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Juvédem案:歐盟普通法院認為商品界定應以尼斯分類為準

2020-09-15

  ?本期案例

  2016年02月18日,黎巴嫩公司DERMAVITA COMPANY ltd基于連續(xù)五年未使用、援引《歐共體商標條例》第51(1)(a)條(現(xiàn)《歐盟商標條例》第58(1)(a)條),對法國公司Allergan Holdings France SAS名下第005807169號“JUVéDERM”第05類歐盟商標提出撤銷。爭議商標注冊商品為第05類“用于肌膚保濕和減少皺紋的注射用藥品/Pharmaceutical products administered by injection for use in moisturising skin and reducing wrinkles”。2017年10月26日,歐盟內部市場協(xié)調局(現(xiàn)歐盟知識產權局)作出維持爭議商標注冊的裁定。2017年12月14日,DERMAVITA COMPANY ltd向上訴委員會提交了撤銷復審。2018年12月19日,上訴委員會作出駁回上訴的復審裁定。

  2019年02月25日,DERMAVITA COMPANY ltd繼續(xù)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為,Allergan Holdings France SAS提交的使用證據涉及的商品,屬于尼斯分類第05類的“醫(yī)用制劑/Preparations for medical use”的注射用皮膚填充劑,而并非符合第2001/83/EC號指令(關于人用藥的立法)規(guī)定的“藥品/Pharmaceuticals”,因此不屬于注冊商品的使用。2020年06月25日,歐盟普通法院作出第T-104/19號判決,駁回這一上訴,指出商品界定應以尼斯分類為準,而并非其他領域的立法(如人用藥的立法),因此認可Allergan Holdings France SAS提交的使用證據涉及的商品屬于“用于肌膚保濕和減少皺紋的注射用藥品/Pharmaceutical products administered by injection for use in moisturising skin and reducing wrinkles”。DERMAVITA COMPANY ltd所引立法與商標法視野下的商品界定間并無必然聯(lián)系,據此界定商品將令商標基本功能即標識來源功能與其他功能例如品質保障功能等相混淆。

 

  ?律師評述

  當前商業(yè)世界日新月異,商標法視野下主要用以界定商品的尼斯分類,不可避免地難以跟上商業(yè)產品推陳出新的速度。但是,這并不影響尼斯分類作為界定商品的主要依據。新興商品即便無法在尼斯分類中找到與之對應的現(xiàn)有表述,只要實際使用商品符合尼斯分類相應表述的創(chuàng)設原意,仍可維持注冊、享有保護。另外,與國內不同,包括歐盟在內的多數海外司法區(qū)域接受非尼斯分類現(xiàn)有表述,因此,我們推薦國內企業(yè)在申請海外商標時依據企業(yè)自身產品特色“定制”與產品相契合的特有的商品表述,以盡量避免類似本案的爭議后續(xù)發(fā)生。

 

相關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