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2020年10月23日,波蘭最高法院作出第III CSK 134/18號判決,駁回著名前職業(yè)拳擊手Dariusz Michalczewski(達里烏茲·米切爾澤維斯基,以下簡稱“達里烏茲”)的上訴,認定達里烏茲關(guān)于芬蘭公司FoodCare Sp. z o.o.(以下簡稱“FoodCare”)銷售名為“Tiger”的功能飲料的做法侵犯其人格權(quán)的主張不成立。
達里烏茲是波蘭-德國前職業(yè)拳擊手,多次在世界拳擊組織、世界拳擊協(xié)會和國際拳擊聯(lián)合會舉辦的賽事中斬獲冠軍。達里烏茲積極進攻的風格為其贏得了綽號“Tiger”。
本案中,達里烏茲訴稱,F(xiàn)oodCare在雙方合作協(xié)議終止后的2010年10月到2011年12月間,未經(jīng)達里烏茲許可也未向其支付報酬,繼續(xù)使用“Tiger”作為功能飲料的商標的做法,侵犯了達里烏茲就綽號“Tiger”享有的人格權(quán),并據(jù)此請求FoodCare賠償2100萬元波蘭茲羅提(約合人民幣3700萬元)。克拉科夫地區(qū)法院在2016年作出第IX GC 911/13號判決,支持了前述主張,判定FoodCare向達里烏茲支付240萬元波蘭茲羅提(約合人民幣420萬元)。
但克拉科夫上訴法院和波蘭最高法院卻分別在2017年和2020年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決,認定達里烏茲不就綽號“Tiger”享有人格權(quán),進而FoodCare銷售名為“Tiger”的功能飲料的做法并未侵犯達里烏茲人格權(quán)。具體來說,波蘭最高法院指出綽號與筆名不同,二者所享有的法律保護不應相同,原因在于筆名主要用于取代特定個人的真實姓名,與真實個人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聯(lián)系,而綽號往往與真實姓名同時出現(xiàn),用來表達關(guān)系親密、喜愛或嘲弄的意味。盡管達里烏茲主張其是唯一將體育綽號成功進行商業(yè)轉(zhuǎn)換的運動員,但波蘭最高法院堅持認為綽號與特定個人之間并無不可分割的聯(lián)系。本案將可能對波蘭其他侵犯人身權(quán)案件審理產(chǎn)生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