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代理國際知名汽車潤滑油、添加劑品牌商德國力魁魔力有限公司(Liqui-Moly Gesellschaft Mit Bescherankter Hfatung)訴林某某、何某某、浙江某某力魔汽配公司團伙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經(jīng)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二審部分改判全額支持120萬侵權損害賠償,改判侵權實控人和侵權工具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強調(diào)以侵權為業(yè)的實控人應當承擔絕對多數(shù)份額比例的連帶責任。本案的圓滿解決不僅意味著原告成功無效了被告的惡意搶注商標,還意味著原告在行政和司法層面上全力以赴窮盡有效救濟途徑、捍衛(wèi)自身合法權益的斗爭取得了全面勝利。
基本案情
原告德國力魁魔力有限公司(Liqui-Moly Gesellschaft Mit Bescherankter Hfatung)是國際知名汽車潤滑油、添加劑品牌商,原告LIQUIMOLY、力魔品牌機油始于1957-1960年左右,自成立以來原告不斷進行技術研發(fā),在車輛添加劑、潤滑油及汽車養(yǎng)護方面持續(xù)在歐洲和全球市場名列前茅。原告LIQUIMOLY、力魔品牌機油、潤滑油等產(chǎn)品2005年進入中國市場起,經(jīng)過多年持續(xù)使用及宣傳推廣已經(jīng)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同時為了獲得更全面和強有力的保護,原告德國力魁魔力公司也早已圍繞核心經(jīng)營范圍及生產(chǎn)經(jīng)營產(chǎn)品在第1類、第4類等類別群組上注冊了“LIQUI MOLY”“力魔”“ ”系列商標。
被告何某茜、林某香、何某鵬為母子、母女直系近親屬關系,該三人團伙以共同的合意和分工實施了搶注商標、變形使用注冊商標、虛假宣傳等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來說:
原告主張權利商標 |
被告搶注商標 |
被控侵權濾清器產(chǎn)品、被控侵權標識(列舉式不完全) |
G803684(第1、4類);
第4973900號(第4類);
第10040151號(第1類);
G567461(第1、4類); |
第15112414號(第7類,已無效);
第8723418號(第7類,已無效) |
被訴標識列舉(被訴濾清器產(chǎn)品及包裝上、網(wǎng)店宣傳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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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搶注
2010年10月9日、2014年8月7日林某香分別申請了第15112414號、第8723418號商標,2011年10月21日、2015年11月28日上述兩枚商標分別被核準注冊;2018年8月30日林某香許可給被告浙江某某力魔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實控人為林某香之子何某鵬)使用上述商標;2021年11月13日和2021月12月31日林某香又分別轉(zhuǎn)讓上述兩枚商標給其女何某茜。該兩枚搶注商標最終于2024年1月經(jīng)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商標法》四十四條一款“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絕對理由宣告無效。
二、被告團伙以共同的合意和嚴密的組織分工,持續(xù)生產(chǎn)銷售被控濾清器產(chǎn)品并實施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林某香之女何某茜2014年11月27日成立烏魯木齊天山區(qū)延安路力魔某某商行(個體戶),并于2017年因為銷售侵害TOYOTA等品牌的濾清器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隨后2019年何某茜又以該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參加俄羅斯韃靼斯坦國際汽車零配件展覽會并在該展會上展示推銷本案被訴侵權濾清器產(chǎn)品,原告德國力魁魔力有限責任公司就此事向何某茜發(fā)送了律師函嚴正要求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為;何某茜不僅未與理會,而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持續(xù)在其經(jīng)營的天山區(qū)延安路力魔某某商行繼續(xù)銷售被控侵權濾清器產(chǎn)品、并在門頭突出使用被控侵權標識;除此之外,何某茜還早在2016年9月22日就將被控侵權標識 作為美術作品辦理著作權登記證書。
林某香之子何某鵬2018年8月24日成立浙江某某力魔汽配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何某鵬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經(jīng)理和實際控制人,該公司負責生產(chǎn)銷售出口被控侵權濾清器產(chǎn)品,其銷售形式包含線上(如1688店鋪)及線下,出口哈薩克斯坦等國家地區(qū),該公司同時實施了以攀附力魁魔力公司商譽為目的的“德國品牌”、“德國品質(zhì)”等虛假宣傳行為,為本案被控侵權標識的直接使用主體;2022年1月,經(jīng)過原告投訴,浙江某某力魔汽配公司被金華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侵害力魁魔力有限責任公司案涉權利商標商品專用權為由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原告針對被告團伙線上、線下的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救濟。
三、民事司法救濟
一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被浙江某某力魔汽配公司構成對原告案涉權利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構成對原告的字號相關及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認為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林某香、何某茜、浙江某某力魔汽配公司以共同的合意、不同的分工實施了被訴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終一審判決浙江某某力魔汽配公司對被訴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30萬元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停止侵害判項略)。
原告不服,遂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改判林某香、何某茜與浙江某某力魔汽配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改判提高原判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對德國力魁魔力公司主張的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20萬元全額予以支持,何某香、林某茜就共同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對其中的人民幣 1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原告在針對被告團伙的系列案中,窮盡了商標授權確權爭議、行政保護、民事侵權訴訟等法律救濟手段,并最終取得對被告團伙惡意搶注商標徹底除權、行政保護及民事侵權訴訟的全面勝利的效果,為涉外權利人應對以侵權為業(yè)的惡意搶注人如何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全面高效地綜合運用法律救濟途徑維護合法權益作出有效探索。
重要提示
面對以侵權為業(yè)且已經(jīng)惡意搶注了注冊商標的侵權人,建議權利人(尤其涉外權利人)選準選好專業(yè)知識產(chǎn)權律師團隊,全面利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保護、司法保護”救濟手段,多管齊下、充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