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Banksy案:歐盟知識產權局裁定Banksy名下擲花者商標申請系出于惡意

2020-10-13

  ?案件背景

  2014年2月7日,英國公司Pest Control Office Limited(以下簡稱“PCOL”)向歐盟知識產權局提交了“”第02;09;16;18;19;24;25;27;28;41;42類歐盟商標注冊申請(以下簡稱“擲花者商標”或“爭議商標”)。擲花者商標于2014年9月2日順利取得注冊保護,注冊號為012575155?!稊S花者》是著名的英國匿名街頭藝術家Banksy的涂鴉作品,表達了對和平生活和美好愛情的向往,同時也緬懷了因宗教沖突而喪生的人們,是Banksy最重要也最受歡迎的作品之一,被廣泛印制在T恤、海報和手機殼等商品上。PCOL因全權代理Banksy的藝術事務而被Banksy授權以PCOL名義申請并持有擲花者商標。

  2019年3月12日,英國公司Full Colour Black Limited(以下簡稱“FCBL”)主要援引《歐盟商標條例》第59(1)(b)項即惡意條款對擲花者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申請,主張PCOL在申請爭議商標時并無將之作為商標使用的意圖,而Banksy本人也僅將《擲花者》作為作品進行復制。FCBL指出《擲花者》是置于公共場所的涂鴉作品,公眾可以自由地拍照和傳播。更甚者,Banksy還在其網站中無償提供高分辨率的《擲花者》下載鏈接,并明確表示第三方可以無償復制、修改和使用《擲花者》。此外,Banksy曾在其作品集《Wall and Piece》中宣稱“版權是為了保護失敗者/Copyright is for losers”。FCBL還主張PCOL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是為規(guī)避版權法律相關規(guī)定、取得對《擲花者》作品的無限期壟斷,以及《擲花者》作為商標在歐盟取得注冊將便利其美國商標取得注冊(擲花者美國商標的申請基礎恰為爭議商標)。FCBL主營賀卡商品,其中便包括將街頭涂鴉作為裝飾的賀卡。

  對此,PCOL辯稱不能僅因Banksy此前發(fā)表的“版權是為了保護失敗者”言論而否定其將作品申請注冊為商標的權利,并援引歐洲法院在NEUSCHWANSTEIN案(案號C?488/16 P)中的觀點,認為不能因為Banksy允許公眾無償使用《擲花者》便否定其申請商標系出于善意。為表明Banksy確有使用擲花者商標的意圖,Banksy在收到無效申請后還在英國大倫敦南側的城市克羅伊登設立了一家名為“Gross Domestic Product”的快閃店,用以展出包括《擲花者》在內的涂鴉作品。但Banksy此后公開承認這家商店只是為了在本案中取得有利裁定而設立的。

 

  ?裁定結果

  2020年9月14日,歐盟知識產權局作出第33843 C號裁定,幾乎接受了FCBL的全部異議理由,認可爭議商標申請并非出于真實使用意圖,符合惡意條款的相關規(guī)定,進而認定擲花者商標應予無效。

  具體來說,首先,歐盟知識產權局指出雙方提交的多數證據均指向Banksy,而非爭議商標所有人PCOL,但歐盟知識產權局認可現有證據足以證明PCOL是Banksy代理人,進而有關Banksy言行的證據可以表明PCOL申請爭議商標的目的;其次,歐盟知識產權局逐一分析了Banksy的有關言行,認為其包括允許第三方無償使用《擲花者》、否定將《擲花者》用于商業(yè)用途以及宣稱“Gross Domestic Product”商店是為應付無效等言行,均表明了Banksy并無實際使用擲花者商標的真實意圖。歐盟知識產權局進一步援引SkyKick案(案號C-371/18)觀點,指出擲花者商標屬于申請人無使用商標之意圖、只為取得排他性權利的情形,進而應屬惡意申請;最后,歐盟知識產權局表示注意到了Banksy通過版權途徑進行維權的困境(Banksy作為匿名藝術家不得不披露自身信息方可證明其為相關作品的真正權利人),但歐盟知識產權局指出商標功能并不包括彌補版權維權的現實困難,更不應通過注冊商標令作者無限期壟斷其作品權利。

  此外,歐盟知識產權局還提出包括“未經財產所有權人同意進行的涂鴉可能因構成犯罪行為而無法獲得版權保護”、“置于公共場所的涂鴉作品可能喪失版權保護”等新穎觀點,但由于前述觀點與本案并無關聯,因此歐盟知識產權局未予詳細論述。 、

  針對這一裁定,PCOL有權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兩個月內向歐盟知識產權局上訴委員會提起復審。鑒于PCOL還將Banksy名下《手持氣球的女孩》等涂鴉作品申請注冊為歐盟商標,為免其名下其他商標陸續(xù)遭遇類似挑戰(zhàn),我們推測PCOL很可能采取后續(xù)救濟措施。因此,本案最終結論仍需后續(xù)觀察。

  ……

  當然,也不排除阿利坎特(歐盟知識產權局所在城市)的墻上多出幾幅涂鴉作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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