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禁止反言和反競爭原則,在以色列異議案件中也能適用!

2021-03-29

  ?本期案例

  近日,以色列商標局在關于“LIFE. TO THE FULLEST.”商標異議案件裁定中,對廣告標語的可注冊性、禁止反言規(guī)則及反競爭行為問題進行了分析,對后續(xù)類似案件將產(chǎn)生借鑒意義。具體案情如下:

  2014年9月,美國雅培公司(Abbott Laboratories)在以色列申請了第05;09;10;16;29;35;42;44類“LIFE. TO THE FULLEST.”商標(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該商標為雅培公司著名的廣告語,意為“健造生命精彩”。該商標在公告期內(nèi)被以色列公司SUPER – PHARM (ISRAEL) LIMITED(以下簡稱“異議人”)援引缺乏顯著性條款,以及與其在先第03;05;09;29;35;44類“LIFE”注冊商標構成混淆誤認條款及商標淡化條款對其提起異議。異議人SUPER – PHARM (ISRAEL) LIMITED為以色列最大的藥房連鎖店,“LIFE”商標為其主要的品牌。

  以色列商標局在審理后作出異議裁定,駁回了異議人的異議申請,核準了“LIFE. TO THE FULLEST.”商標的注冊申請。

  以色列商標局認為:(1)廣告語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在判斷其顯著性時,其判斷規(guī)則與普通商標無異。被異議商標具有固有的顯著性,能夠發(fā)揮區(qū)分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因此駁回了缺乏顯著性的異議理由;(2)雖然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均包含“LIFE”部分,但“LIFE”為通用詞匯,且被異議商標具有特殊的語法結構,在標識上不構成近似,因此駁回了混淆誤認條款及商標淡化條款;(3)盡管前述理由已足以駁回異議人的異議申請,但商標局還援引異議人在克服“LIFE”商標相對理由駁回復審案件中的陳述,即異議人主張“LIFE”商標與包含“LIFE”的“LIFE+其他文字”組合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局認為異議人的此前陳述與本異議案件中的標識近似主張相反,違背了寬泛意義上的禁止反言規(guī)則;(4)此外,商標局還在裁定中指出了異議人與當?shù)刭徫镏行倪_成獨家排他性協(xié)議,旨在通過阻止其他藥房連鎖店進入主要購物中心來設置競爭障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因此應謹慎對其商標施加更廣泛的保護。

 

  ?律師點評

  廣告語在以色列是能夠作為商標注冊的,其判斷標準仍遵循商標可注冊性的規(guī)則,即標識本身是否能夠發(fā)揮區(qū)分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只要廣告語滿足可注冊性條件,即可作為商標在以色列獲得注冊。

  與一般的異議案件審理不同,審查員除依據(jù)商標法本身分析異議理由是否成立外,還適用了寬泛意義上的禁止反言規(guī)則及進行了反競爭行為分析,體現(xiàn)了以色列商標局對案件進行全面審理的實踐方式??紤]到上述在先案例的影響,申請人在后續(xù)商標獲權和維權時,需謹慎發(fā)表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判斷意見,尤其是對于商標本身為固有含義或?qū)τ陲@著性不強的商標來說。另外,權利人在實際經(jīng)營市場活動時,需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非利用商標等市場優(yōu)勢地位控制市場,限制競爭,從而避免對商標權利保護造成不利影響。

 

相關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