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集佳律師事務所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件

2018-04-27

  集佳律師事務所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已經連續(xù)評選了四年,案例評選委員會本著客觀、中立的原則,經過初選、復選以及評議,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國各地法院評選的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最終從2017年度集佳代理的三百多件訴訟案件中篩選出了十件典型案件,該十件案件涉及專利侵權與無效、商標侵權、商標授權確權、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著作權及涉外判決的執(zhí)行等領域,具有較強的法律適用的典型意義和較大的社會影響,充分地體現了國內司法保護的良好局面,也展現出了訴訟代理團隊的專業(yè)水準,同時也為與之類似的案件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先例范本。以下為2017年度集佳律師事務所十大案件名錄:

2017年集佳律師事務所十大案例

  

  TOP 1:騰訊公司VS.銀河聯動

  關注度:★★★★★

  審理機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案由: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

  集佳代理: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

  自二維碼技術興起以來,憑借其快捷方便的特點迅速遍及公眾生活的各個方面,二維碼上網、二維碼票務、二維碼支付等服務迅速崛起。作為二維碼領域訴訟案件的先行者,本案也受到了廣泛的關注。涉案專利由銀河聯動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聯動”)于2006年4月2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并于2010年9月1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 200610078994.4,其公開一種二維碼與標識的合成系統,能夠在不影響二維碼識讀的情況下插入logo標識,從而使企業(yè)標識、品牌標識或產品標識與二維碼融為一體,起到一定的宣傳效果。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由于銀河聯動向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娜麗莎公司”)發(fā)送律師警告函、并在收到催告函后一個月內未提起訴訟,蒙娜麗莎公司作為原告將銀河聯動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原告的行為未侵犯涉案專利權,騰訊公司在本案中被列為第三人。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6年11月28日做出第30662號無效決定書,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6相對于對比文件3(US 20090255992 A1)結合公知常識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由此,涉案專利自始無效,原告及第三人在本案確認不侵權之訴中取勝。銀河聯動不服上述無效決定,提起專利無效行政訴訟。

  本案核心在于:對比文件公開內容的考量和判斷應本著整體、全面的原則進行綜合把握,而優(yōu)選實施例是對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具體實施方式的舉例說明。除其中記載的優(yōu)選實施例之外,應結合全文內容對其具體公開方案做整體理解,由此才能充分明晰其公開的為單一方案、還是多組并列方案,同時多組并列方案之間又是怎樣的關系,根據其中公開內容判斷各個方案是否能夠實現發(fā)明目的等等?;谌缟戏治?,雖然對比文件3在其圖3的具體實施例說明中采用了色彩、對比度、尺寸的調整手段,但是圖3的實施例并非對比文件3公開的唯一技術方案,而應基于對比文件3的全部內容來判斷對比文件3公開的技術方案。故對比文件3公開了僅調整圖像尺寸和位置的技術方案。值得一提的是,涉案專利主要涉及的是二維碼商業(yè)應用,換句話說,是一個在現有技術基礎上的商業(yè)想法。涉案專利在美國的同族專利申請為US 2009/0255992 A1,USPTO審查員甚至認為該專利申請相對于上述對比文件3而言不具備新穎性。此番北京知產法院通過司法程序確認了復審委的無效決定,更進一步否定了涉案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這也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銀河聯動在香港高院提出的專利侵權訴訟。

  

  TOP 2:搜狗VS.百度

  關注度:★★★★★

  審理機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由:不正當競爭糾紛

  集佳代理:北京搜狗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

  目前市場上電腦端或手機端各種打著“高速下載”、“安全下載”的幌子,實施的軟件捆綁行為甚囂塵上,網絡用戶怨聲載道卻投訴無門。北京高院的此份終審判決,有望為制止此類行為提供一個明確的指引,把軟件下載與否的決定權真正交還給用戶。

