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度尼西亞憲法法院在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中(裁決編號 144/PUU-XXI/2023)修改了商標法,將商標不使用撤銷的年限由三年延長至五年。
上述裁決源于微型企業(yè)家 Ricky Thio向憲法法院提起的訴訟,主張現(xiàn)行商標法允許在連續(xù)三年未使用商標的情況下撤銷商標,該三年期限太短,并未對商標所有者特別是中小企業(yè)提供足夠保護。
印度尼西亞憲法法院決定將不使用期延長至五年,旨在為商標所有人提供更多的穩(wěn)定性和安全性,將不使用撤銷的期限與提交商標無效宣告的時限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