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律所代理圣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象集團”),就第19類“木地板”上注冊的“濟象”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案件,在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獲得勝訴判決。
判決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認為其來源與“圣象”商標存在特定聯(lián)系,從而破壞“圣象”商標與“地板”等商品建立的唯一和固定聯(lián)系,減弱“圣象”作為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損害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并由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基本案情
圣象集團是“圣象”商標及字號的在先權利人,在第19類“地板”等商品上享有“圣象”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經(jīng)過長期、廣泛的使用和宣傳,原告“圣象”品牌在中國已經(jīng)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自2005年至今多次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本案第19類“濟象”訴爭商標,于2010年5月13日申請在“木材,膠合板,鋪地木材,貼面板,三合板,地板,建筑用木漿板,纖維板,樹脂復合板,木地板”等商品上,2011年5月14日核準注冊。該商標的注冊人雖然名義上是一家太陽能公司,但是卻在實際使用中先是通過變更企業(yè)經(jīng)營范圍添加“木地板”品項、后又通過當?shù)氐怯浀膸в小笆ハ蟆逼髽I(yè)字號的關聯(lián)公司開展實際商標侵權行為。
2019年7月5日,圣象集團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針對訴爭商標提起商標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20年5月30日裁定維持訴爭商標的注冊。圣象集團委托集佳律所就該案件提起無效宣告行政訴訟。
法院認定
本案合議庭在本案中支持了我方基于2001《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主張,認為:
1、圣象集團成立于2002年,經(jīng)過“圣象”木地板的持續(xù)使用、所獲榮譽,能夠認定“圣象”商標通過長期、廣泛宣傳使用達到馳名之事實狀態(tài),進而證明在2010年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圣象”已經(jīng)構成使用在“地板、木地板”商品上的馳名商標;
2、雖然訴爭商標的注冊時間已經(jīng)超過五年,但是訴爭商標注冊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作為同行業(yè)經(jīng)營者,通過其在實際使用中的生產(chǎn)、銷售情況,以及關聯(lián)的商標民事侵權案件,能夠判斷訴爭商標注冊人的注冊行為屬于“惡意注冊”;
3、訴爭商標核定注冊的第19類“地板,木地板”等商品和引證商標“圣象”核準使用的商品重合,將訴爭商標注冊及使用在這些商品上容易誤導相關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綜上,根據(jù)舉重以明輕的法律解釋規(guī)則,法院認定訴爭商標在“地板,木地板”商品上申請注冊損害了“圣象”馳名商標權利,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二款之規(guī)定。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民行交叉保護的商標案件,集佳律師在本案代理過程中,就“惡意注冊商標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這個條款,不僅針對“圣象”商標已經(jīng)構成馳名商標這個事實狀態(tài)進行了充分舉證,而且結合關聯(lián)的商標民事侵權案件,就訴爭商標注冊人在實際使用中的惡意攀附行為進行了重點論述,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例中明確的司法精神,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最終成功迎來本案的一審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