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索林博
一、案情簡介及決定結果
(一)案情簡介
第40066335號“瑜憬”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張衛(wèi)兵(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9年8月1日提出注冊申請,2020年3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6類“信托,典當,銀行,古玩估價,不動產代理,不動產管理,商品房銷售,海關金融經紀服務,擔保,保險承保”服務上。2022年1月30日,該商標被劉錦(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數量巨大,明顯超出正常經營活動需求,缺乏真實使用意圖,且大量復制、抄襲多個主體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綜上,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七)(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涉案商標標樣如下:
(二)裁定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被申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僅包括日用百貨零售,但其卻在近四十個商品和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178件商標,其大范圍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正常的經營所需,且第5類、第10類、第36類等商品和服務均需特定資質,并非一般主體所能及;同時,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中還不乏“艾長今”、“找多多”等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業(yè)標識相近似的商標,可見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具有攀附他人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惡意。
被申請人前述行為具有囤積商標和明顯抄襲他人較強顯著性商標的意圖,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綜上,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二、對于商標是否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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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較強顯著特征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的;
2.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字號、企業(yè)名稱、社會組織及其他機構名稱、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其他可以認定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二)對于本案,爭議商標是否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評析
1.被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數量巨大,明顯超出正常經營活動需求,缺乏真實使用意圖,且大量復制、抄襲多個主體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擾亂商標注冊秩序。
?。?)被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數量巨大,明顯超出正常經營活動需求
具體到本案而言:本案爭議商標的注冊人“張衛(wèi)兵”為自然人,通常可以通過“摩知輪”等商標檢索網站進行商標注冊的檢索,可以輸入自然人姓名及其注冊地址,可以較為精確的鎖定在同一地址的同名自然人注冊商標的情況。
因此,經過檢索,被申請人“張衛(wèi)兵”在40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商標多達178件,商標注冊申請數量巨大,明顯超出正常經營活動需求,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擾亂商標注冊秩序。
?。?)被申請人大量復制、抄襲多個主體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擾亂商標注冊秩序
申請人經過查閱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發(fā)現其大量復制、摹仿多個主體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如知名影視平臺“愛奇藝”、知名電子商務平臺“拼多多”、知名快餐品牌“肯德基”、知名韓劇名稱《大長今》以及包含廣東省、東莞市簡稱的商標“粵莞優(yōu)”等等。
由上可知,被申請人具有一貫摹仿、復制他人知名品牌的故意,并大量提交包含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簡稱等公共資源作為商標的行為,具有不正當囤積商標、囤積公共資源的意圖,嚴重擾亂商標注冊秩序。
2.本案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
(1)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
被申請人提供了以下證據:“湖北省瑜憬人力資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相關資料、“湖北省果好艾蘄艾科技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東莞市龍燕膳食服務管理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相關資料等。以此來主張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系基于自身商業(yè)履歷和防御性保護的需要,并非缺乏真實使用意圖。
雖然被申請人與上述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主體存在關聯關系,但其申請注冊的部分商標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務類別與上述主體的經營范圍相去甚遠,亦不能證明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如此之多商標的目的正當性。
?。?)被申請人存在以已注銷的個體工商戶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申請注冊商標,具有以欺騙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
經商標局調檔,被申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于2019年11月25日已經被核準注銷,但在此日期之后,其提出注冊申請的第43066729號等部分商標注冊申請時提交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仍為該個體工商戶的營業(yè)執(zhí)照,可見被申請人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
三、思考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以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因此,“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條款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健康的商標注冊和管理秩序,營造良好的社會主義市場環(huán)境?!渡虡朔ā返谒氖臈l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其中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在適用中始終面臨著難以標準化的挑戰(zhàn),在具體案件的裁決中,通常需要結合在案證據和案件事實來綜合認定。通常認為,“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需要與“欺騙”手段具有同等或者更嚴重的不當性。筆者認為,認定手段是否構成“不正當”的重點在于對商標權利人注冊行為的主觀意圖、注冊前使用商標的情況、注冊后對商標是否進行售賣等主觀、客觀因素結合判斷,這樣才能夠更加全面地對申請人所采取手段的正當性予以分析,進而判斷商標權利人注冊行為是否具有明顯的“不當因素”。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及其相關規(guī)定在規(guī)制大量不當注冊商標行為的同時,筆者認為,也應當強調避免出現僅僅將商標注冊數量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情形的唯一要素,防止該條款的不當擴大化使用的趨勢,從而避免對商標注冊和管理秩序及社會主義市場環(huán)境造成不應有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