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蔡少芬訴周六福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周六?!保┏谑褂眯は駨V告合同糾紛案,二審審理終結,兩級法院均未支持蔡少芬930萬的天價違約索賠,集佳代理周六福獲得了勝訴。法院認定,在代言關系結束后,對于代言期間發(fā)布、代言結束尚留存的微信公眾號、微博等自媒體文章應根據合同約定予以刪除,但未刪除并不屬于嚴重違約,不支持蔡少芬違約賠償請求,這一裁判思路較好地平衡了品牌方與代言人的利益訴求,代表著廣告代言糾紛案的新進展。
現將本案的相關要點呈遞如下:
基本案情
(一)對方訴求
主張周六福未“撤下或回收原告姓名及肖像”,構成嚴重違約;訴求周六福停止侵害,并支付930萬元超期使用費等賠償。
(二)案件事實
1.雙方約定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間,蔡少芬擔任周六福珠寶的品牌代言人;約定期限屆滿后2個月內(2020年1月31日前)周六福應撤下或回收包含原告姓名及肖像相關策劃。
2.周六福已于2019年6月與新代言人簽署合同,并于2019年8月正式開展新代言宣傳。但經對方取證:原合約(蔡少芬代言)到期后,周六福官網首頁展示的品牌代言人雖非原告蔡少芬,但搜索其姓名仍可顯示含有其姓名肖像的相關內容,發(fā)布時間在合約使用期間內。由此,蔡少芬主張周六福構成嚴重違約,應賠償超期使用費。
(三)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除判決周六福應撤回包含蔡少芬的內容并酌定支付對方2萬元律師費外,駁回其余訴訟請求,即未支持蔡少芬任何“超期使用費”或違約賠償。蔡少芬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明星代言廣告的“超期使用”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并不罕見,但往往判決說理各式各樣、判罰比例也是參差不齊。而本案的一審二審判決為此類案件提供了新的裁判標準,具有典型意義:
第一,法院在責任的認定上采用了“合同解釋”+“實際判斷”雙重標準。首先對于本案來說,根據合同條文:合同中的“超期使用費”僅為“沒有續(xù)約而繼續(xù)使用”,但周六?!拔闯坊叵嚓P合約策劃,并不等同于‘未續(xù)約繼續(xù)使用’合約策劃”,因此不構成嚴重違約。其次從實質上判斷,法院認定周六福于2019年8月開始宣傳新的廣告代言人,未及時撤回涉案合約策劃不足以使普通大眾持有“蔡少芬仍為周六福品牌代言人”的錯誤認知,也未產生侵權后果。綜上,駁回蔡少芬的賠償請求。
第二,本案進一步明確了賠償數額的分析方式。對于以往的“廣告代言超期使用案”,大部分案件雖未完全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但也往往判決了不同比例的賠償。其判斷標準往往是根據具體的案情和“侵權”情況確定:例如在“趙雅芝夢源糾紛案(2012)奉民二(商)初字第S1933號”中,因在宣傳期后被告官網仍存在原告姓名肖像的宣傳,法院最終支持原告50%的賠償請求;而在“張涵予雨田汽車糾紛案(2020)京04民終498號”中,雨田汽車未及時刪除授權期間內發(fā)布的文章,存在微小的引流作用,因此最終法院僅支持原告3.3%的賠償請求。而本案之中,周六福未刪除的內容也系授權期間內發(fā)布,同時周六福早已簽訂新的代言人并用于實際宣傳,不存在侵權引流的行為,因此本案蔡少芬的賠償請求未獲得任何支持。
第三,本案為企業(yè)代言業(yè)務的法律合規(guī)帶來很多啟示。根據本案和類案的審理經驗,企業(yè)如因經營需要而明星代言,應注意以下方面以避免法律風險:首先,應加強代言合同的草擬和審查,既要完善權利義務、代言期限等基礎條款,也要重點注意合同中有關違約的認定、賠償數額的計算等內容。其次,在代言期限屆滿后,實際上在代言期間已經發(fā)布的平面廣告、電視廣告、網絡廣告等,品牌方很難控制這些廣告物料的繼續(xù)發(fā)行、傳播、轉載,因此所謂“撤回”所有廣告物料并不可行,籠統(tǒng)地同意“撤回”可能構成字面違約;此外,企業(yè)官網、微信公眾號、微博等自媒體,雖然在技術上刪除代言期間發(fā)布的廣宣文章可以做到,但這些廣告宣傳推廣的歷史記錄,是企業(yè)品牌發(fā)展、成長的一面鏡子,僅僅因為包含原代言人肖像、簽名就要刪除,將會極大損害企業(yè)當年廣告投入的效果。因此在代言合同簽訂代言結束的后合同義務時,需要謹慎對待明星代言結束“撤回”各類廣告物料條款、明確限定“撤回”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