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某知名互聯(lián)網(wǎng)公司監(jiān)測到其第9類商標在歐盟遭遇第28類搶注,指定商品為“玩具”等。
針對上述商標,某知名互聯(lián)網(wǎng)公司委托集佳對其提起異議申請。在異議案件中,我方主張基于歐盟《商標法》第8(1)(b)條混淆誤認條款和第8(5)條馳名商標條款,申請商標與異議人在第9類商品和第41類服務上的在先相同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且其申請注冊系不合理利用異議人在先商標的聲譽,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經審理,歐盟知識產權局對前述異議理由未予支持。隨后,集佳受客戶委托,提交異議復審申請。在異議復審申請中,集佳律師與外所律師多次溝通,通過檢索在先案例,搜集和整理歐盟使用證據(jù),提供多家同類行業(yè)同時經營第9;41類與第28類的商標申請注冊檔案和使用信息等,以主張第9;41類相關軟件、服務與第28類玩具具有強關聯(lián)性,并補充了大量歐盟使用證據(jù)以證明所享有的聲譽。
經復審審理,歐盟知識產權局評審委員會認定第28類“玩具”等商品與第9類相關商品構成低程度類似。同時,結合復審中補充提交的證據(jù),審查員認為該客戶商標已積累較高聲譽,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構成不正當攀附在先商標聲譽的搭便車行為,故所有指定商品不予核準注冊,并裁定由被異議人承擔異議合理費用。
案件評析
本案經異議和異議復審,最終協(xié)助客戶成功跨類異議第28類歐盟搶注商標。
本案難點之一在于商品關聯(lián)性有限,跨類保護難。歐盟知識產權局在判斷商品類似時,并沒有中國大陸的類似群組劃分,主要依據(jù)商品的功能、用途、目標群體、消費渠道、相關公眾的注意義務等,同時會參考既有的在先案例。
經檢索,歐盟在先案例僅認定第9類件與第28類“游戲器具”構成類似,但與第28類“玩具”,在先案例均認定不構成類似?;谇笆霾焕蛩?,集佳團隊與外所律師協(xié)同辦案,積極搜集和整理有利的案例、證據(jù)以及同行業(yè)情況,成功說服審查員跨類支持了商品類似的主張,進而在部分商品上支持了第8(1)(b)條混淆誤認條款。
本案難點之二在于馳名證據(jù)收集。歐盟《商標法》第8(5)條馳名商標條款的適用,需要滿足以下條件:(i) 在先注冊商標必須在相關地區(qū)享有聲譽;(ii) 有爭議的申請必須與在先商標相同或相似;(iii) 所申請標志的使用必須能夠獲得不公平的優(yōu)勢,或者損害在先標志的聲譽或顯著性;(iv) 此類使用必須無正當理由。
本案中,異議人商品在歐盟上線時間僅比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早9個月,尚不足一年。在異議復審階段,集佳協(xié)助客戶補充收集大量使用證據(jù),同時通過對同類行業(yè)相關市場進行論證,主張被異議商標無正當理由,不公平地利用在先商標的顯著性及聲譽,從在先商標的吸引力(the power of attraction)、聲譽(the reputation)和聲望(the prestige)中獲益,構成“寄生(parasitism)”“搭便車(free-riding)”行為。最終成功在第9類“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認定馳名,從而成功異議第28類不構成類似的商品項目。
本案對企業(yè)跨類打擊海外商標搶注,以及如何在商標使用時間較短的情況下,通過收集使用證據(jù)主張馳名商標條款,具有借鑒和參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