  本案的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簡要來說,是用戶通過百度搜索引擎搜索、下載搜狗軟件時,通過技術設定使用戶一并下載“百度殺毒”、“百度瀏覽器”軟件或者下載目標軟件前先行下載“百度手機助手”軟件。對此被訴行為,北京高院認定其本質上屬于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規(guī)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的“軟件捆綁行為”。百度公司并未以顯著方式提示用戶,以供用戶自主選擇是否安裝或使用,是法院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之關鍵。法院認為,百度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百度手機助手”具有提高下載速度的功能,卻以“高速下載”之名,欺騙、誤導意在下載、安裝搜狗軟件的用戶,下載、安裝與目標軟件完全無關的百度軟件,該行為具有欺騙性、誤導性,違反互聯網行業(yè)公認的商業(yè)道德。百度公司關于被訴行為屬于行業(yè)通常做法的抗辯理由未能獲得法院支持。

  北京高院特別指出,在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一般條款時,需要綜合考量、整體權衡,以平衡競爭者、消費者、其他市場競爭者的利益。針對被訴行為,北京高院認為,被訴行為首先直接影響了用戶自主選擇安裝、使用網絡軟件的決定權;其次,不當利用用戶對搜狗軟件的認可和需求增加了自己的交易機會和競爭優(yōu)勢,本質上屬于不正當地利用他人商業(yè)成果,為自己謀取商業(yè)機會從而獲取競爭優(yōu)勢的行為;第三,被訴行為損害了搜狗軟件的商譽和競爭利益。最后,法院認為,百度通過其搜索引擎,推廣其相關軟件產品無可厚非,但其利用百度搜過引擎形成的渠道優(yōu)勢,在網絡用戶下載、安裝他人軟件產品時,捆綁其經營的其他軟件產品,屬于不勞而獲取得市場交易機會的行為,客觀上會造成損人肥己的后果,不制止不足以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綜上,法院認為,百度的被訴行為雖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做出特別規(guī)定的行為,但違反公認的商業(yè)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且造成了對消費者利益、搜狗公司利益及競爭秩序的損害,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TOP 3:匯源果汁VS.匯源罐頭案

  關注度:★★★★★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集佳代理:北京匯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

  該案入選最高院“2017年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本案中,一審被告菏澤匯源公司因在其生產銷售的罐頭系列產品及網站宣傳中使用“匯源”標識及“匯源”字號,而被北京匯源公司起訴。2015年7月山東高院一審判決認定菏澤匯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并判決菏澤匯源賠償北京匯源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原被告雙方均提出上訴。菏澤匯源上訴稱其生產銷售的系列罐頭食品上使用的“匯源”商標是案外人注冊在第29類、注冊號為第7400527號的注冊商標,并非北京匯源公司的商標,且其使用行為是經該案外商標權利人合法授權,故不構成對于北京匯源商標權的侵害。二審期間,北京匯源公司提交了第7400527號“匯源”商標被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證據。最高法院因此認定菏澤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最高法院在終審判決中,認可了山東高院關于無需認定北京匯源公司的兩個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的結論,指出被訴侵權商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果汁飲料構成類似商品,因此無需對涉案商標是否馳名進行審查。但對于被訴侵權產品類型的認定和賠償數額的計算,最高院則認為:一審法院僅認定水果罐頭為被訴侵權產品,實際上被訴侵權產品應當為菏澤匯源公司生產、銷售的罐頭系列產品;相應地,計算賠償額時也應當考慮冰糖山藥罐頭和八寶粥等兩種侵權產品,同時考慮到菏澤匯源公司主觀惡意明顯,為讓北京匯源公司利益得到補償,讓被訴侵權人菏澤匯源公司無利可圖,酌定賠償額為1000萬元。

  

  TOP 4:上海知產拉菲未注冊馳名商標案

  關注度:★★★★★

  審理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案由:侵害商標權糾紛

  集佳代理: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

  上榜理由:

