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實施《商標法修正案》

2020-10-16

  根據(jù)“歐盟-烏克蘭聯(lián)合協(xié)議”,為使本國知識產權立法與歐盟法律協(xié)調統(tǒng)一,烏克蘭于2020年8月16日實施新《商標法修正案》。

  《商標法修正案》主要內容如下:

  1、增加可受保護商標類型,允許申請注冊非傳統(tǒng)商標和集體商標

  《商標法修正案》規(guī)定,任何具備能夠將自身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與他人商品/服務相區(qū)分的標志,且能使官方清晰、準確地確定該標志受保護范圍的,即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明確將“聲音商標”和“集體商標”列為可接受申請的新商標類型。

  2、增加商標異議公告程序

  根據(jù)新法規(guī)定,烏克蘭商標申請注冊流程為:申請人提交商標申請→形式審查→異議公告(公告期3個月)→實質審查(相對&絕對理由)→注冊。

  新法規(guī)定的商標異議公告期為3個月。針對單一國烏克蘭商標申請,商標異議答辯期限為申請人自收到官方異議通知日起2個月內;針對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申請,商標異議答辯期限為烏克蘭知識產權局向國際局發(fā)出基于異議的駁回通知日起3個月內。商標異議和答辯理由將在后續(xù)實質審查階段一并審查。若異議人對異議審查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申請復審。

  3、增加了商標駁回和無效的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

  絕對駁回理由增加如下:

 ?。?)與烏克蘭或烏克蘭締約的國際條約受保護的植物品種名稱沖突的商標申請;

 ?。?)與烏克蘭或烏克蘭締約的國際條約受保護的地理標志沖突,并對產品的特殊質量、性質和真實原產地造成誤導的商標申請;

 ?。?)對商品/服務的性質、質量和和原產地造成誤導的商標申請。

  相對駁回理由增加如下:

  (1)與在先權利相同/近似引起混淆、或使消費者誤認為與在先權利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商標申請,不予核準注冊;

 ?。?)與馳名商標相同/近似引起混淆、或使消費者誤認為與馳名商標存在特定聯(lián)系,從而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所有人利益的商標申請,無論二者指定商品/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均不予核準注冊;

 ?。?)根據(jù)巴黎公約第六條,代理機構在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如無正當理由擅自申請其商標的,不予核準注冊。

  4、增加有條件接受商標共存同意書規(guī)定

  根據(jù)新法規(guī)定,在先商標申請人出具共存同意書的,共存同意書可以作為在后近似商標申請可以克服駁回、被官方核準商標申請的充分理由。但若存在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風險的,則共存同意書可能不被官方接受。

  5、縮短相同商標申請隔離期

  商標未續(xù)展無效,或者商標所有人全部或部分放棄商標申請的,他人提交相同商標申請隔離期從原來的3年縮短為2年。但若經原來商標申請人同意的,則不受此隔離期限制。

  6、延長注冊商標不使用可被撤銷時間

  根據(jù)新法規(guī)定,烏克蘭商標注冊后不使用可被撤銷時間由原來三年延長為五年,即,商標注冊后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五年不使用的,方可被他人申請撤銷。該撤五規(guī)定實際在“歐盟-烏克蘭聯(lián)合協(xié)議” 于2017年09月01日生效時即開始實施。

  7、規(guī)定第三人合理使用他人商標的情形

  《商標法修正案》規(guī)定了第三方合理使用商標的兩種形式:

 ?。?)描述性合理使用,指第三人對他人已注冊商標的商品/服務種類,質量、數(shù)量、使用目的、價值、產地、商品/提供服務的生產時間,或其他特征進行描述性使用的情形;

 ?。?)指示性合理使用,指第三人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用以指明自身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用途,例如:自身提供的產品/服務為注冊商標的零配件。(來源:集佳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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