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PABLOGALLERY 巴博羅藝術館 P”商標駁回復審案看商標中包含有地名的判斷標準

2023-10-27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石會

 

  一、案情簡介及決定結果

  (一)案情簡介

  佛山市富萊斯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在第35類的服務上申請注冊的第66148811號“PABLOGALLERY 巴博羅藝術館 P”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決定駁回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中“博羅”,為我國縣以上行政區(qū)劃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涉案商標標樣如下:

  (二)決定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申請商標不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與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地名“博羅”產生聯想,且申請商標整體已形成區(qū)別于該地名的其他含義,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之情形。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二、案件具體分析

  (一)申請商標“PABLOGALLERY 巴博羅藝術館 P”為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的臆造詞匯,且申請人在先的“巴博羅”商標已經獲準注冊

  申請商標是申請人一方根據經營理念獨創(chuàng)設計而成,申請商標為漢字“巴博羅藝術館”和字母“PABLOGALLERY P”構成,“PABLOGALLERY P”是申請人的漢字“巴博羅藝術館”品牌的音譯。且申請人在先已有“巴博羅”系列商標在第35類服務上獲準注冊。本案申請商標是申請人在先注冊的“巴博羅”系列商標的延伸和擴展注冊,具有合法的注冊基礎。

  可見,申請商標具有獨特的創(chuàng)意來源,并充分表現了申請人的品牌文化和經營理念,用于指定的服務上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和可識別性。

  (二)申請商標“PABLOGALLERY 巴博羅藝術館 P” 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及可識別性,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不會使公眾發(fā)生產地誤認,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首先,申請商標“PABLOGALLERY 巴博羅藝術館 P”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相關公眾在識別的時候必定會將申請商標作為一個整體識別,而不會將其拆分?!鞍筒┝_藝術館”整體上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的臆造性詞匯。

  其次,“博羅”并非僅僅是一地理名詞,同時還有其他更豐富的含義,如“芋頭的異名”、“蒙古語boru的音譯:青色、灰褐色”等??梢?,申請商標整體具有獨特寓意,其已經具有完全獨立于地名“博羅”的更加豐富的含義。

  再次,“巴博羅”更是申請人在先長期使用的商標,本案申請商標具有合法的在先注冊基礎。經過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申請商標已經與申請人形成一一對應關系。

  第四,申請人在先已經在35類注冊了大量的“巴博羅”系列商標,由此可知,申請商標完全可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根據審查一致性原則,申請商標也應該依法予以初步審定。

  最后,在第35 類的服務上已經有大量的含有“博羅”二字的商標獲準注冊,根據審查一致性原則,申請商標也應獲得初步審定。

 

  三、通過本案引發(fā)之意的幾點思考

  (一)分析申請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尤其是將其視為一個整體

   對于此類案件,應當首先分析申請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尤其是將其視為一個完整的識別整體。其次,查詢表示地名的詞匯是否具有其他含義,比如本案中,“博羅”不僅可以指地名,也可以指“芋頭的異名”、“蒙古語boru的音譯:青色、灰褐色”等,具有區(qū)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

  (二)在先注冊和通過使用顯著性增強至關重要

  本案中,申請人在先已有“巴博羅”商標在第35類服務上獲準注冊,且他人在先已有“博羅美”、“博羅那”、“圣博羅”、“博羅妮亞”等商標獲準注冊,且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已經證明經過長期的使用和廣泛的宣傳,“巴博羅”系列商標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申請人唯一對應,申請商標作為其系列商標,延續(xù)了其知名度和美譽度。因此,在類似案件的撰寫中,在先權利的列舉和使用證據的提供至關重要。

  (三)在先案例的列舉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

  在本案中,代理人列舉了“圣羅德?!钡锐g回復審案,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申請商標中“德?!彪m為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但商標整體“圣羅德?!币呀洰a生與“德?!毕鄥^(qū)分的其他含義。

  (四)對與此類案件應積極復審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漢語的詞匯的含義正在發(fā)生著較大的變化,因此,會導致每個人對該詞匯的理解各不相同,在申請商標具有區(qū)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時,筆者建議應積極進行駁回復審。

  綜上,對于上述案件,應從多種方面去著手分析,這就要求我們掌握更多的知識,因此,拓展視野及日常積累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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