  該案繼上榜最高院“2017年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后,又成功入選“2017年上海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本案中,法院認定“拉菲”為未注冊馳名商標。原告于2015年5月發(fā)現兩被告大量進口、銷售帶有“拉菲特莊園”“CHATEAU MORON LAFITTE”標識的葡萄酒,并通過其官網及天貓宣傳、展示、銷售被訴侵權商品。而原告的注冊商標為2007年7月26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2014年1月27日獲初審公告,后因案外人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申請,又經異議復審程序,最終于2017年2月13日商標評審委員會方作出核準注冊的決定。而根據商標法第36條第2款的規(guī)定,商標經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作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溯及力。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間恰在此期間。因此對于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有關判斷必須以“拉菲”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是否屬于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事實依據。據此,法院認為有必要認定“拉菲”是否屬于未注冊馳名商標。根據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guī)定,法官認為結合相關事實足以證明我國相關公眾通常以“拉菲”指代原告的“LAFITE”商標,并且“拉菲”已經與原告的“LAFITE”商標之間形成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前“拉菲”已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可以被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

  

  TOP 5:大疆VS.高域發(fā)明專利無效案

  關注度:★★★★★

  審理法院:專利復審委員會

  案由:發(fā)明專利無效案件

  集佳代理:深圳市大疆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

  涉案發(fā)明專利名稱為:一種智能多模式飛行拍攝設備及其飛行控制方法(以下簡稱“智能飛行拍攝專利”)。2017年7月,大疆公司被一家名叫高域(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用20件專利提起了侵權訴訟,其中 “智能飛行拍攝專利”曾被零度智控(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過專利無效請求,并被復審委維持了專利權。經歷了第一次無效宣告請求,作為高域少有的幾件發(fā)明專利之一,涉案專利的再次無效宣告請求具有一定程度的困難。本案屬于新興的航拍無人機技術領域,主要涉及無人機航拍中能夠智能跟蹤拍攝,自動根據目標狀態(tài)切換拍攝模式。在深入理解本案發(fā)明構思的以及權利要求概括范圍基礎上,檢索獲得多篇現有技術文獻,并在創(chuàng)造性比對中重點突出、層次分明闡明各個特征在現有技術中均已被公開。最終復審委員會認定本案權利要求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相比,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創(chuàng)造性,從而做出全部無效的決定。本案在創(chuàng)造性的論述中,基于深入理解智能飛行拍攝技術之上正確把握了發(fā)明構思,從而能夠在創(chuàng)造性理由的說理中極具說服力,在技術上和法律上得到了完美結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是無效宣告理由中最為重要的法條,如何令復審委員會在稍有不同的技術領域中體現出二者技術構思的實質相同,通常需要站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申請文件所描述的技術背景、現有技術存在的技術缺陷、為克服技術缺陷而采取的技術手段以及最終實現的技術效果等,對發(fā)明人技術改進思路進行抽象,從而歸納出令人信服的創(chuàng)造性理由。本案在創(chuàng)造性理由的理解和運用上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TOP 6: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VS.張某等

  關注度:★★★★

  審理機關: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案由: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

  集佳代理: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

  該案是適用“高度蓋然性”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各方當事人由于受到時空的限制,或出于客觀障礙的存在,或由于利己思想的作祟,所提供的證據只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這種現象決定了法官認定案件事實難以完全符合“客觀真實”。本案中,判決書明確載明了本案遵循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并且詳細論述了法官在錯綜復雜的證據面前如何認定和采信證據的心證過程:原告北汽福田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涉案電機控制器開發(fā)項目系張某在北汽福田公司本職工作中的工作任務,該項目中形成的技術方案涉及涉案專利申請的主要內容,該項目中形成的技術方案涉及涉案專利申請的主要內容,且涉案專利申請的申請日在張某自北汽福田公司離職后的一年內。被告公司在專利申請文件中亦認為張某做出了創(chuàng)造性貢獻。而被告公司、被告張某無法證明涉案專利申請技術方案有其他實際來源。故本院認定涉案專利申請系以張某作為發(fā)明人的北汽福田的職務發(fā)明。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為了最大限度的發(fā)現和達到客觀真實,本案還借鑒了英美法系庭審中的“交叉詢問”制度,由原被告雙方對出庭作證的證人進行盤詰性詢問,以剔除錯誤或者不真實的因素。

  

