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修訂了審查指南中有關專利法35 U.S.C.第101條可授權專利主題的相關條款,并已于2019年1月7日生效。同時,在2019年3月8日之前向公眾征求意見。
此前,一旦USPTO下發(fā)了有關101條款的駁回意見,就意味著該申請將很難獲得授權,特別是軟件或計算機類的專利權項。涉及101條款的審查意見基本難以克服,已成為代理行業(yè)的普遍認知。
修訂后的審查指南,通過減少審查員判斷與101條款相關的問題的數量,從而使審查員更易確定申請中所包含的權項是否可授予專利權。同時,該修訂還對審查員下發(fā)有關101條款的駁回意見作了數量限制,只有當審查員能夠得出“該權項最可能出現的問題是不符合授予專利的主題”這一結論,才可以下發(fā)有關101條款的駁回意見。
根據美國專利審查實踐,審查員通常會根據美國最高院對于Alice案的判例,對專利申請進行與101條有關的可授予專利主題的兩步法判定。此次美國審查指南修訂以后,兩步法判定發(fā)生了一些變化,修訂后的判定步驟如下:
步驟(1)
判斷權項所要求的主題是否為程序、機器、制造方法或物質組成。
步驟(2A)
判斷權項所要求的主題是否為法條規(guī)定的不可授權主題,包括:
?。╥)首先,評估權項是否描述了一種自然規(guī)律、自然現象或以下三類抽象概念:
A. 數學概念:數學關系、計算、公式或方程式;
B. 組織人類活動的特定方法:基本經濟原則或實踐(包括對沖、保險、降低風險);商業(yè)或法律交易(包括合同形式的協(xié)議,法律義務,廣告、市場或銷售活動行為,業(yè)務關系);管理個人行為、關系或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包括社會活動、教學和相關規(guī)則或指示);
C. 心理過程:由人的頭腦執(zhí)行的概念(包括觀察、評估、判斷或意見)。
?。╥i)如果一個權項描述的是法條所規(guī)定的不可授權主題,則要判斷和評估所有額外部分。通過把最高法院和聯邦法院提出的一種或多種考慮方法單獨使用和結合起來使用,判斷和評估所有附加因素(不管其是否屬于常規(guī)因素)結合在一起,在一件實際案件中是否屬于不可授權主題。
關于在實際案件中哪些描述會被認為是屬于不可授權的主題,修訂后的審查指南舉了如下2個主要例子:
A. 一個附加因素顯示了計算機功能的進步,或者一個附加因素顯示了其他技術或技術領域的改進;
B. 一個附加因素應用或使用了一種不可授權的主題來實現疾病或醫(yī)療條件的特定治療方法或預防方法。
步驟(2B)
如果該權項沒有被認為是不可授權的主題,則評估該權項是否提供了一種不是眾所周知、常規(guī)或傳統(tǒng)的創(chuàng)造性概念。
另外,審查指南中還標注了一些注意事項,包括:
?。?) 禁止審查員在步驟(2A)中考慮附加因素是否是“眾所周知、常規(guī)或傳統(tǒng)的”;
?。?) 附加因素是否是“眾所周知、常規(guī)或傳統(tǒng)的”只能在步驟(2B)中分析,所有步驟(2A)涉及的附加因素在步驟(2B)需要重新考慮;
?。?) 對于結合在一件申請中被認為是不可授權的主題,該權項將通過一種強制方式對其使用意義加以限制,使其僅適用于為了獲得專利權而撰寫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