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成功代理“槍球聯動識別裝置”專利無效案

2019-01-08

  近日,集佳收到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的第38344號無效宣告決定。在該決定中,復審委認可我方觀點,宣告ZL 201620175586.X號“一種基于多機聯動的路側停車場車輛識別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全部無效。該專利無效程序的勝利,為客戶迅速挽回因專利糾紛而損失的市場份額提供了重要幫助。

  案情介紹

  為實施賀州市路內停車泊位智能化改造項目,廣澤資本與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英智通公司”)簽訂數千萬元采購合同,向精英智通公司采購“槍球聯動系統”相關產品。2018 年4 月2 日及5 月2 日,智慧互通兩次致函廣澤資本,聲稱廣澤資本采購的“槍球聯動系統”涉嫌侵犯智慧互通擁有的“一種基于多機聯動的路側停車場車輛識別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ZL 201620175586.X),并要求廣澤資本立即停止使用相關技術產品。此舉很快便對精英智通公司的市場銷售造成較大影響。

  集佳接受精英智通公司的委托后,由劉磊、路偉廷、王崢組成案件處理核心團隊,同時從專利特征分析以及無效檢索等方面入手,為客戶制定了縝密的可執(zhí)行計劃。

  集佳團隊經分析后發(fā)現:首先,精英智通提供給招標方的“路內停車泊位收費智能停車系統”中采用的技術未落入ZL 201620175586.X號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另外,檢索后發(fā)現,現有技術中已有多篇對比文件單獨或結合、或與公知常識結合公開了涉案專利保護的包括“槍型識別一體機和球型識別一體機聯動識別”在內的全部技術特征,涉案專利實為現有技術,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我方隨即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專利無效。專利復審委經審查及口頭審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發(fā)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

  案件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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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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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的內容如下:

  “1、一種基于多機聯動的路側停車場車輛識別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裝置包括識別一體機組和主控器;

  所述識別一體機組包括槍型識別一體機和球型識別一體機;

  所述主控器包括槍型識別一體機控制模塊、球型識別一體機控制模塊、網絡通信模塊和主控模塊;

  所述槍型識別一體機、球型識別一體機控制模塊、主控模塊和網絡通信模塊通信連接;所述球型識別一體機、球型識別一體機控制模塊、主控模塊和網絡通信模塊通信連接?!?/p>

  涉案專利利用不同識別一體機聯動進行車輛識別和定位的特點,設計的過程中充分發(fā)揮各自特長,并充分結合,整體統一部署,通過主控制進行聯動控制,既可以識別車輛的車牌,同時還能夠識別車輛在停車場的停放車位信息,解決了單個一體機的不足;通過多機聯動,抓住車輛進出路側停車場的有利時間窗口,完成車牌的精準抓拍,解決平行停車車牌精準抓取的問題;通過主控器的控制,自動聯動完成停車場內車牌和車位識別,大大降低了人力成本,提高識別效率,提高自動化性能,對整個城市的路側停車可以進行高效率的管理。

  無效證據及理由

  所謂“最接近的對比文件”,就是現有技術中與要求保護的發(fā)明最密切相關的一項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通常應當屬于與要求保護的發(fā)明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術領域,并包含最多的與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相同的特征。

  具體到本案中,證據3(CN103473926A號中國發(fā)明專利申請,申請公布日為2013年12月25日)與涉案專利均屬于利用圖像識別的交通監(jiān)控領域,且公開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最多的技術特征,可以作為用于評價涉案專利創(chuàng)造性的“最接近的對比文件”。

  經比對發(fā)現,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3的區(qū)別在于:(1)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識別一體機組包括槍型識別一體機和球型識別一體機,而證據3中是槍式攝像機和球式攝像機,沒有提及上述兩攝像機同時具有識別功能;(2)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明確限定了槍型識別一體機控制模塊為一單獨的模塊,且主控模塊為一單獨模塊。

  關于區(qū)別(1),證據8(《安防&智能化-視頻監(jiān)控系統智能化實現方案》,雷玉堂編著,電子工業(yè)出版社,2013年1月第1次印刷)作為公知常識性證據,既公開了可以將智能化功能加于系統前端設備、后端設備、前后端設備來實現,也公開了一種嵌入有智能化功能的網絡攝像機(相當于涉案專利的識別一體機),并且該嵌入有智能化功能的網絡攝像機還具有節(jié)省后續(xù)帶寬資源、節(jié)省時間的效果,上述內容均為公知常識。在證據3所公開的系統基礎上,有動機將槍式攝像機和球式攝像機均替換為嵌入有智能化功能的網絡攝像機,由此利用前端的富余CPU資源對所采集的數字信號進行識別,形成槍型識別一體機和球型識別一體機,即上述結合是顯而易見的。 關于區(qū)別(2),證據3中已經劃分了多個功能模塊,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如果不需要將功能模塊劃分開,在某單元能承擔多個功能的情況下,為了在物理上節(jié)約設置空間和傳輸路徑,在證據3的基礎上,將雙攝像機聯動模塊和違法圖片合成模塊二者集成,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顯而易見的。

  綜上所述,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3和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應予以無效。同時,涉案專利其他從屬權利要求也均被宣告無效。

  案件典型意義

  我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規(guī)定:“所述區(qū)別特征為公知常識,例如,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或教科書或者工具書等中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p>

  具體到本案中,證據3與涉案專利屬于同一技術領域,且公開了最多的技術特征,是復審委在本案中最為認可的最接近現有技術;并且,證據8為一本教科書,屬于公知常識,經比對發(fā)現,涉案專利與最接近對比文件的區(qū)別屬于公知常識,且在該公知常識中存在結合啟示,因此,涉案專利相對于最接近對比文件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

  集佳團隊在本案無效程序的處理過程中,針對涉案專利創(chuàng)造性不足的缺陷,迅速采取行動,充分檢索現有技術及公知常識,于口審前最后時刻找到有利的公知常識證據,并當庭提交。堅持不懈的證據檢索和收集工作,以及團隊內部的高效運轉、通力合作,使得我們在接受委托半年內即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以極高的效率保障了客戶的合法權益免于遭受此類不具備可專利性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侵害,由此取得該無效宣告程序的最終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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