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律所代理圣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圣象集團)在訴佛山某廚衛(wèi)公司、佛山某電器公司、佛山某網(wǎng)絡公司、梁某、譚某、李某等六被告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獲得勝訴。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六被告在燃氣灶、熱水器商品銷售、宣傳中使用“圣象”“”等標識的行為侵害圣象集團“圣象”馳名商標專用權,判決賠償經(jīng)濟損失200萬元及其他合理支出。
基本案情
圣象集團是“圣象”商標及字號的在先權利人,在第19類“地板”等商品上享有“”系列商標專用權。經(jīng)過長期、廣泛地使用和宣傳,原告“圣象”品牌在中國已經(jīng)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連續(xù)18年榮獲“全國市場同類產(chǎn)品銷量第一名”,并多次被評估為“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笆ハ蟆逼放苾r值更是從2017年的345.68億元、2018年的415.62億元、2019年的502.85億元、2020年的572.59億元、2021年的638.16億元、2022年的757.85億元,持續(xù)增長至 2023年的858.56億元。
六被告通過各自官網(wǎng)、京東旗艦店及各省市專賣店,在生產(chǎn)、銷售的燃氣灶、熱水器商品中使用“圣象智家”文字、“”圖標或“”等被訴侵權標識,同時擅自使用原告圣象集團在先使用的視頻、IP形象、宣傳用語等作為推廣宣傳素材。原告以涉案六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訴至法院。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攀附馳名商標實施商標侵權的案件,侵權表現(xiàn)方式呈現(xiàn)多樣化。先是梁某惡意受讓在先搶注的“圣象智家”商標并將其許可涉案幾被告使用,后譚某將被訴標識“”登記為美術作品(作品名稱命名為“圣象.樂享家”)并授權涉案幾被告使用,幾被告更是通過設立不同公司并通過高管股東混同經(jīng)營方式,在各自官網(wǎng)、京東旗艦店和各省代實體專賣店實施共同侵權行為。
本案秉承非善意商標注冊人不具有可保護信賴利益的司法宗旨,圍繞馳名商標認定必要性和馳名事實狀態(tài)等焦點問題進行詳細論證,并對商標注冊人、美術作品登記人、各被許可使用人及經(jīng)銷商合法來源來抗辯等侵權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進行了詳細梳理。本案一審判決在維護圣象公司馳名商標權益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通過高判賠額威懾了其他潛在侵權人,有利于遏制“搭便車”“傍名牌”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