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助力泰諾健獲得專利侵權糾紛案全面勝訴

2020-09-03

  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泰諾健股份公司Technogym S.P.A(以下簡稱“泰諾健”)與山東藍德健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藍德”)涉及“鍛煉器材(跑步機)”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該判決駁回了山東藍德的上訴請求。至此,在泰諾健和集佳團隊堅持不懈的努力下,集佳代理泰諾健與山東藍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一案獲得最終勝訴!

 

  基本案情

  專利權人泰諾健創(chuàng)立于1983年,是一家總部位于意大利、在全球擁有14家分公司的世界頂級健身器材制造商。泰諾健是七屆奧運會(2000年悉尼奧運會、2004年雅典奧運會、2006年都靈冬奧會、2008年北京奧運會、2012年倫敦奧運會、2016年里約奧運會及2018年平昌冬奧會)的官方供應商。除了為奧運事業(yè)做出貢獻外,泰諾健還與世界上最負盛名的一些體育俱樂部建立了合作關系并為冠軍隊伍提供體育訓練裝備和服務,例如AC米蘭、國際米蘭、尤文圖斯、皇馬、切爾西等足球俱樂部,法拉利等F1車隊,紅月帆船隊等。其生產(chǎn)的跑步機被譽為“健身器材中的法拉利”,是頂級健身器材。在本案中,原告要求保護的是一款名為“Skillmill”的跑步機。

  山東藍德以生產(chǎn)、經(jīng)營為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型號為“LD925-A”“LDT-925A”名稱為“925大屏幕跑步機”和“925小屏幕跑步機”的產(chǎn)品,與泰諾健ZL 2016 3006 0042.4號、名為“鍛煉器材(跑步機)”的外觀設計專利屬相同產(chǎn)品,整體形狀幾乎完全相同,侵害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山東藍德還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在線銷售平臺公開許諾銷售、銷售上述被訴產(chǎn)品,上述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泰諾健基于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而享有的合法權益。

  集佳受泰諾健的委托,向濟南市中院提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濟南中院一審判決山東藍德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泰諾健經(jīng)濟損失。山東藍德不服一審判決,向山東高院提起上訴,山東高院審理后認為山東藍德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故判決維持濟南中院一審判決。

 

  法院觀點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chǎn)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chǎn)品的外觀設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21號)第八條的規(guī)定,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chǎn)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本案中,涉案外觀專利產(chǎn)品為跑步機,與被訴侵權產(chǎn)品相同。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zhì)性差異,構成近似,落入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依照《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制造、銷售其專利產(chǎn)品。藍德公司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泰諾健公司涉案專利權的產(chǎn)品,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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