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重啟知識產權訴訟中授予保護令的慣例

2020-02-28

  2020年2月17日,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重審了聯邦法院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授予保護令的慣例。鑒于此,近期聯邦法院拒絕授予保護令的決定被予以撤銷,知識產權所有人可以確保他們在訴訟期間證據交換階段披露的機密信息將受到聯邦法院保護令的保護與管轄。

  通常情況下,在知識產權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可能需要在證據交換階段向其競爭對手提供機密和敏感度高的金融、商業(yè)、科學和/或技術信息。對于知識產權所有者來說將很自然地擔心其機密信息直接提供給其直接的競爭對手。鑒于此,加拿大聯邦法院逐漸形成了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授予保護令的慣例,用于在書面證據交換和口頭證據交換階段管理雙方交換的機密信息。然而,從2018年以來,加拿大聯邦法院某些成員對該保護令提出質疑,并不再樂意授予此項保護令,除了某些例外情況。這使得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不得不尋求私下協(xié)議的方式來保護其機密信息,但是達成私下協(xié)議的過程往往非常困難,且效力也無法和法院的官方保護令相比。

  2019年3月,加拿大國家鐵路(Canadian National Railway ,簡稱CN)基于聯邦法院拒絕授予保護令的裁定提出了上訴。加拿大知識產權局(IPIC)代表加拿大知識產權法律界參加了上訴。此次上訴聽證會于2019年12月16日舉行。2020年1月2日,在聯邦上訴法院下發(fā)決定前,聯邦法院在其官網上公布了保護令模板和保密令模板,用以指導當事人在訴訟過程請求保護令和保密令。2020年2月17日,聯邦上訴法院判決加拿大國家鐵路在“CanadianNational Railway Company v. BNSF Railway Company, 2020 FCA 45上訴案”中勝訴。在判決中,聯邦上訴法院指出只要滿足AB Hassle測試(即,聯邦法院在“AB Hassle v. Canada (Minister of National Health & Welfare), 161 FTR 15, 1998案”中授予保護令所使用的測試方法)并且向聯邦法院提交的保護令申請符合要求,就沒有理由拒絕授予當事人保護令,無論是否取得了當事人雙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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