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證商標權利人注銷對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產生的影響

2021-05-08

  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黎琳

 

  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中,有可能會遭遇到在先引證商標還有效、但引證商標權利人的企業(yè)主體資格已注銷的情況。在這樣的案件情況中,除了對引證商標提撤三來清除權利障礙之外,還有一種方法來爭取駁回復審的成功幾率。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中明確:“商標行政案件中,引證商標權利人被注銷且無證據(jù)證明存在權利義務承受主體的,可以認定引證商標與訴爭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币簿褪钦f,滿足以下要件:(1)引證商標權利人被注銷;(2)涉案的商標不存在權利義務承受主體,則法院可以在考慮相關公眾通常不易對涉案商標和引證商標的提供主體產生混淆、誤認的前提下,認定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這就給我們在引證商標權利人已注銷的駁回復審案件中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如能提交引證商標權利人已注銷且對引證商標沒有任何處分、引證商標沒有任何權利義務的繼受主體的證據(jù),則可爭取請求國家機關直接認定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述類型的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時,一般都遵循上述裁判標準。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期審理的(2020)京73行初8637號行政判決中,第37805540號“ ”商標(以下稱“訴爭商標”)因與第17693459號“ ”商標的圖形近似而被駁回,原告提交復審,并在復審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引證商標的權利人“上海墨文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4月17日注銷,原告從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調取出“上海墨文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提交給國知局,隨附從中國商標網(wǎng)調取的引證商標沒有轉讓流程的檔案信息,但國知局未考慮引證商標權利人已注銷的實際情況,還是認定引證商標在案件審理時還是在先有效注冊商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近似,從而作出駁回訴爭商標的決定。原告訴至法院,并補充了從上海市奉賢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調取出的“上海墨文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商標的基本功能是通過使用發(fā)揮其識別和區(qū)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功能……只有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進入流通領域,商標的識別功能才能發(fā)揮,如果商標注冊人已不存在,則該商標無法進入流通領域,該商標區(qū)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功能亦實質喪失”,最終綜合全部證據(jù)認定引證商標權利人主體已被注銷,且無證據(jù)證明存在權利義務承受主體,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相關公眾通常不易對二者的服務提供主體產生混淆、誤認,最終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國知局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高院認定原審判決的結論正確,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國知局也逐漸接受了上述司法裁判理念。在《關于第45878011號“ ”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中【2】,引證商標第29820506號“ ”商標的權利人“惠州市艾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銷,駁回復審申請人向國知局提交了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最終國知局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綜合上述可以看出,在辦理駁回復審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引證商標權利人的企業(yè)主體資格確實已注銷、且沒有引證商標的權利義務承受主體,建議積極向國家機關提交證據(jù)。在主張“引證商標權利人已注銷”時,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引證商標權利人的企業(yè)主體資格必須是“注銷”,而非“吊銷”,因為“吊銷”是由工商行政主管機關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并不意味著企業(yè)的主體資格滅失,一旦“吊銷”的違法事項停止,企業(yè)是可以恢復主體資格的,只有“注銷”才意味著企業(yè)主體資格滅失;

  (2)僅提交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的工商信息是不足以證實引證商標的權利承繼情況或處分情況的,應向引證商標權利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主管機關調取《注銷清算報告》、《股東會決議》等企業(yè)注銷文件,這些文件明確顯示出引證商標權利人未對引證商標做過任何處分。

 ?。?)需要證實引證商標沒有權利義務的承受主體,既沒有做轉讓,也沒有許可使用備案信息,因此提交的證據(jù)中還需要包含能夠體現(xiàn)引證商標沒有許可備案、沒有轉讓等流程的檔案信息頁。

  注釋

  【1】(2020)京行終7320號行政判決書

  【2】商評字[2021]第00000424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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