的上訴,必須在駁回通知之日或復審駁回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12、強制許可請求
?第84A條補充內容:
如果商業(yè)競爭監(jiān)督委員會做出最終且具有約束力的決定,認定實施本專利會導致或引起壟斷行為和不正當商業(yè)競爭的,不適用授予強制許可。
13、年費
?第126條(4)款補充內容:
如果年費繳納超過第(3)款規(guī)定的期限,則應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但須處以100%的罰款。
14、雜項規(guī)定
?第167條修改內容:
下列案件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不受本章第十七章規(guī)定的限制:
?。╝)在印度尼西亞進口專利藥品,并且該產品已在該國合法銷售,前提是該產品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口的;和
?。╞)在專利保護終止前在印度尼西亞生產專利藥品,目的是處理許可證并在有關專利保護終止后進行營銷。
注:為了鼓勵國內醫(yī)藥行業(yè)開發(fā)以研究為目的的仿制藥,對第167條(b)款進行修改,取消5年的期限限制。因此,出于研究目的,國產仿制藥的開發(fā)不再受時間限制,此類行為不能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