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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期 | 總第739期(2019.10.26-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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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國外觀法實施細則修正案10月1日起生效

                  近日,韓國知識產(chǎn)權局(KIPO)發(fā)表了與韓國外觀設計保護法實施細則相關的修正案,該修正案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 注冊后可以修改設計人信息

                  按照該修正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注冊人在收到授權通知書后,可以對設計人信息進行修改。根據(jù)修訂前的外觀設計保護法,除在申請文件中存在明顯的誤記或漏寫等缺陷外,一旦授權通知書被發(fā)出,則無法對包括設計人信息在內的申請文件進行修改。這意味著在收到授權通知書后,申請人/注冊人將無法更正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人。通常,在韓國,不準確或不完整的外觀設計專利設計人信息不會對韓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使和/或有效性產(chǎn)生影響。然而,有些外觀設計申請人/注冊人希望能修改設計人信息,使其與其他國家相一致且避免不必要的問題或爭議發(fā)生。

                 

                  二、 簡化特殊符號字體設計的注冊要求

                  韓國允許字體設計的外觀設計注冊,包括字母、數(shù)字或者特殊符號等的字體設計。但是,根據(jù)修訂前的外觀設計保護法,申請人在提交字體設計的外觀申請時,除了提交該特殊符號的字體設計,還需要提交119個符號的字體設計,無論申請人最初是否想保護其他符號的字體設計。本次修訂案實施后,申請人只需要在申請中提交額外16個特殊符號的字體即可(除了想要獲得保護的特殊符號設計之外)。

                 

                  三、放寬成對產(chǎn)品的圖片要求

                  根據(jù)修訂前的外觀設計保護法,申請人在提交成對產(chǎn)品(如無線耳機、鞋等)的外觀申請時,必須提交包含成對產(chǎn)品的圖片,或者包括一個解釋為什么只顯示了成對產(chǎn)品中的一個,否則申請將被駁回。本次修訂案實施后,若所申請的主題通常被認為是一對的話,那么外觀設計申請中可以僅包含成對產(chǎn)品的一個,且無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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