  TOP 7:LG Display VS.大林精工株式會社專利轉讓合同糾紛案

  關注度:★★★★

  審理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案由: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

  集佳代理:LG顯示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

  本案涉及諸多疑難復雜問題:(1)中國專利轉讓合同糾紛中協議約定由外國法院管轄的問題;(2)涉及中國專利的轉讓合同糾紛是否可以適用外國法的問題;(3)專利權屬糾紛與專利轉讓合同糾紛的區(qū)別問題;(4)針對同一法律關系外國法院已經做出的生效判決的在本案中的效力問題。代理律師準確聚焦爭議焦點,對上述問題做了精心準備,進行了充分論證:對于第(1)個問題,提出了專利轉讓合同的協議約定管轄不能突破專屬管轄原則,且約定管轄不能產生涉及中國專利的判決無法在中國執(zhí)行的結果,被法院采納;對于第(2)個問題,提出了根據《涉外法律關系適用法》的規(guī)定,專利轉讓合同糾紛可以適用外國法的規(guī)定,且專利權作為一種私權,針對私權糾紛約定適用的法律應當尊重其意思自治,該觀點得到法院認可;對于第(3)個問題,本案案由極容易與專利權屬糾紛混淆,與本案類似的IPAD商標權屬糾紛案,其實質也是商標轉讓協議糾紛,但其所確定的案由為商標權屬糾紛,案由確定存在錯誤,由于本案爭議的專利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韓國法院已經做出生效判決,本案起訴時的策略是以該生效判決作為證據,證明涉案專利的權屬歸屬于原告,因此,起訴的案由是專利權屬糾紛,但是隨著代理律師及時了解到法官對于生效的韓國法院判決的證據效力并不認可,代理律師及時調整思路,將本案案由更改為專利轉讓協議糾紛,從而理順了本案的法律關系,為后續(xù)獲得有利判決奠定基礎??傊砺蓭煖蚀_把握案件的法律關系,提供了充分、準確的論據,成功說服法院,對于專利轉讓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問題以及外國法適用等前沿問題給出了準確認定,對今后類似案件提供了指引。

  

  TOP 8:特力股份有限公司、肖萊公司 VS. 道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關注度:★★★★

  審理法院: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

  集佳代理:特力股份有限公司、肖萊公司

  上榜理由:

  集佳代理肖萊公司、特力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關于民事、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等相關規(guī)定,對法國法院是否具有相應管轄權、當事方之間屬于何種合同關系等關鍵問題進行了仔細剖析。該案中,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1)我國法院在審核法蘭西共和國法院的裁決時不得作任何實質性審查;(2)本案不存在拒絕承認和執(zhí)行法蘭西共和國波比尼商事法院2011F01203號判決的理由。最終,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申請人的裁定:承認和執(zhí)行法國波比尼商業(yè)法庭作出的商事判決。

  該案體現了我國法院切實履行司法協助協定,依法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場,符合我國在“一帶一路”政策下積極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合作趨勢。本案作為當前國內尚不多見的對法國民商事判決做出承認和執(zhí)行的成功案例,對今后類似案件的裁判和判斷有重要參考意義。

  

  TOP 9:株式會社池田模范堂VS.廣州模范堂生物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等

  關注度:★★★★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集佳代理:株式會社池田模范堂

  上榜理由:

  該案涉及到廣泛應用于工業(yè)產品外包裝美術作品的司法保護問題。作為高度工業(yè)化國家,日本在工業(yè)產品外包裝美術作品方面具有較為豐富的資源,對于此類具有較強的識別性和獨特美感的作品如何在中國進行有效的司法保護,日本工業(yè)界頗為關注。

  經集佳律師全面、周密的分析,為委托人提供了審慎的法律意見,且在證據收集、案件溝通等方面均與委托人進行了長達一年多的溝通。案經三次開庭,集佳律師的專業(yè)代理意見幾乎被法院全面接受,一審法院用八個判項全面支持了我方委托人包括停止諸多項侵權、更改企業(yè)名稱、登報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各項訴訟請求。

