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新西蘭前總理昵稱被搶注,前總理提異議成功維權

2021-08-09

  ?本期案例

  近日,一起新西蘭前總理以個人名義提起商標異議的案件受到廣泛關注。2018年9月,名為“J C Benson”的申請人向新西蘭商標局提交了2件“Aunty Helen”商標申請,分別指定第41類“出版”服務、第25類“服裝”以及第35類“與服裝相關的零售、批發(fā)服務”。

  Helen Clark是新西蘭第37任總理(1999-2008年在任)。“Aunty”含義為“阿姨”,在新西蘭尤指社區(qū)內的女性長者。Helen Clark女士在其擔任總理期間,在新西蘭被廣泛地稱呼為“Aunty Helen”(海倫阿姨)。

  新西蘭商標局在實質審查階段并沒有駁回這兩件商標申請,兩件商標順利地走到了異議公告期。Helen Clark女士在公告期內主要基于“混淆誤認”(新西蘭《2002商標法》第17條(1)款(a)項)和“申請商標系基于惡意”(新西蘭《2002商標法》第17條(2)款),對2件商標申請?zhí)崞鹆水愖h。商標申請人進行了異議答辯,雙方歷經證據(jù)交換、聽證階段,最終新西蘭商標局于2021年6月作出異議決定,支持了Clark女士的異議理由,決定這2件“Aunty Helen”商標不予注冊。

  針對“混淆誤認”條款,商標申請人辯稱:HelenClark女士并未將“Aunty Helen”作為商標使用在任何商品或服務上;Clark女士本人也從未自稱為“Aunty Helen”,僅是第三方所起的昵稱;“Aunty Helen”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務上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服務來源的作用,符合注冊標準。針對“惡意”條款,商標申請人稱:其在電視采訪中看到過Clark女士聲明無意將“Aunty Helen”注冊為商標,但他認為“Aunty Helen”發(fā)音很好聽,這對他來說是一個寶貴的商業(yè)機會,所以申請注冊這2件商標;而且Clark女士也并未提供證明其具有惡意的證據(jù)。

  在證據(jù)階段,Clark女士提交了大量證據(jù)證明公眾將其稱呼為“Aunty Helen”,以及“Aunty Helen”均指向Clark女士。而商標申請人則提交了其打算使用該商標的計劃、商業(yè)行動等材料,以及相關案例主張“混淆誤認”條款被支持的前提需異議基礎商標經使用有知名度。

  最終,審查員認定:“Aunty Helen”商標易使消費者認為帶有該商標的商品、服務是經過Clark女士批準或認可的,支持了異議人基于“混淆誤認”條款的異議理由;并認為商標申請人在明知“Aunty Helen”是前總理的昵稱、公眾會將“Aunty Helen”與Clark女士形成對應的情況下,仍申請注冊商標;此外,該商標申請之時還指定第36、39、45類,包括“政治籌款、與政治事件相關的交通預訂、提供有關政治問題的信息”等服務,之后申請人刪除了這些服務,申請人欲借前總理Clark女士知名度的意圖十分明顯,支持了異議人基于“惡意”條款的異議理由。

 

  ?律師點評

  本案有趣之處在于這并非常見的兩個商業(yè)主體的商標之爭,而是一位卸任政治家對其昵稱的一種保護。

  根據(jù)新西蘭《2002商標法》第32條的規(guī)定,若申請商標包含人名,新西蘭商標局會駁回商標申請,要求提供該人的書面同意函,表明所包含的人名其本人同意這件商標的申請注冊。本案商標“Aunty Helen”字面含義為“海倫阿姨”,并非具體的人名,推測這也是“Aunty Helen”商標通過實質審查的原因。筆者在商標注冊簿上也檢索到“AUNTY DEE”“Aunty Von's”等類似的注冊商標。然而,本案中,“Aunty Helen”在新西蘭廣為人知,被大量新聞媒體用來指代前總理Clark女士,因此“Aunty Helen”已與前總理Helen Clark女士形成對應關系,作為商標使用,的確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帶有該商標的商品是與Clark女士有關,而申請人明知“Aunty Helen”指代前總理Clark女士,審查員也結合了申請商標提交申請時還指定與政治籌款等與政治領域相關的服務,后又刪除的行為,認定申請商標系基于惡意。此外,該申請人還申請了“JACINDARELLA”(新西蘭現(xiàn)任總理全名為Jacinda Kate Laurell Ardern),之后又撤回了申請,本案中審查員也將該行為納入是否具有惡意的考慮范圍。

  橫向對比,在澳大利亞,《2005商標法》第43條規(guī)定,如果由于商標或商標中包含的標志本身具有某種含義,將該商標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務可能會欺騙或者混淆的,該商標不予核準注冊。雖然第43條是立足于商標標識本身的含義,但實踐中,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已多次證明,如果有人尋求注冊名人的姓名、昵稱,名人對商標注冊提出異議,在異議程序中基于第43條支持異議的情形也較常見。在我國,對包含名人姓名、筆名、藝名等的商標,一般駁回、異議適用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不良影響”的規(guī)定,澳大利亞商標法第43條與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內涵類似。

  此外,在名人姓名被搶注的案件中,證明名人姓名知名度的同時,搜集搶注人惡意證據(jù),例如是否同時搶注其他商標、是否存在囤積商標、售賣商標等行為,可側面佐證申請人的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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