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姚園
布布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申請人)對張震(被申請人)在第16類“衛(wèi)生紙;紙巾;紙手帕;餐巾紙;紙制洗臉巾;卸妝用紙巾;面巾紙;紙桌布;紙手巾;紙抹布”商品上注冊的第45597020號“布布屋”商標(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引證商標為第16類第36213482號“BUBUWU”商標(引證商標)。
國知局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的構成文字“布布屋”與引證商標的構成“BUBUWU”字呼叫、含義等方面較為相近,雙方商標若共存于類似群組,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的規(guī)定,商標近似是指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商標的構成要素在發(fā)音、視覺、含義或排列順序等方面雖有一定區(qū)別,但整體差異不大。文字的近似應主要考慮“形、音、義”三個方面。同時,要考慮商標本身的顯著性、在先商標知名度等因素判定是否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另外,還應考慮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等。
本案中,爭議商標為“布布屋”,引證商標為“BUBUWU”,爭議商標為中文商標,引證商標為拼音商標,二者讀音完全相同,是否構成近似呢,“BUBUWU”是否就指向了“布布屋”呢,二者能否對應,是否容易導致混淆,綜合本案各種情況分析如下:
本案中,布布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及其“布布屋BUBUWU”系列商標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極顯著性。
1.從商標的顯著性來說,“布布屋”及“BUBUWU”本身為臆造的詞匯,具有較強的獨創(chuàng)性及顯著性。并且,申請人本身注冊有“布布屋”“BUBUWU”及“布布屋BUBUWU”系列商標,在實際使用中“布布屋”與“BUBUWU”也是配合使用,具有了對應關系。
2.從知名度來說,布布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主營母嬰產品,在被申請人所在地就開設有十幾家門店,在當地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3.從被申請人的主觀意圖來說,被申請人位于河南省周口市鹿邑縣,而布布屋在當地有多家門店,知名度較高,被申請人應是明知的;其次,被申請人除了摹仿“布布屋”同時還摹仿知名動畫名稱“布布熊”注冊“布布熊”商標??梢?,被申請人具有明知且惡意的行為。
4.從使用的商品來說,爭議商標使用在第16類“衛(wèi)生紙;紙巾;紙手巾”等商品上,正是布布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主營商品上。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布布屋”商標完全相同,且使用在主營的商品上,也是難謂巧合。
5.商標的近似程度:爭議商標“布布屋”與引證商標“BUBUWU”讀音相同。同時,綜合以上幾點分析,爭議商標“布布屋”與“BUBUWU”除了讀音相同以外,考慮到引證商標的知名度及顯著性,申請人的“布布屋”與“BUBUWU”本身具有對應關系,相關公眾在第16類“衛(wèi)生紙;紙巾;紙手巾”等商品上看到爭議商標“布布屋”很容易就與申請人的“布布屋BUBUWU”系列商標聯系在一起,從而導致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屬于近似商標。
可見,要認定中文商標與拼音商標近似,需要綜合多個要素來判斷。本案中,被申請人位于河南省周口市鹿邑縣,申請人提供了河南地區(qū)包括鹿邑縣的多家加盟店的門店資料及營業(yè)執(zhí)照,能夠有力的證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及其“布布屋BUBUWU”品牌是明知的,其注冊與申請人商標完全相同的“布布屋”商標難以證明是巧合。同時,對于被申請人惡意摹仿他人商標的情況進行了詳細的闡述,被申請人的主觀意圖難謂善意。
對于本案,不僅僅考慮了商標本身的近似程度,同時也考慮了上述各類因素。圍繞商標是否近似的各種因素在案件中都起到了各自的作用。商標的近似程度、使用的商品、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所在地域等都是案件需要考慮的問題,也是我們處理案件不可忽視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