  本案的一審審理,對于堅定日本企業(yè)在華對其工業(yè)產品外包裝作品進行積極維權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對于此類案件的代理及審判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TOP 10:東方風行公司VS.茗詩公司、華煜公司、施某

  關注度:★★★★

  審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案由: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集佳代理:東方風行(北京)傳媒文化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

  該案件涉及著作權法、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侵權責任法、公司法等多部部門法及司法解釋的交織,本案的亮點主要有兩個:一是為權利人注銷后沒有處理相關知識產權問題,如何確定該知識產權歸屬提供借鑒意義;二是為揭開公司面紗,如何確定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提供借鑒意義。

  為了解決著作權歸屬問題,律師詳細核查了涉案作品原權利公司的所有內部檔案,梳理涉及涉案作品從委托創(chuàng)作、使用、版權登記、轉讓以及后續(xù)維權的證據材料,發(fā)現在上述各個環(huán)節(jié),對于涉案作品著作權歸屬問題均存在種種瑕疵。律師做了如下工作:第一找到創(chuàng)作人,請他對于委托創(chuàng)作過程以及當時著作權歸屬出具說明,并做公證;第二核查出版權登記中重大筆誤,通過第三方報道佐證涉案作品首次公開發(fā)表的時間;第三找到涉案作品原權利公司注銷前的所有股東,做出股東協議明確涉案作品轉讓給原告。經過上述步驟,從根本上解決該作品從2005年創(chuàng)作使用后,著作權歸屬不明的問題。

  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律師發(fā)現很多真正的侵權人為逃避法律責任,注冊有限公司作為保護傘,一旦被判侵權,由于公司賬戶并沒有錢,使得判決未真正得到履行,侵權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更加肆意妄為。所以在接手這個案件的時候,通過初步分析,代理律師決定嘗試揭蓋公司面紗,要求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辦案思路。律師通過工商查詢、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的微信公證、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的電話密訪公證、相關案例和法理的分析,最終說服法院采納了律師意見,判令被告公司與其法定代表人連帶承擔侵權責任。

  集佳代理的入選各地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例的其他典型案件如下:

  搜狗手機瀏覽器頂部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案由:不正當競爭糾紛

  集佳代理:北京搜狗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

  該案入選海淀法院2017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十大典型案例。

  本案涉及的是手機瀏覽器頂部欄在預設搜索引擎后,同時設置搜索推薦詞和垂直結果是否會對他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本案典型意義即在厘清了手機瀏覽器經營者的合法“自留地”與侵犯他人權益之間的行為邊界。手機瀏覽器作為網絡用戶進入互聯網的窗口,一直以來均是互聯網企業(yè)競相爭奪之地。一般而言,手機瀏覽器均會設置頂部欄,以供網絡用戶進行文字搜索或是直接鍵入網址進入網站,目前該種運營模式已經形成了行業(yè)習慣。為方便網絡用戶,搜狗手機瀏覽器及市場上其他多種瀏覽器均在瀏覽建議中同時設置搜索推薦詞和垂直結果,此種做法并未劫持他人流量,屬于手機瀏覽器經營者的自由權利。但是,用戶在預設搜索引擎為百度搜索,而點擊瀏覽建議中垂直結果仍進入搜狗搜索頁面,瀏覽建議中二被告提供的垂直內容和搜索推薦詞之間沒有明顯區(qū)分,且在用戶點擊垂直內容進入搜狗網自營網站的整個過程中,百度圖標始終處于頂部欄顯著位置,這種手機瀏覽器的顯示方式設計確實會造成一定范圍內的用戶混淆,二被告的該種經營模式超出了正當性的合法邊界,構成不正當競爭。這對于規(guī)范手機瀏覽器顯示方式設計的運營模式具有積極的行業(yè)指導意義。

  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與歐珀公司等訴前行為保全案

  審理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不正當競爭糾紛訴前行為保全

  集佳代理: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

  上榜理由:

