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6日,成都法院發(fā)布2021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集佳律所上海分所代理的“阿爾帕科博及韋伯有限公司與郭某、鄧某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榮譽入選!
阿爾帕科博及韋伯有限公司與郭某、鄧某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阿爾帕科博及韋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爾帕公司)
被告:郭某、鄧某
集佳代理:原告
代理律師:李擘,陳紹娟
阿爾帕公司是一家于1996年在瑞士蘇黎世成立的頂級攝影器材公司,擁有高端相機品牌“阿爾帕(ALPA)”。其中ALPA 12WA、ALPA 12SWA、ALPA 12TC相機既具備便攜的手持功能,又具有極強的藝術美感,構成實用藝術作品,被稱為“相機界的達·芬奇”。阿爾帕公司發(fā)現,郭某、鄧某銷售的“GuoZh”牌相機抄襲了阿爾帕公司前述相機的設計,且案涉侵權產品與阿爾帕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產品比較,兩者整體外觀造型、色彩搭配等基本相同,構成實質性相似,故訴至法院,請求郭某、鄧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半成品及圖紙,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阿爾帕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裁判內容】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阿爾帕公司主張的權利作品應當為相機整機,其在整體造型、材質和色彩等選擇上均有功能性設計的考量,但又并非是實現功能性目的的唯一性、排他性設計,仍然能在觀念上從設計中分離出藝術美感。正是在有意識的對藝術美感的選擇和把握上,使得相機在整體空間造型上具有極強的古典藝術美感,且與已有的產品存在明顯差異,具有獨創(chuàng)性,故在藝術性方面滿足構成美術作品的最低要求,符合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要求,應當獲得保護,郭某、鄧某的被訴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遂依法判令郭某、鄧某立停止被訴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鄧某在3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郭某、鄧某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實用藝術作品作為美術作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保護,其作品本身兼具實用性和藝術性,雖實用功能屬于思想范疇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對象,但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屬于美學領域的要素應受到合法保護。本案中,涉案作品在整體造型上有功能性設計的考量,但其設計并不是能實現其功能性目的的唯一性、排他性設計,而是一種有意識的對藝術美感的把握,已經成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藝術性表達,符合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要求。本案的依法審理,一方面,對實用藝術品著作權可保護性作出了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立法意義的司法辨析,為工業(yè)設計知識產權成果轉化與保護提供了可遵循的參考;另一方面,有效打擊了對高藝術價值設計產品進行“山寨抄襲”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