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集佳律所代理的杭州奧普電器有限公司訴商評委、第三人浙江現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奧普”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一案獲得一審勝訴。
案件詳情:
杭州奧普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稱“奧普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我國極富盛名的照明、取暖、排風一體機(浴霸)生產和銷售企業(yè),早在1997年即被評為“重點外商獨資企業(yè)”,1998年被評為“杭州市納稅大戶”,1999年獲得“外資企業(yè)貢獻獎”。1993年9月4日,奧普公司申請在第11類“照明器材;取暖器;排風扇;照明、取暖、排風一體機”商品上注冊第730979號“奧普”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該商標于1995年2月21日獲準注冊,經續(xù)展至今有效。
廣州傲馬廣告?zhèn)鞑ビ邢薰荆ㄒ韵路Q“傲馬公司”)于1999年11月1日申請并于2000年11月14日獲準注冊第1475893號“奧普”商標(以下稱“訴爭商標”),該商標核準注冊在第35類“廣告、廣告?zhèn)鞑?、廣告設計”等服務上。2010年10月25日,該商標轉讓給第三人浙江現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稱“現代新能源公司”),經續(xù)展,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0年11月13日。
奧普公司以訴爭商標系惡意注冊其馳名商標等為由向商評委申請撤銷該商標注冊, 2016年6月15日,商評委作出[2016]第52306號《關于第1475893號“奧普”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以下稱“被訴裁定”),維持訴爭商標注冊。
奧普公司對被訴裁定不服,委托集佳律所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代理律師李科峰、閆春德、崔夢嘉對本案案情和雙方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分析后認為:訴爭商標注冊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引證商標于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達到馳名程度,雖訴爭商標核定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商品不類似,但關聯性極強,注冊易誤導公眾,且傲馬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理應知曉奧普公司及其引證商標的知名度,明顯具有惡意。
判決:
經由宋魚水法官作為審判長的合議庭審理,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裁定,責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2001年商標法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規(guī)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訴爭商標是否構成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的情形。
對此,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guī)定,本案訴爭商標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獲準注冊,奧普公司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的事由是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且被訴裁定的作出時間是2016年6月15日,故2001年商標法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規(guī)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行為具有溯及力;綜合考慮引證商標知名度、傲馬公司申請訴爭商標不具有正當理由等情況,推定訴爭商標注冊構成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的情形。
一審法院的判決基本認同和采納了集佳代理律師的代理主張。本案的最大亮點在于集佳代理律師深刻、準確地把握了2001年商標法關于馳名商標保護規(guī)定的溯及力影響,進一步明確了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的判斷標準,針對案情提出了專業(yè)的代理意見并圍繞該意見進行了充分舉證。
集佳律師在本案中的專業(yè)工作得到奧普公司的充分肯定和贊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