  該案入選湖北省“2017年度十大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1、案件體現了移動互聯網行業(yè)競爭的新發(fā)展,具有典型性,備受社會關注。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為手機生產商,利用掌握手機底層系統的優(yōu)勢,以技術手段干擾申請人合法提供的軟件正常運行,申請人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法院采取訴前行為保全,其后又訴請被申請人賠償損失8000萬。被申請人則主張其行為系為維護手機使用安全,并非不正當競爭行為。該案糾紛發(fā)生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尚未修改,該類行為并無直接處理依據,本案的處理,直接關系到相關行業(yè)競爭邊界的劃定和競爭秩序的規(guī)范。本案在全國尚屬新類型案件,糾紛雙方又是全國知名的科技企業(yè)“騰訊”和“OPPO”,案件備受關注。在法院采取訴前行為保全后,各大互聯網和紙質傳媒爭相報道,案件影響較大。2、案件體現了行為保全的及時性,有效制止了不當行為,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該類案件在全國并無成熟做法,但法院考慮到網絡環(huán)境下,侵權具備速度快、范圍廣、影響大的特點,加之互聯網產品迭代速度快,用戶體驗一旦受損將難以修復并造成用戶流失以及使用習慣的轉變,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如不及時予以禁止,將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利益,并可能對申請人的競爭優(yōu)勢和市場份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為體現訴前行為保全的及時高效,法院于立案后當天即審查材料拿出處理意見,并迅速向被申請人下達禁令,有效地制止了涉案不當行為,防止了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發(fā)生,為案件的后續(xù)處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礎。3、案件處理效果良好。案件詳細闡述了被申請人的不當行為,提出應予停止的具體舉措,為規(guī)范相關行業(yè)的競爭行為和競爭秩序提供了直接指引,這是其一;其二,有效促成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因前期法院公正高效地作出訴前禁令,及時制止了涉案不當行為,為雙方營造了良好的和解氛圍。法院同時認為,雙方分別主攻軟件和硬件,有很大的合作空間,并且雙方之前也有過商業(yè)合作,并非水火不容的對手。法院通過與雙方反復溝通,最終促使雙方握手言和,還簽訂了深度合作的協議。

  上海三聯(集團)有限公司、上海三聯(集團)有限公司吳良材眼鏡公司訴南京吳良材眼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集佳代理:上海三聯(集團)有限公司吳良材眼鏡公司

  上榜理由:

  該案入選“2017年上海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不少老字號分屬于不同地區(qū)的不同經營者以企業(yè)名稱或注冊商標使用,不僅導致了法律上的企業(yè)名稱權與商標權的沖突,也導致了市場上對經營者和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混淆。本案的兩級法院所遵循的“尊重歷史、禁止混淆、誠實信用、利益平衡”的老字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既尊重歷史所形成的事實,為被告保留相應發(fā)展空間,又依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合理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禁止混淆性使用;這充分體現了經營者應當遵循的市場競爭誠實信用原則,也合理地平衡了原被告以及消費者的利益。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以司法保障老字號的傳承和發(fā)展,為合理界定老字號權利邊界提供了法律思路,為我國“老字號”權利沖突案件的妥善處理提供了司法經驗。

  “墻錮”商標侵權糾紛案

  審理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由:商標權侵權糾紛

  集佳代理:美巢集團股份公司

  上榜理由:

  該案入選“2017年度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商標權人一般難以取得被告侵權獲利的直接證據,如何在具體案件中對此予以確認,同時人民法院應當以何種方式責令被告提交相關財務賬簿等資料,一直以來備受關注。本案中,二審法院明確提出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的情況下,責令被告提交與侵權相關的賬簿等資料不限于以書面方式,同時當事人應當積極舉證,而不能故意怠于舉證或針對不同審級程序采取差別舉證。由此即使被告在二審階段提交了專項審計報告,在其未說明具有合理事由的情況下,也可以不予接受。同時,雖然市場主體對外宣傳內容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損害賠償的依據,但是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相關賬簿等材料的情況下,從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營造誠信市場環(huán)境的視角出發(fā),可以將涉案侵權人對外宣傳內容作為判斷侵權獲利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