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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期 | 總第701期(2019.01.19-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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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佳代理施耐德中國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勝訴

       近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集佳律所代理的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訴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現(xiàn)已更名為山東寶祥變壓器有限公司)、王某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獲得一審勝訴。

        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耐德中國”)系世界500強企業(yè)法國施耐德電氣公司在華設立的子公司,其在中國投資了多家電氣企業(yè),其在中國在第9類“高低壓開關板,電開關,配電箱(電),變壓器(電)”等商品上所核準注冊的“施耐德”、“施耐德電氣”等商標經廣泛宣傳、使用和推廣,已在中國累積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被告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經營范圍與施耐德中國有交叉和重合。被告公司在2015年12月18日向臨沂第三中學提交的相關招投標報價文件中,在關于品牌及市場知名度部分使用了法國施耐德公司的相關信息和數(shù)據(jù)。同時,在該報價文件中所附的關于“行業(yè)資質”和“榮譽認證”材料中,使用了施耐德中國的前述注冊商標,以及相關國家機關及公司的公文和印章。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將其公司名稱申請變更為“山東寶祥變壓器有限公司”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

        王某某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還先后與其他人出資注冊了蘇州施耐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施耐德企業(yè)管理(蘇州)有限公司、施耐德自動化科技(滁州)有限公司等公司。

        在案件推進過程中,針對上述報價文件中所發(fā)現(xiàn)的相關線索,原告方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取證。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1月9日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進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逮捕。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及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其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院判決:

        案件經多次開庭審理后,臨沂中院于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公司在廣告宣傳、產品銷售及經營活動中侵犯了施耐德中國的“施耐德”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虛假宣傳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其停止上述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施耐德中國30萬元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目前,本案原被告雙方均已上訴,我們后續(xù)會持續(xù)關注相關進展。

        典型意義:

        該案件涉及商標法、不正當競爭法、侵權責任法、公司法等多部部門法及司法解釋的交織,本案的亮點主要有:一是通過在民事案件推進過程中所發(fā)現(xiàn)的相關線索,配合公安機關將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王某某進行刑事追究并最終判刑;二是在訴訟階段即迫使被告主動對其企業(yè)字號進行了變更,從而避免在判決執(zhí)行階段所可能耗費的大量時間和機會成本;三是在財產保全過程中,對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所規(guī)定的“通過保險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進行擔保”這一形式率先進行了具體實踐,從而為團隊后續(xù)辦理類似事項累積了寶貴的實操經驗;四是對如何揭開公司面紗,如何確定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進行了有益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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